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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纠纷如何调解?

【摘要】:被告:李某,男,6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退休工人。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李某结婚生育1子,取名李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李某于2004年1月离婚,李某某由彭某抚养,李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5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李某某。

【案例名称】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魏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女,34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李某,男,6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退休工人。

被告:魏某,女,62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退休工人。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李某结婚生育1子,取名李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李某于2004年1月离婚,李某某由彭某抚养,李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5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李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彭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李某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李某某吃。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吃零食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因而诉至人民法院。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释明法理法”。主审法官认为,两被告系李某某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李某某的直接监护人彭某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主审法官对被告李某、魏某进行了耐心的讲解,逐步缓解了两被告的情绪。最后,经过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使两被告认识到未经原告彭某许可擅自探望原告之子李某某是错误的,并保证今后一定征得原告彭某同意后再进行探视。最终,使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心得】

探望权是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被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小孩的时间、方式、地点有异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还坚持按以前的时间、方式、地点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

撰稿人:原 艺 卧里屯法庭副庭长

刘 勇 调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