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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解无理案件?调解艺术指南!

【摘要】:原告武某与被告牟某系母子关系,武某现居住的房屋系其与丈夫共同购得。1984年,武某的丈夫病逝,武某一直与已经结婚的儿子牟某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再三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的所有人,被告则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

【案例名称】原告武某诉被告牟某房屋产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武某,女,7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

被告:牟某,男,47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

原告武某与被告牟某系母子关系,武某现居住的房屋系其与丈夫共同购得。1984年,武某的丈夫病逝,武某一直与已经结婚的儿子牟某共同生活。1998年,村里给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主的名字登记为牟某。原告、被告于2002年分家。原告武某于2003年准备再婚时,被告要将房屋变卖,此时,武某才发现房屋已易主。原告与被告再三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的所有人,被告则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洞察动机法”和“亲友协助法”。审理中原告出示了已经作废的老房契,被告出示的是新房证,各说各的理。针对上述情况,主审法官凭多年审理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判断房屋应当是原告的实际财产,但其证据有瑕疵,不足以推翻被告的证据,简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法权益又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主审法官想不通的是,被告是原告的亲生儿子,平时对原告很孝顺,为什么在短时间内做出这么忤逆不道的事呢?主审法官决心解开这个疑问。经找同村村民了解,村民说老太太找了老伴后,就发现被告天天拧着个脖子,像跟谁治气似的。主审法官恍然大悟,对,病根就在这里。主审法官通知几次被告,被告均不到庭,看来被告的心火还很大。法官到其家里,找到其妻子谈,其妻子明确表示对老人的再婚很理解,但其丈夫有些想不通。法官取得与被告妻子的一致意见后,又找到被告,首先指出干涉老人再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又指出其父亲去世后,母亲将你拉扯大,付出了多少辛苦,现在你成家了,有了自己的孩子,你母亲也该享享清福了。被告却答:“我对她很好,她就不应该改嫁,对不起我父亲。”主审法官马上指出:“你这是封建思想,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没有了妻子后,一人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呢,你应该支持你母亲,理解你母亲,让其快乐地享受晚年生活。”被告沉思后又说:“如果改嫁,应当住到男方家里,这是我父亲的房屋。”主审法官准确把握住矛盾的症结:被告想继承房屋,怕原告再婚后,其得不到财产。主审法官又向其讲了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终于使被告明白了道理,也后悔自己做了蠢事,让村里人看了笑话。主审法官又教育其说:“一辈做事一辈看,你应当为你的儿子做出好的榜样。”经主审法官做工作,原告、被告终于达成了一个房屋所有权的协议,房屋由原告居住至其“百年"后,由被告继承,使此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6年度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必须正确处理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尽最大努力使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真正做到裁判公正,实现实体的公平正义。在本案的审理中,我们就尽力要做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统一。原告武某显然是争议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但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不足以与被告牟某提供的证据相对抗,无法形成证据优势。如果按照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简单下判,无疑会埋下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隐患。为此,我们深入调查研究,寻找解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找出病根,对症下药,使调解取得了好的效果,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家庭的和睦。

撰稿人:刘淑艳 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王海珍 审判监督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