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韦某,女,4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村民。原告吴某与妻子韦某感情不和,多次闹离婚,并发展到分居的地步。但女儿坚决反对父母离婚。当吴某再次向法庭诉请离婚时,邻居们都断言:这对夫妻,婚离定了。本案主要运用了“亲情感化法”。......
2023-12-01
【案例名称】原告卢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女,31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孙某,男,34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原告、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3年。2006年1月,原告卢某以被告孙某经常酗酒,对家庭及孩子不尽义务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孙某酗酒、对家庭及孩子不尽义务只是离婚的一个理由,要求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自从原告生育女儿后,双方没有性生活,原告多次询问被告理由,被告均予以回避,因此,原告以双方无性生活为由,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认原告生育女儿后确实没有性生活,但称自己身体健康,由于女儿尚小,不同意离婚。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释明法理法”和“背靠背沟通法”。通过庭审,主审法官认为,原告、被告婚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缺乏交流。因此,宣布暂时休庭,让原告在庭外等候。法官首先与被告沟通案件的情况,从庭审中明显看出女方主要是因为男方无性能力、不履行性义务为由要求离婚,如果不想离婚,要先解决问题。被告点头称是。法官直截了当地询问被告到底是什么原因。被告十分为难,最后表明其最近身体不好,正在治疗,再有一个疗程3个月就完全好了。被告求法官做做工作,说服原告再给其一段时间,一定能够解决问题。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把原告、被告找到一起,让双方共同协商。女方了解原因后,十分理解,当庭表示:“如果你早跟我说,我不会要求离婚的,我还以为你有外心了,不想要我和我们的家了。别说你能治好,就算治不好,我也不跟你分开。”被告十分感动,当庭表示,是自己不好,总觉得对不起妻子,才会对她态度不好,今后一定更加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也承认了自己在处理婚姻问题上存在的不足。双方和好,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心得】
此案引发的最大争议是无性生活能否成为夫妻离婚的理由。《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原告、被告双方没有性生活,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并没有因此破裂,就可以不解除婚姻关系。有无性生活不是判断婚姻幸福与否的惟一尺度,也不是评价婚姻合理与否的惟一道德标准,更不是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本案原告、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进一步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珍惜,彼此尊重,仍能维持幸福的生活,因此,通过我们的调解,双方终于尽释前嫌,并和好如初。
撰稿人:刘丽萍 卧里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王海珍 审判监督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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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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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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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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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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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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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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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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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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