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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如何调解探视权纠纷

【摘要】: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探视权纠纷案原告:王某,女,28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被告:赵某,男,3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原告、被告离婚后,婚生男孩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300元。由于双方积怨较深,赵某多次拒绝王某探视子女。王某非常思念孩子,在忍无可忍下,诉至本院,要求保护自己对子女的探视权。

【案例名称】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探视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28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赵某,男,3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原告、被告离婚后,婚生男孩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300元。由于双方积怨较深,赵某多次拒绝王某探视子女。王某非常思念孩子,在忍无可忍下,诉至本院,要求保护自己对子女的探视权。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情感触动法”。探视权纠纷,从表面看是父母一方与子女的关系,实际是离异夫妻之间的关系,实质是父母与子女的割舍不断的亲情。因许多探视权纠纷的原告忽视了他(她)探视子女可能会给对方的生活造成不便,因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探视的次数再度引发新的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为双方当事人讲述了一个真实的事例:“一对夫妻离异后,男方为了不让女方看孩子,将工作调到了外省。女方仍频繁地看孩子,最终出现了9岁的孩子要坐火车找妈妈(被车站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而阻止)。女方知道此事后后悔不已,当即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从此不再看孩子。但孩子却以为妈妈不再爱他了,幼小的心灵受到很大打击,从此变得十分自闭。"该事例充分说明了一个母亲为了保护自己的子女所做出的牺牲及父母一方爱的缺失对子女心灵成长的巨大伤害。法官所讲述的事例促使双方多年的积怨得到了化解。在此基础上,法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促使原告、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由被告抚养,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10时女方将孩子接走,星期日晚8时将孩子送回男方处;春节期间初一上午10时女方将孩子接走,初三晚8时将孩子送回男方处;劳动节和国庆节期间,1日上午10时女方将孩子接走,2日晚8时将孩子送回男方处;偶数年的儿童节由女方接孩子,接送时间仍为上午10时和晚8时。

【法官心得】

这起案件的调解是龙凤区法院对处理有关探视权的纠纷做出的有益尝试。调解书对探视时间规定得非常明确而且公平,得到了父母双方的认可和自愿履行,从而避免了给孩子再造成更多的伤害。这一经验不仅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积极的借鉴作用,而且对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在处理探视权的问题上也有借鉴作用。我们希望,更多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站在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立场上,多做一些细致的工作。更希望,作为父母多为孩子考虑,能够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处理对孩子的探视问题。

撰稿人:李 琨 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

王海珍 审判监督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