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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类型与设立原理

【摘要】: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利润,同时承担企业风险。

12.1 企业的基本类型与设立

12.1.1 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从事制造、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产品或劳务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基本单位。

从以上企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企业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相对称呼。所谓独立法人具有三层含义:其一,表明企业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与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二,表明企业是按照法定程序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有专门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地点的组织;其三,对“有限公司”而言,企业只对“有限”的自己负法律责任,企业资产在清算时,仅以法人资产及其注册资本负责,不涉及出资人的其他财产问题,更不会殃及其员工。

2.企业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性组织

企业不同于任何行政性、事业性机构,它必须盈利,才能生存下去。盈利是企业创造附加性价值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认同和回报。相反,亏损的企业就很难继续生存。

3.企业是一个承担众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社会性功能也越发明显,并且与其经济性功能并不矛盾。事实证明,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能顺应社会潮流发展趋势,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蒸蒸日上,而经济效益优良的企业也能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否则,企业将逐步被社会抛弃。

12.1.2 企业的基本类型

企业从不同的角度看,具有不同的属性和形态。因此,按照不同的标准,企业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这是我国过去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创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合作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2.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个体企业。个体企业也称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创办,完全归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管理的企业。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利润,同时承担企业风险。如果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倒闭,也主要用自己的家产抵偿。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这类企业在小型加工、零售商业、服务业领域较为常见。

个人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机构简单,产权关系清楚,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对企业变化适应性较强。但企业财力有限,而且偿还能力不强,不易取得贷款,故难以从事投资规模较大的工商业活动。由于企业规模小,承受市场冲击的能力较弱,尤其是企业的经营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如果业主无意或无力经营时,企业业务就要中断,故企业的寿命不长久。

(2)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人或数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联合经营的企业。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且共同分享企业经营所得,共同对企业经营亏损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连带无限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无限责任,即股东必须将公司全部债务如数清偿完毕,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每个合伙人需要以自己的全部家庭财产负责清偿企业债务;二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合伙制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在广告、商标、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零售商店等行业较为常见。

同个体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扩大了资金来源和筹资能力,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全部责任,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由于业主人数增多,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了企业扩大和发展的可能性。合伙制企业的不足主要是由于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容易降低决策效率,延误时机;由于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故风险较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企业产权流动也比较困难。

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统称为古典企业。

(3)公司制企业。公司是指以公司法设立,具有资本联合属性的企业。国际上有关公司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因此,公司具有反映其特殊性的两个基本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资本具有联合属性。

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非公司企业的本质特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存在国有独资公司,这是一个特殊的公司形式。

对公司企业可进一步按照其股东的责任范围进行分类,将公司分为:

a.无限公司。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它是由一定数量(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50个)的股东出资设立,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发行股票,股东只有一份表示股份份额的股权证书,股权的转让受严格限制。

c.两合公司。它是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由一定数量(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全部资本分为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公开,股份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如表12-1所示。

3.按不同的生产要素在企业中的密集程度分类

(1)劳动密集型企业。它是指技术装备程度较低、用人较多、产品成本中劳动消耗所占比例较大的企业。如纺织、服装企业。它是相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于资源短缺、技术基础薄弱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策略。

(2)资金密集型企业。它是指产品所需投资较多,技术装备程度较高,用人较少的企业。如钢铁、石油化工等重工业企业。

(3)技术与知识密集型企业。它是指综合运用先进的、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就的工业企业。在这类企业中,集中了较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多数是属于需要花费较多的科研时间和产品开发费用,掌握着某一行业或领域的高新产品生产技术,属于能生产高精尖产品的企业。如计算机、飞机、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原子能工业等。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和管理的咨询服务业也往往被归入其中。

表12-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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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企业规模分类

按照规模大小可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衡量企业规模的主要指标一般包括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器设备数量、固定资产原值、职工人数四个方面。划分的具体数值和内容重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表12-2列出了一些行业的划分标准。

表12-2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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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划分

(1)单厂企业,只有一个工厂的企业。

(2)多厂企业,由几个甚至几十个工厂组成的企业。常见的形式是总公司下设若干个分厂或分公司。

(3)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作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www.chuimin.cn)

6.按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划分

按照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不同,或者按照社会分工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农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咨询企业等。

现代企业管理的研究多以工业企业为主要对象。

12.1.3 企业的设立

企业的设立,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组成一个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经济实体,并且在该实体内部根据特定的需要,设置一整套组织管理系统,使其按既定的目标运行。

1.基本设立程序

企业类型不同,其设立程序也就不同,但基本程序是一样的,即都包括两个阶段:

(1)筹备。筹备是企业创立的实质准备阶段,是设立企业法人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的一系列筹措、创建工作。

企业的筹备工作是以企业创立人的名义进行的。在企业筹备阶段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由于筹备行为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创立人承担。

通常企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设计企业的目标、宗旨、经营范围和名称。这项内容也是向政府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的一个必要项目。

第二,进行企业创立的可行性分析。这是在最终进行投资决策之前对于投资项目进行技术论证的一种科学手段,其目的是使投资决策能够建立在科学性可靠性的基础之上。

第三,资金筹措。这是指企业创立时资产的筹措,也就是使企业能够按计划建成并能够投入运转所需要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筹措。其来源主要是创立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金融机构的贷款等。

第四,定点和建设。即选定企业的地址,并进行必要的基础建设,如水、电、三废处理等。

第五,人员招聘。这是指为企业的运营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六,组织物资供应。即寻找和建立企业运营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原材料和交通手段。

企业的筹措活动必须经过申报登记之后,方可进行,若企业设立无需建设工程项目,则无申请筹措这一程序。筹措申请由业主或筹建单位提出。

(2)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注册)。申请设立登记也称申请注册,是企业创立的形式准备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企业的创立才能得到政府的认可或承认,所创立的企业才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之下从事各种合法的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登记应由企业创立人出面办理。注册登记的管理通常由特定的政府部门负责,在我国,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期限也有明确的限制,如我国规定在开业或投产前30日内提出。

在申请注册时,企业创立人应当首先提交书面的注册申请报告、企业的资信证明(通常由政府指定或法律许可的机构提供,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门等)以及有关文件的副本。

注册时,应按规定交纳注册登记费,并填写注册登记表。企业设立的注册登记表一般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负责人;企业的经营性质,即所有制性质;资金总额;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经过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均应准予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从此,企业就得以合法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名称有了专有权(即在同一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内,不能再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在领取了营业执照之后,凡具备了我国法定的法人条件的企业便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便拥有了独立于创立人及其他出资人之外的主体地位。

2.私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在我国,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组织。私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也包括筹备和申请登记两个阶段,而其登记程序比较简单,只需按一般规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即可。

私营企业的创立人在申请注册之前,必须明确该企业将要采取何种财产组织形式(有三种),从而以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若有30人以上的出资人欲创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才能办理登记。

3.公司制企业的设立

公司制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由于不同类型、不同形式之间的差异,其设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为组建公司,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如下:

第一,股东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共同制订的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其具体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或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必须按认缴的出资额进行缴纳的行为。具体内容见表12-3所示。

表12-3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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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可分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第四,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订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特殊行业还应提交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有关审批文件。第二,发给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机关应对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派人员检查出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否则不予登记。第三,公司成立。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公司经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各项活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企业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如下: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f.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基本程序如图12-1所示。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时,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可向其他法人及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时,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要比发起设立复杂,基本程序如图1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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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 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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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2 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相关链接】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须在50人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数须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固定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后,不得抽逃其出资,但可依合法程序转让其股份。

资料来源:http://www.fab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