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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时间概念的意向性:初步阐明

【摘要】:a)作为体验之结构的意向性:对此的揭示和初步阐明我们将要尝试表明,意向性就是体验本身的结构,而不是一种附加于作为心理状态的体验之上的可划归为另一类实在的东西。人们会说,这样的一种意向性是平庸而浅显的,对于它几乎不需要特别地加以强调,在此并不存在什么突出的、值得被称为一种发现的成就。相反,无论其为真实还是虚幻,感知就其本身而言就是意向性的。

a)作为体验之结构的意向性:对此的揭示和初步阐明

我们将要尝试表明,意向性就是体验本身的结构,而不是一种附加于作为心理状态的体验之上的可划归为另一类实在的东西。需要预先指出的是:我们不可能期望,对意向性的阐明,也就是对它进行洞察并就其所是予以把握这件事情是可以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摆脱如下成见:现象学所提出的把握实事本身的要求,意味着我们应当无所依凭地一挥而就作出把握;恰好相反,朝向实事的推进毋宁说是一场繁难之举,它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将那阻隔着实事的成见予以铲除。

从字面上看,意向(Intentio)的意思就是:自身-指向(Sich-richten-auf)。每一体验、每一心灵行为都指向着某物。表象是对某物的表象,回忆是对某物的回忆,判断是关于某物的判断,猜测、期待、希望、爱、恨——都是对于某物的。人们会说,这样的一种意向性是平庸而浅显的,对于它几乎不需要特别地加以强调,在此并不存在什么突出的、值得被称为一种发现的成就。然而,我们现在就是要探讨这平庸当中所蕴涵的东西,并且指明它在现象学上具有什么样的含义。

在进行下面的探察时,我们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洞察力,而只是需要排除我们的成见,我们只管简捷地去看并止步于我们所看到的东西,而不必提出这样一个好奇的问题:我们能够用它去做什么。与最为自明的东西相对,事体(Sachlichkeit)是我们所欲达致的最为艰难的东西,因为人们的那带有伪饰与虚谎的生活样态总是要受到他人的劝诱。如果以为,现象学家只是一种模范童子,他们的杰出之处就在于他们的去从事与这一生活样态的一触即发的战斗之决心,在于他们的积极的进行揭示的意志,除此之外他们就不具备其他任何能事,那么这就是一种错觉。

现在我们就来想象一个典型的、容易进入的“心理行为”的实例,一种具体的和自然的感知,即对于一把椅子的感知:我走过教室时碰见这把椅子,由于它挡住了我的道路,我把它移开了。我在此强调最后之点,是为了提示,我们要探询的是一种最为日用而平常的感知,而不是在强调的意义上的单纯为了观看而观看的感知。当我活动于我的世界中时,自然的感知——如同我亲历于其中的那样——通常不是对于事物的一种孤立的观察和研究,而是融汇在了一种与事情(Sach)的具体的打交道之中;这感知不是孤立的,我并不是为了感知而去感知,而是为了给我判定方向、开出道路,为了探究某个东西;这就是一种我持续地亲历于其中的、完全自然的观察。一种粗糙的解释将会这样来描述对椅子的感知:在我的内心经历着一种确定的心理事件;这一“内在的”、“处于意识之中的”心理事件,对应着外部的一种物理的、实在的事物。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在意识的现实(主体)与一种意识之外的现实(客体)之间的划分。心理事件发生于一种与其它的、外在于它的东西的关系之中。在心理事件自身中,这一关系的进入并非必需,因为感知还可以是一个错觉或一场幻觉。通过心理过程的显现,某物以臆想的方式得到了感知(而此物却全然不曾实存),这是一种心理学的事实。很有可能,我的心理进程被一种幻觉所攫住,例如以这种方式:我感觉,现在一辆汽车正越过你们的头顶穿越教室而去。在这里,并没有一种实在的客体与主体中的心理过程相对应;这里我们拥有一种感知,但是那种与感知之外的某物的关系却并未进入;或者例如在一种错觉的情况下:在幽暗的森林里,我看见一个人向我迎面而来,待我定睛细看时,原来那只是一棵树。在此,那个在错觉中以臆想的方式被感知到的客体也是缺失的。面对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在感知中,实在的客体恰好是可以缺失的,人们就将可以说,每一感知都是关于某物的感知;这就是说,意向性、自身-指向某物并不是每一感知的必要的标志性特征。即使每一心理进程(我将其称为感知)都是与一种物理对象相对应的,“每一感知都是关于某物之感知”的说法也是教条的断言;因为确无这么一回事情发生:我跨越我的意识而达到了一种实在。(www.chuimin.cn)

自从笛卡儿以来,人们就已知道——而每一批判哲学都对此加以接受:我真正把握的从来都只是“意识内容”。据此,在将意向性概念用于例如感知的行为中时,已经就包含着一套双重的假定:首先是形而上学的假定——心理之物越出自身而达到一种物理之物。众所周知,自从笛卡儿以来,这一点就不为人们所承认。其次,在意向性中还存在这一假定:一种心理过程总是对应于一种实在的对象;然而,错觉和幻觉中所显示出来的情况却与此相左。当李凯尔特和其他许多人说,在意向性概念中隐藏着形而上学的教条,他们就是如此认为的。但是,在对作为幻觉和错觉的感知进行这样的解释时,我们究竟是不是就把意向性纳入眼界了呢?我们以上所谈论的,是否就是现象学用“意向性”这一名称所意味的东西呢?不是!当以上指出的这些解释竟然被用作讨论意向性的依据的时候,那么它们就很有希望阻断我们走向现象学式思想的通道。通过对这种解释重作一遍并加以更锐利的洞观,我们将能够明白这一点。因为(意向性)这一所谓的平庸完全不是轻易就能把握的,人们必须首先将那非原本的然而为通常的认识论问题所特有的坏的平庸搁置一边。

现在让我们回到幻觉现象:人们会说,(在上面关于幻觉的例子中)汽车事实上完全不是现成可见的,因而在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之间就不存在什么划分,而只有心理之物得到了给出。但是按其意义而言,难道幻觉就不是幻觉吗,不也是对一辆汽车的臆想式的感知吗?难道这一臆想性的、不具有与一个实在对象的实在关系的感知,它本身不正好也是对于一臆想的被感知物的一种自身-指向吗?难道梦幻本身不也是一种自身-指向,即使实在的对象事实上并没有当场在此?

并不是说,当一种物理之物与心理之物相关联地出现时,一种感知才成为意向性的,而当这个实在的东西不复存在的时候,感知也就不再是意向性的了。相反,无论其为真实还是虚幻,感知就其本身而言就是意向性的。意向性不是被追加和配给在感知之上,并在一定情况下对感知有所增补的一项属性,相反,感知作为感知本来就是意向性的,而与被感知物是否现成可见全然无关。实际上,正是仅仅因为感知本身就是一种自身-指向某物,正是因为意向性构成了感知行为本身的结构,像错觉和幻觉这样的东西才能够存在。

这样,当我们把所有认识论的成见搁置一边后,就能清楚地看到,行为本身——它已然摆脱了它正确还是不正确的问题——就其结构而言就是自身-指向。并不是说,一开始只有一种作为状态的心理过程以非意向性的方式运行着(感觉、记忆联系、表象和思想过程的复合体,借此出现一幅图像,由此图像出发,我们始可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有某种东西与之相对应?),在此之后,它才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变成意向性的。与此相反,行为之所是本身就是一种自身-指向。意向性不是加派于诸体验之上的一种与非体验式对象的关系——这种关系有时会随着这些体验一同出现,毋宁说,体验本身就是意向性的。以上是关于意向性的初步的,也许还是全然空洞的规定,但是,就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将形而上学成见予以排除的地基而言,这样的规定已经是相当地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