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1998年离婚。但离婚时只分割了位于兴化村的住房,该套住房协议给了林某,林某与张某约定,暂由张某居住。后因林某再婚,欲将张某撵走。无房可住的张某于2005年3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位于龙凤的住房进行分割。送达传票的同时,法官详细告知被告缺席应承担的诉讼责任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法官的开导下,林某同意出庭。......
2023-12-01
【案例名称】原告廖某诉被告廖某某抚育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男,8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小学学生。
原告法定代理人:宋某,女,36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廖某某,男,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某系父子关系。廖某的法定代理人宋某与廖某某于2000年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2003年5月,廖某起诉要求其父廖某某增加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宋某出庭应诉,原告要求被告将抚养费增至每月300元,被告坚持每月最多给付250元。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情感触动法”。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均有职业,原告要求的抚养费数额比法律规定的20%略高,但不超过25%,属于可调整范围。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不同意给增加抚养费是因为与原告法定代理人之间的感情纠纷不能释然,导致目前的僵持状况,而且,双方感情的破裂也并非因某些原则问题引发,如正确引导,虽不致使双方破镜重圆,但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还是能达成一致的。于是,便给双方当事人讲了一个刚刚在晚报上登载的故事:“在我国某旅游胜地,发生了一起高山索道坠落事故,一位父亲在封闭的客舱急速下坠的过程中,将自己的孩子高高举起,最终,这个孩子成为了这次事故的惟一幸存者。”凸显出为了孩子的一线生机,不惜献出生命的父亲的形象。故事讲完后,原告法定代理人潸然泪下,被告也一声叹息,深深为自己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的斤斤计较而惭愧,更为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心灵上造成的伤害而后悔,同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心得】
在相声艺术中,有一种技巧叫做“砸挂”,就是用大家熟悉的人和事,即兴抖包袱,达成逗笑的效果。在本案中,我们法官给当事人所举的事例正符合这一原则,其效果确实使当事人为之感动,从而摈弃前嫌,最终达成谅解。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经历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法庭创造不了经济价值,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剑拔弩张可能导致两败俱伤,而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受到伤害最深的则是幼小的子女。在审判实践中要善于寻找案件的调解契机,善于灵活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来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孙子兵法曾说:“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因为孩子尚小,在他的成长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他的抚养是父母的一个长期义务。因此,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孩子的燃眉之急,也为双方当事人对将来抚养费的调整问题建立了一个稳定、和谐的沟通平台。
撰稿人:刘铁军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王海珍 审判监督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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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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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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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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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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