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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高养护费用争议调解

【摘要】:原告法定代理人:冯某,女,39岁,个体业主。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父子关系。现从李某身心健康考虑,冯某将其送进大庆残疾人康复中心学习,各种需费增多,李某某原来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李某的实际需要。为此,冯某曾多次找到李某某商议增加抚养费事宜,均遭其拒绝。李某某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庭审调解时,被告宁愿把原告变更由自己抚养,也不同意增加一分钱。

【案例名称】李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13岁,黑龙江省某残疾人康复中心学生。

原告法定代理人:冯某,女,39岁,个体业主。

被告:李某某,男,4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小学教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父子关系。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冯某于2001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李某(先天性脑瘫)由冯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50元。现从李某身心健康考虑,冯某将其送进大庆残疾人康复中心学习,各种需费增多,李某某原来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李某的实际需要。为此,冯某曾多次找到李某某商议增加抚养费事宜,均遭其拒绝。无奈,李某于2005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李某某将抚养费每月增加到700元。李某某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全程调解法”、“亲情感化法”和“亲友协助法”。主审法官审理此案时,了解到被告与冯某离婚时,财产及住房都给了冯某,且考虑到子女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外债10万余元,也由其承担,现被告已再婚,自己每月大部分工资收入都用于偿还外债,日常生活主要依靠爱人的工资,家里经济并不宽裕,增加抚养费确有难度。庭审调解时,被告宁愿把原告变更由自己抚养,也不同意增加一分钱。但本案原告正处在少年发育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尤其原告系先天性脑瘫,表现为智力比较弱,需花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教育和培训,仅靠被告原先给付的费用和原告法定代理人冯某的微薄收入远远不够。为了保护残疾少年健康成长,主审法官在查清了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确定了“全程调解法”,把让被告自觉主动增加抚养费作为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不放过庭前、庭上乃至庭后任何调解时机,对被告释理说法,同时邀请被告的亲朋好友和单位领导共同作被告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希望被告能够克服暂时的困难,尽最大努力履行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主审法官还邀请被告来到残疾人康复中心了解原告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促使父子两人坐下来,在和谐温馨的环境中进行交流,终于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600元。

【法官心得】

抚养费纠纷是男女双方离异后,就其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引发的新的矛盾,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此类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特点之一是原告与被告为父子或母子,在血缘关系上最近,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特点之二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为夫妻,现已离婚,有很大的敌对情绪,这类案件往往会引起男女双方原来的矛盾重新提起、借题发挥。尤其是一方再婚后,生活支出增加,还有来自社会的压力,更使这类纠纷很难调处。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注意站在公正的立场,找准双方的症结,摸准脾胃,找准时机与火候,有针对性地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多谈父(母)子情,少叙离婚恨”,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

撰稿人:王立国 卧里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刘 勇 调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