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亲子鉴定损伤父子感情,如何调解拒不增加抚养费的情况?

亲子鉴定损伤父子感情,如何调解拒不增加抚养费的情况?

【摘要】: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43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被告刘某某,男,4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原告及其母亲对被告这一行为很不理解,被告与原告之间的隔阂因此加深,双方不但互不称呼父子,而且被告不愿意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只能判决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通过被告单位在工资中每月扣除。刘某某不愿意增加抚养费。

【案例名称】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17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高中二年级学生。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43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刘某某,男,4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系父子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3月1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本案原告不满7岁),但在原告的抚养问题上,原告的父母曾意见分歧较大,焦点在于原告的父亲因故否认原告是其亲生儿子,并经本院委托相关部门对原告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原告确实是被告之子。原告及其母亲对被告这一行为很不理解,被告与原告之间的隔阂因此加深,双方不但互不称呼父子,而且被告不愿意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只能判决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通过被告单位在工资中每月扣除。就这样双方坚持了10年,一直到2005年初,原告就读高中二年级,原定的每月200元子女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因各种需费增多及被告工资上调,在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本庭,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刘某某不愿意增加抚养费。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洞察动机法”和“亲情融化法”。表面上,被告以重新组成家庭,并且又有了子女,爱人又没有工作不同意增加抚养费,但主审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其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真实原因是:原告10年间没有管被告叫过一声父亲,同时,了解到儿子也想念父亲的心理。在庭前主审法官有意识安排双方见面,让双方沟通思想消除隔阂,父子双方流着眼泪拥抱在一起,见此情形主审法官趁热打铁,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由先前的不同意增加到现在同意每月增加200元,并承诺按月送到原告手中,使一起需要判决的案件调解结案。后来经过回访得知被告不但每月给足抚养费,而且还按月买一些学习和生活用品,孩子也因此学习成绩上升,由原来的普通班上升到重点班,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父亲节”要到了,孩子用平时积攒的零用钱为父亲买了一个非常精致的烟斗,在回访主审法官面前亲手交到父亲手中。父亲感动得热泪盈眶,拉着法官的手说:“感谢您,是您使我们父子重归于好,法官的恩情我们父子永远不能忘记"。

【法官心得】

多年的审判经验使我们认识到,调解要讲究方式、方法,做到“五准":“站准坐标",即不管是在哪个诉讼阶段,也不管是在什么场合,法官都要始终如一地站在居中调解、合法调解的坐标上,保持自己的言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找准症结",即法官要通过庭前阅卷、证据交换、找当事人谈话等方法,找准当事人发生纠纷的起因,抓住矛盾的症结所在,开出“药方";“摸准脾胃",即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性格、不同知识层次的人,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疏导方法和形式;“看准火候",即法官通过对案情、争议焦点、当事人性格、脾气等进行综合判断,把握调解的最佳时机,适时找出突破口,化解矛盾和纷争;“借准外力",即法官通过调查摸底,在当事人的代理人、亲戚、朋友、家人及相关组织、单位领导中找出对当事人有影响力、“说话算数"的人,请他们做当事人的教育、劝说工作,借亲情、友情、同乡之情等,灌输法制意识和传统美德,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他们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成功调解就是法官运用“五准"调解法的一个范例。

撰稿人:王立国 卧里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刘 勇 调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