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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尔特:现象学与意向性的误解

【摘要】:b)李凯尔特对现象学与意向性的误解在对意向性的接受当中,以及在对布伦塔诺的解释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当中,人们很少看到布氏对经验结构之构成成分的揭示,而更多看到的是对布伦塔诺所怀有的猜疑:形而上学的教条。李凯尔特就是把这一点当作他的辩论的基础,并声称要从各种行为那里去看出(意向性)这样的东西。[5]在此,李凯尔特拒绝了布伦塔诺意义上的作为表象行为与判断行为之区分标准的意向性。

b)李凯尔特对现象学与意向性的误解

在对意向性的接受当中,以及在对布伦塔诺的解释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当中,人们很少看到布氏对经验结构之构成成分的揭示,而更多看到的是对布伦塔诺所怀有的猜疑:形而上学的教条。而在胡塞尔那里,决定性的一点就在于:他不是沿着各种教条和前提的方向去进行观察(就其是现成可见的而言),而是沿着现象本身,即感知是一种自身-指向这个方向去进行观察。而现在,这一结构在其他的各种行为中也是不可忽视的。李凯尔特就是把这一点当作他的辩论的基础,并声称要从各种行为那里去看出(意向性)这样的东西。他对判断式行为保留使用意向性,而对表象性行为则放弃使用它。他说:表象不是一种认识。他之所以走向这一结论,是由于坚持这样的教条:我的表象活动(Vorstellen)自身不具备超越,它并不向外达到对象。笛卡儿确曾说过,表象、perceptio(感知)只是停留在意识之内,而李凯尔特则认为,比之于存在于表象中的向外达到一种实在事物这个意义上的超越,判断的超越[他把判断的对象规定为价值(Wert)]才是一种并非不可思议的东西。他之所以达到这一见解,是因为他认为,在判断中有某种东西得到认定(Anerkennen),这种东西具有价值的特性,因而它并非实在地存在,他把这种东西等同于精神之物(geistigen),而这种东西就是意识本身;在他看来,价值是某种内在的东西。当我承认一种价值时,我就没有超越意识之外。

我们的主要意图不是在于表明:李凯尔特徘徊在矛盾之中,他有时运用关于表象的现象学的概念,有时则运用关于表象的心理学的神秘概念,而是在于指出:他只是在出发点上,在适合于解释他的理论的范围之内应用了意向性,但是当意向性与他关于表象不是认识的理论相背反时,他就抛弃了意向性。这里的要害在于,尽管他在其他的地方都非常地敏锐,但是在回应“按照其自身所给出的那样去接纳事相”这一最基本的要求时,却失去了这种敏锐。他的思想由此而成为无根基的。人们不可以在一种情况下看到实事(Sachen)的强制,而在另外的情况下却对它视而不见;当其刚好与一种预先构想出来的理论相适合时,人们就看到了这些事实,而当其越出了那种理论时,它们就得不到注意。作为一种由布伦塔诺出发的判断理论和认识理论,李凯尔特的思想就提供了这种思想样式的一个典型的实例。我们讨论这个理论,就是为了在此见出判断是如何依存于对实事的把握的。

李凯尔特从布伦塔诺那里接受了判断是认定的规定。我们所要去探究之处,恰好就是这个李氏应用着由布伦塔诺所指明的意向性而同时又对它闭眼不看并陷入了理论构想的地方。现在我们就来简短地看一下这个以布伦塔诺对判断的描述为基础的理论:

李凯尔特说,当我们进行判断时,我们就是在对表象加以赞同或拒绝。在判断中隐含着一种本质性的“实践性”行为。“因为对于判断有效的,对于认识也必须有效,所以,根据判断与意愿和感知(Fühlen)之间所具有的亲缘性,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在进行纯粹的理论认识之际,也要牵涉到对一种价值采取态度……只有相对于价值,赞成与不赞成的二者择一行为才具有一种意义。”[4]这样李凯尔特就达到了他的理论:认识的对象是一种价值。按照李凯尔特,当我感知这把椅子并且说这把椅子有四只脚时,那么这一认识的意义就是一种价值的认定。但在这一感知陈述的结构中,人们无论如何也永远发现不了价值这样的东西;因为我并没有指向表象,更没有指向价值,而是指向实际被给出的椅子。

这里的认定并不是被粘连在表象(Vorstellungen)之上的,毋宁说表象活动(Vorstellen)本身就是自身-指向;表象在根本上先行给出了判断可能的关涉对象,判断中的认定是以表象行为为基础的。在表象行为和判断行为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一种意向式的关联。如果李凯尔特看到了表象行为的意向性,那么他也就不会沉陷在有关判断与表象的关联的神话里,好像判断(对于表象)“增加了什么”。各种意向性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意向式的。

因而,李凯尔特就不是根据对实事的探索,而是通过空洞的推论达到了上述理论,而这个理论接纳了教条的成见。李凯尔特从布伦塔诺那里所接受的唯一东西,仅仅是事态的最后残余,至于它是否运用到了判断的整个事相里,这都是成问题的。“如果我们把……判断描述为一种与表象不相类属的行为,这并不是说,借助布伦塔诺,我们在判断里看到了意识与其对象之间的一种与在表象行为那里不同的另外样式的关系。对我们来讲,这一断言有着太多的前提。”[5]在此,李凯尔特拒绝了布伦塔诺意义上的作为表象行为与判断行为之区分标准的意向性。那么他自己用什么来充当这个标准呢?他是怎样去规定和建立这一区分呢?(www.chuimin.cn)

我们探究的是:“如果我们一般地在一种心理状态(在其中我们以漠不相干的方式进行观察)与另一种心理状态(在其中我们把我们的意识内容当作富有价值的并参与其中)之间进行区分的话,那么完整的判断应该属于哪一个种类(Gattung)的心理状态呢?……在此,我们仅仅意在确定一个连一种纯粹的感觉主义理论也不能反驳的事实。”[6]只有盲人才看不到这里所表达的就字面而言就是布伦塔诺的立场,而布氏所想做的,也无非就是按照我们行为的样式——我们对心理过程是漠然无关地进行观察呢,还是对其有一种参与——而对心理过程的种类加以分类。李凯尔特首先从一种由布伦塔诺的描述展示出来的地基出发而得出他的理论,但他却并未看到:他需要把意向性用作他的判断理论和认识理论的基础。这一点的证据在于:一方面李凯尔特运用了布氏的描述式区分,另一方面他同时也运用了这样一种表象概念:这个概念是与他为了赢得判断的定义而当作(判断的)基础的表象概念相违背的;后面的表象概念是一种漠然无关的自身-指向,因而是作为表象(活动)之方式的表象,而前者则是作为被表象者的表象,确切地讲就是作为意识内容的被表象者。而在李凯尔特拒绝表象唯心主义并意欲表明认知不是表象的地方,他并没有坚持表象的简单而朴素的含义,而是将一种神秘的表象概念当作了基础。李凯尔特说,一旦表象成为了被表象者,那么它就会生动起来。[7]现在,表象就不是一种单纯地进行表象的行为,毋宁说,是得到了表象的表象。“进行表象的认识需要一种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现实(Wirklichkeit),因为只有在表象是一种现实之映象或标记(Zeichen)的情形下,我们才能通过表象而把捉到一种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东西。”[8]按照这一表象概念,当然就可指明表象不是一种认识,如果自身-指向只能够达及一种标记的话。

但是在其将判断与作为单纯观察行为的表象区分开来的地方,李凯尔特所运用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表象概念呢?为什么李凯尔特接受产生于描述的判断概念,却不接受描述意义上的表象概念呢?为什么他没有去探究下面的话所包含的意义:一种漠然无关的观察性行为?

这是由于李凯尔特受到了这样一种先入之见的引导:表象不可以是认识。因为如果表象是认识的话,那么他自己的关于认识就是认定和关于认识的对象是一种价值的理论就会成为多余的甚至可能遭到颠覆。关于表象不可以是认识这一成见,还通过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以下命题而得到了加强:认识就是判断。认识从来都总是真的认识或假的认识;但是根据亚里士多德,只有判断才是真的或者假的。在求助于亚里士多德之际,李凯尔特简单地认为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判断与他自己所理解的判断就是同一个东西——然而,亚氏在这里所表示的,刚好就是李凯尔特根本不愿去看到的那种属于表象本身的单纯的事相——“让某物为人所见”。李凯尔特没有看到表象的这一单纯的含义:正好在表象中就包含了认识。

就李氏而言,他之所以洞察不到表象源本的认识特性,是因为他把一种关于表象的以自然科学哲学为依据的神秘概念当作了前提,并作出了这样的表述:在进行表象时,表象活动(Vorstellung)也得到了表象(Vorgestellt)。在上述作为简捷感知的表象的实例中,得到表象的并不是一种表象活动,毋宁说,我看见的(得到表象的)就是椅子。这一点是包含在表象本身的意义中的;我指的是:当我观看的时候,我要去看的不是关于某物的表象(活动),我要去看的就是椅子。在单纯的观照(人们也将其称为对于某个非现成可见之物的表象)——例如,当我现在表象起我的写字台——的情形中,表象活动也没有得到表象,不是意识内容在观照中得到表象,而是事物本身得到表象。在回忆性表象中(例如回忆一次帆船航行),情形也是如此,我回忆的不是表象活动,而是回忆船和航行本身。仅仅为了顺应一种理论,就使得那呈现在(行为)结构中的最源本的事相遭到了忽视,使得李氏坚持认为表象不可以是认识,因为只有在表象不是认识时,这个理论才有存在的理由——因为一种价值哲学必须存在,所以认识的对象就是且必须就是价值。

使得李氏对于意向性茫然不知的,就是这一成见。在他这里,事情涉及一种生理现象与心理现象之间关系的理论,而他想要加以指明的又只是心理现象本身的结构。但是,无论表象行为所指向的东西究竟是实在的质料性事物还是仅仅属于幻想,无论认定是不是就承认了一种价值或者判断是否指向某种另外的、非实在的东西,那首要的事情都在于:我们要在根本上看清这一自身-指向。可以说,只有在没有任何认识论教条的情形下,行为的结构才有望得到把捉。只有出自并且彻底地经由切当地获得明见的东西,我们才有可能对当今关于意向性的现象学式解释获得一种敏悟并对其提出一种可以成立的批评。我们需要学习着看到:就是在现象学中,意向性也与某种未经澄清的成见有着瓜葛,而这样的成见自然就使得一种像新康德主义那样的背负着教条包袱的哲学很难简捷地看到那昭然若揭的东西。只要我们是以教条和门派的方式进行思维,那么我们首先就会倾向于沿着所属教条和门派的路子去进行假定,而当现象在事实上没有详尽地获得开掘之时,我们就越是紧紧地抓住那假定的东西。

在关于行为的探究中,唯一重要的事情就在于:将行为所具有的自身-指向结构保持于眼界之中。在此,我们必须远离一切有关心理之物、意识、人格等这类东西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