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如何调解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

如何调解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

【摘要】:高某不幸于2003年9月25日病逝,留有婚前个人财产60m2住宅楼一套。原告周某于2003年9月27日诉至龙凤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60m2住宅楼的继承权。诉讼中,被告高甲、高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被继承人高某生前债务并以其遗产偿还。经过几次调解,原告表示放弃继承高某住宅楼的请求。法官趁热打铁,再做两被告的工作,被告高甲、高乙当庭给付周某1.5万元钱作为赡养费。诉讼费用700元,周某自愿承担500元,高甲、高乙自愿承担200元。

【案例名称】原告周某诉被告高甲、高乙财产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女,63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局退休工人。

被告:高甲,女,42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企业机关干部。

被告:高乙,男,4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企业工人。

原告周某1996年与被告高甲、高乙的父亲高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3年1月,高某因心脏病复发住进哈医大二院,住院治疗期间安装心脏起搏器,费用15万元,均系外借。高某不幸于2003年9月25日病逝,留有婚前个人财产60m2住宅楼一套。原告周某于2003年9月27日诉至龙凤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60m2住宅楼的继承权。诉讼中,被告高甲、高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被继承人高某生前债务并以其遗产偿还。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释明法理法”和“亲情感化法”。这是一起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案,原告、被告双方都刚失去亲人不久,法官感到本案通过调解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庭审调查清楚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法官积极做原告、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工作,对原告主要讲清依法应以被继承人高某的遗产,即60m2住宅楼房偿还其生前债务,且高某因治病的欠债大于个人遗产,如果判决结案,原告一分钱也得不到;对被告主要讲:“原告曾是你们的继母,虽然你们的父亲去世了,但对周某还要讲亲情,你们的父亲地下有知,也会感到欣慰。”庭审调解时,原告周某开始不接受,认为她嫁给被告父亲高某一回,照顾有病的丈夫七八年,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坚持要继承高某遗下的住宅楼,而丈夫治病所欠的债务由其子女去偿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采用了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的方法,耐心向原告周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并先做通了原告代理人的工作。经过几次调解,原告表示放弃继承高某住宅楼的请求。法官趁热打铁,再做两被告的工作,被告高甲、高乙当庭给付周某1.5万元钱作为赡养费。诉讼费用700元,周某自愿承担500元,高甲、高乙自愿承担200元。原告、被告均非常满意。他们的亲朋好友得知调解结果后,都认为人民法院这样处理案件好,纠纷解决了,原告与被告和好了,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心得】

本案的成功调解主要基于法官采用了亲情感化教育当事人的方法,即利用争议各方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我们在实践中深切地感到,这一调解方法特别适用于调解公民之间的传统型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这些类型案件的争议各方之间一般具有邻里、朋友或身份血缘等特定关系,人民法院调解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特定的关系作为案件调解的切入点,缓冲和化解矛盾,使争议各方心态平和地“就事论事",从而解决纠纷。

撰稿人:董绍春 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

刘震民 事审判二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