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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基层民主与社会和谐

【摘要】:(一)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不和谐改革开放30年,是近代以来我国持续稳定推进现代化建设最有成效的30年。我国是一个具有“不患寡而患不均”文化传统的国家,收入差距过大,加上社会上腐败现象蔓延等,必然造成广大群众的不公平感加剧。经验证明,贫富差距悬殊和不公平感的累积会导致一系列消极的社会后果,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他们在改革中承担了最大的成本,而且持续承受更多的社会剥夺。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不和谐

改革开放30年,是近代以来我国持续稳定推进现代化建设最有成效的30年。简单来说,主要体现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现代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创造财富的各种源泉被有效激发;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自由程度极大提高[4],经济和社会权利不断增长;政治领域制度化建设加速,政治和行政规范化、法治化及有序化也不断推进。因此,不仅有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国奇迹”的提法,在政治经济综合体制转型上也有所谓“北京共识”vs“华盛顿共识”的提法。[5]然而,伴随着政治经济的大转型,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和机制也呈现明显的增长。这主要表现在:

1.改革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贫富悬殊现象严重。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统计摘要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分别为8 083.65元和2 591.83元,前者是后者的3.12倍。[6]而在1985年,这个比例仅为1。实际上,收入差距不仅仅体现在城乡之间,农村内部、城镇内部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也在持续扩大。从2001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估计的基尼系数的时间序列数据可以看出,农村住户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85年的0.23上升至2000年的0.35。15年期间农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上升了50%以上。[7]在全国不同省份地区中,差距也十分明显。2004年上半年人均收入最高的5省市是:上海(8 513元)、北京(7 836元)、浙江(7 771元)、广东(7 264元)和福建(5 879元),平均为7 453元,是人均收入最低的5省区市的2倍还多。正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组织撰写的《2005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所言:“如果贵州是一个国家,那么它的人类发展指数仅刚超过非洲的纳米比亚,但是如果把上海比作一个国家,其人类发展指数则与发达国家葡萄牙相当。”[8]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最引人注目的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表现为: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失业问题不断增加,城市中形成了一个相对贫困的群体,使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加速扩大,远远超过了城乡之间居民的收入差距。据统计,2003年城镇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 472元,比上年增加2 012元,增长了13%;占总体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 295元,比上年增加263元,增长了8.7%。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5.3∶1。相关研究表明:这种状况主要是由分配制度改革,国家政策效应、市场自发倾向、竞争起点不公平以及社会保障面狭窄等所致。[9]也有学者通过各种差距成因的严格分析,认为“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与其说是市场经济的问题,倒不如说是对政府资源配置权力、对管制权力的监督制衡和问责的问题。”[10]不平则怨、不衡则倾。我国是一个具有“不患寡而患不均”文化传统的国家,收入差距过大,加上社会上腐败现象蔓延等,必然造成广大群众的不公平感加剧。经验证明,贫富差距悬殊和不公平感的累积会导致一系列消极的社会后果,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

2.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配置失衡,社会弱势群体缺乏权利保障,处境艰困。近些年来,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关系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问题。所谓社会弱势群体,传统上主要指老弱病残以及无劳动能力的人口。随着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有相当规模的人口在农村改革、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等发展和转型中,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受到不公平对待,产业结构转型以及自身市场竞争能力低弱等因素,成为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人口不仅出现生活困难,也缺乏进一步的实现自由发展的能力、权利和机会。学术界一般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11]前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后者如失业人口、失地人口、失房人口、被恶意欠薪的农民工、被剥夺民主选举权利的农村居民等等。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缺乏生活保障的城乡老龄、残疾人口,城市化中土地被非法侵占的失地农民,城市拆迁改造中的失房市民,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难以获得合理补偿的企业职工以及权利保障最差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在改革中承担了最大的成本,而且持续承受更多的社会剥夺。其中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10%,以总人口13亿计,全国老龄人口达1.3亿,其中农村老龄人口则有9 000万左右,另外还有6 000万左右的残疾人。2006年,全国下岗失业人员500万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2%左右,而且还有持续扩大趋势。[12]截至2004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13]总之,相关研究者认为,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汇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和非弱势人口,目前中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缺乏基本的生存保障和权利保障,使得社会相当数量的人口弱势群体化,这是近年来不断增长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背景,也是农民“以法抗争”、工人“以理抗争”、农民工“以死抗争”频频出现的基本成因。[14]王学泰先生将这种情况的严重后果概括为“底层没有安全带,游民意识就还魂”,[15]这将是社会解体的前兆。(www.chuimin.cn)

3.民众缺乏对改革的议程设定以及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权,导致公共管理中基层政府单方行为和自利倾向明显,政权与群众关系紧张。改革是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不断重新配置、规则持续改变的过程,因此,将有大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被放进“公共领域”[16]之中,社会的各个集团运用自己的资源和能力去获取一定资源份额或改变资源的分配规则而获利。推进改革的主导力量是国家政权及其官员,同时他们也是拥有优先的信息资源、强大的攫取能力和便利的获利机会的群体。尤其在基层政权领域,政治和行政制度化发展不足,民众难以参与改革和公共管理过程中的“议程设定”[17],更难于控制和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由此,使得基层公共管理中政府单方面的专断行为、与民争利的自利行为等层出不穷,严重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政权与群众关系相对紧张。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针对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据统计,全国范围的群体性事件在1993年共8 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超过32 000宗,7年间增加了3倍。从2002年到2004年均保持在40 000宗以上。[18]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围绕土地、民主权利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城市围绕社区民生问题和公共事务、业主维权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围绕工资、福利等触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基层公共管理中表现突出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保、拆迁、征地、环境等问题,都与此紧密相关。

尽管有研究者已经对缺乏科学根据的所谓“一般的说,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的国际惯例表示了质疑。然而,剔除这一论调使用国际惯例说法有可能遮蔽冲突多发的政治危机感的可能之后,它还是从客观上承认了冲突多发这个事实。构建和谐社会,前提就是消除社会中不和谐因素。不和谐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但是其核心,却是民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权利的不均衡。在现代社会,解决这个问题的成功办法只有民主——持续稳健推进的民主。然而,民主在中国,还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