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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调解案件传统观念误区

【摘要】:原告江甲诉被告江乙房屋宅基地纠纷案原告:江甲,女,36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被告:江乙,男,33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原告江甲与被告江乙系姐弟。1991年某村村委会分配给姐弟宅基地28m2 ,江乙结婚后,江甲仍未出嫁与江乙同住在父母建的老房子里。

【案例名称】原告江甲诉被告江乙房屋宅基地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江甲,女,36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

被告:江乙,男,33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

原告江甲与被告江乙系姐弟。1991年某村村委会分配给姐弟宅基地28m2 (每人14m2),江乙结婚后,江甲仍未出嫁与江乙同住在父母建的老房子里。2003年,某村根据市、区政府有关对城中村改造的精神,收回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与某地产开发公司合作改造、开发建成“××花园"后,按收回村民宅基地面积以每平方米赔偿3m2,将建成后的新房分配给村民。江甲与江乙姐弟按其分得宅基地面积,只能分得一套80m2户型住宅。而江甲因与弟媳不和,在申报分房时向江乙提出将其应得份额分割出来,各自申报分房,并透露自己要将份额转让他人。弟媳却不同意分割,使原来双方本已潜在的矛盾更进一步加剧。江甲多次到区政府、区妇联投诉,虽经多次调解,均无法解决。江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产权,江乙坚决不同意。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查清基本事实法”和“释明法理法”。主审法官意识到此纠纷不单涉及家庭宅基地纠纷,村民还存在女孩不能分地、分房产的封建思想,若此事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到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老村改造工作和新房分配工作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的严重隐患。于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到该村调取了当年分配宅基地人口核对表、村民自用地核对通知单、申报住房户型存查凭单,并详细了解当年分配宅基地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后,分别向江甲与江乙征求意见。针对纠纷的焦点和矛盾的症结,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并提出调解方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在事实面前,双方当场表示接受调解意见,江甲同意其弟江乙按市价补偿自己宅基地份额,由其弟参加该村的申报住宅抽签分配。由于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江甲决定撤诉。

【法官心得】

此案成功调解的关键在于主办法官的准备工作充分、细致、认真,为准确掌握矛盾的起因、焦点及找出的症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调解过程中,我们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他们行为的性质,讲理说法的同时,把江甲与江乙之间的姐弟亲情作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抓住纠纷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撰稿人:王海珍 审判监督庭庭长

周广彬 立案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