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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权利与共识: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民主和谐

【摘要】:(三)社会和谐的评判标准:制度、权利、治理与共识社会和谐的评判标准问题是任何和谐社会理论必须阐明的。在本书中,作者主要建立了以下四个标准来作为社会和谐构建的评判标准:1.制度。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一系列政治、行政、经济和社会制度基础上的共同体。正如我们一再强调的,社会和谐的本质是权利的平衡。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发生的基于重大政治、社会、宗教等的分歧往往诉诸非理性的煽动和政治动员。

(三)社会和谐的评判标准:制度、权利、治理与共识

社会和谐的评判标准问题是任何和谐社会理论必须阐明的。正如我们所述,和谐社会的本质特性最好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主要的不和谐的本质原因出发加以探讨,才能获到更深切的认识。简要言之,不和谐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了资本的经济权力相对大众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过载,二是“发展型政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政治权力相对大众政治权利的过载。前者易导致贫富分化和经济掠夺,后者则易产生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这都是社会不和谐之源。不衡则易倾、不平则失谐。归根究底,社会不和谐源自民主建设不够,民众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匮乏。那么,和谐社会的本质,就应该是通过发展民主,完善民主权利,建立政府、资本和大众之间均衡、有序的关系结构。

然而,既然和谐是需要构建的,那么,我们必须弄清楚构建过程中的评判标准,以此对何种构建方式更为合理、何种方式则离题较远甚至可能背道而驰进行准确判断。

在本书中,作者主要建立了以下四个标准来作为社会和谐构建的评判标准:

1.制度。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一系列政治、行政、经济和社会制度基础上的共同体。在发展政治学中,一般研究者都认为,推进现代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政治制度化。[18]制度的标准兼具道德和结构两个方面,前者指制度对公共利益的反映程度,后者指制度能否通过结构性限制阻止制度中的个人利益攫取制度利益。概言之,制度标准看的是制度是否反映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能否得到有效实施。(www.chuimin.cn)

2.权利。正如我们一再强调的,社会和谐的本质是权利的平衡。而在现代国家发展和市场经济强化的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建构是否能够随着其利益的发展而扩展,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本需要。

3.治理。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安全的、发展的和治理良好的社会。在缺乏治理能力的社会中,和谐只是一种永难实现的空想。模仿亨廷顿的口吻,我们可以说,缺乏治理能力的社会,就是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因为作为共同体的社会核心就在于组织良好的秩序。“纪律和发展是携手并进的。”

4.共识。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可以通过制度构建、权利均衡以及良好治理来化解。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发生的基于重大政治、社会、宗教等的分歧往往诉诸非理性的煽动和政治动员。[19]因此,如何确立社会共识的理性建构途径,形成一国之内和特定范围内基于基本政治制度的社会共识和文化精神,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层面。

民主和谐论的理论架构,需要能够在基层民主的发展机制中满足以上四个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