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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意向性阻碍了现象学的探索

【摘要】:第五节意向性因为正是在意向性现象这里,当时和今天的哲学遇到了一种真正的障碍,因为正是意向性阻碍了人们直接而无成见地接受现象学所意欲寻求的东西,所以我们首先要来讨论意向性。在描述布伦塔诺怎样尝试以更严格的考量来对全部的心理现象进行分类之际,我们就已经接触到意向性了。在意向性中,布伦塔诺辨识出了那构成了心理现象的真正本质的结构。而正是通过布伦塔诺,胡塞尔学到了如何去明察意向性。

第五节 意向性

因为正是在意向性现象这里,当时和今天的哲学遇到了一种真正的障碍,因为正是意向性阻碍了人们直接而无成见地接受现象学所意欲寻求的东西,所以我们首先要来讨论意向性。在描述布伦塔诺怎样尝试以更严格的考量来对全部的心理现象进行分类之际,我们就已经接触到意向性了。在意向性中,布伦塔诺辨识出了那构成了心理现象的真正本质的结构。因而在他那里,意向性就成了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标准。而只要意向性这一结构在显现着的本质中是可觉知的,它同时也就是关于心理现象本身的一种合乎其本性的划分标准和原则。布伦塔诺明确强调,他只不过是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学派所已经认识到的东西。而正是通过布伦塔诺,胡塞尔学到了如何去明察意向性。

那么,我们又是凭何种理由去谈论一种由现象学所发现的意向性呢?这里的理由在于:一者是对一种结构的简单而粗略的认识,一者则是对此结构的最本己的意义及其枢机(Verfassung)的理解——经由这种理解,我们就将赢得朝向这一结构稳步前行的研究之可能性与视野,而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从一种服务于分类目的的粗略的认识,到一种原理性的理解和一个课题的创制,这是一段非常漫长的、需要全新的探察与变革的道路。就此胡塞尔写道:“因之,从对一种意识区分的初步的把握,到对于它的切当的、现象学式的纯粹的分析和具体的评判,这之间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步骤——对前后一贯的、富有成果的现象学而言,这是一个决定性的步骤,而恰好就是这个步骤尚没有得到实行。”[1](www.chuimin.cn)

在哲学的大众化读物中,现象学很可能以这样的方式得到书写:胡塞尔从布伦塔诺那里继承了意向性概念;而众所周知意向性又可追溯到经院学派;意向性是一个暧昧的、形而上学的、教条式的概念。据此,意向性概念在科学上就是不可用的,而运用此概念的现象学则背负了一个形而上学的前提,这样它就完全不是以直接被给予的东西为基础的。故此H.李凯尔特在“哲学的方法与直接之物”中这样写道:“尤其是在意向性(它是由布伦塔诺从经院学派借用过来的概念)起着作用的地方,直接之物的概念就显得几乎还未得到明察,而大多数现象学家的思路还是由各种传统的形而上学教条所贯穿的,正是这样的一些教条,使得其追随者刚好不可能无所束缚地看见那近在眼前的东西。”[2]这篇论文包含了一种针对现象学的原则性论战。而除此以外,恰恰在O.克劳斯为布伦塔诺《心理学》新版所作的导言[3]中,也这样说道:胡塞尔简单地继承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对于马堡学派而言,意向性依然是一块真正的挡路石,它同时也阻隔了进入现象学的通道。

在此我们把这些指摘明确地罗列出来,这倒不是为了在布伦塔诺面前争得胡塞尔的原创地位,而是为了保护旨在理解现象学的最基本的考察和步骤,以免它从一开始就遭到上述这样一些解说的败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