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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当事人情绪激动、行为异常妨碍诉讼的方法

【摘要】:被告:张某某,男,43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父女关系。无奈,张某于2005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张某某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700元。张某某只同意增加80元抚养费。我们如果对原告法定代理人撕毁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拘留或罚款处理,不但会给原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困难,而且,还可能导致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告更加憎恨,产生诸多不良后果。

【案例名称】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17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高中二年级学生。

原告法定代理人:巩某,女,42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张某某,男,43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父女关系。张某某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巩某离婚后,其女张某一直由巩某抚养,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20元,现张某已上高中,各种费用增多,原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巩某曾多次找张某某商议增加抚养费事宜,均被其拒绝。无奈,张某于2005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张某某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700元。张某某只同意增加80元抚养费。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释明法理法”和“情感宣泄法”。主审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原告现已是高中二年级学生,马上就要参加高考,学习压力很大。为了原告的成长,巩某作为母亲费尽了心思,虽然月收入不多,被告除了每月给付320元抚养费外也不多给一分钱,还是为孩子另外选学了特长,而原告张某现正处在青春期,受逆反心理的作用有时不听话、不受教,甚至与母亲顶牛对着干,尤其受自卑心理影响有两次自杀行为。因此,巩某的思想和精神压力非常大。当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时,原告法定代理人巩某认为被告拿来的月收入证明与她从石化总厂网上得来的被告月收入证明相差悬殊,因此,认为被告出具了假证据,十分气愤和恼怒,一面拍着桌子指责被告,一面将被告拿来的月收入证明和她本人举出的证据一同在法庭撕毁,并当场扬言要杀了被告才解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该对巩某的行为进行拘留或罚款处理。但考虑到巩某之所以行为异常,实出于为了给孩子要抚养费及上高中的女儿急需用钱培养的迫切心情,主审法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将其请到办公室,耐心地向她讲解和宣传法律的规定和办案程序,并倾听她心中的委屈,使巩某心中的怨气和对被告的抵触情绪有了宣泄的途径。巩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解决不了纠纷,反而触犯了《民事诉讼法》,两次以书面形式向法庭作出了深刻检查。平复了巩某的情绪后,法官又将原告、被告双方找到法庭,向被告讲解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抚养子女的责任,被告见法官这么诚心地为他们做工作,很受感动,原本只打算将抚养费增加到450元,后同意增加到520元。

【法官心得】

抚养费纠纷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孤立办案、机械执法。我们如果对原告法定代理人撕毁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拘留或罚款处理,不但会给原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困难,而且,还可能导致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告更加憎恨,产生诸多不良后果。本案经过我们妥善的处理,原告、被告双方不但增进了相互之间的理解,也增强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双方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结案后原告、被告双方共同给人民法院送来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锦旗。

撰稿人:王立国 卧里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刘 勇 调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