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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调解技巧

【摘要】: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1998年离婚。但离婚时只分割了位于兴化村的住房,该套住房协议给了林某,林某与张某约定,暂由张某居住。后因林某再婚,欲将张某撵走。无房可住的张某于2005年3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位于龙凤的住房进行分割。送达传票的同时,法官详细告知被告缺席应承担的诉讼责任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法官的开导下,林某同意出庭。

【案例名称】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51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退休工人。

被告:林某,男,53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退休工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1998年离婚。在离婚前,他们拥有两套住房,一套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一套位于大庆市龙凤区。但离婚时只分割了位于兴化村的住房,该套住房协议给了林某,林某与张某约定,暂由张某居住。位于龙凤区的住房一直由林某80多岁的老母亲居住。后因林某再婚,欲将张某撵走。无房可住的张某于2005年3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位于龙凤的住房进行分割。

【调解方法】

主审法官审理此案时,了解到此案的调解存在三个难点:一是原告、被告双方积怨多年,彼此仇视,被告林某得知原告提起诉讼后,避而不见;二是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三是被告的母亲80多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为了找到被告,促使原告、被告双方坐下来面对面地协商问题解决的办法,主审法官先后运用“亲友协助法”、“疏导化解法”、“情感解怨法”、“释明法理法”,终于缓和了被告的对立情绪。(www.chuimin.cn)

由于被告林某故意躲避原告及人民法院,争议房屋又由被告的老母亲居住,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是拒而不见。为找到被告,主审法官想尽了办法。首先通过被告所在辖区派出所,查到了被告弟妹的电话,多次对其讲理说法,希望他们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最后获知了被告目前所租房屋的电话,通过电话站找到被告所租房屋的房主,之后通过房主找到了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送达传票的同时,法官详细告知被告缺席应承担的诉讼责任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法官的开导下,林某同意出庭。

庭审调解时,原告、被告双方争执不休,被告不顾房屋已升值,市场价格约8万元左右的事实,宁愿把争议房屋交回单位得2万元房屋购买时的房款,也不同意把房屋给原告。主审法官在弄清了案件事实,为原告、被告双方详细讲解了法律疑点并征得了原告、被告同意的基础上,运用了缓和择优法,为当事人精心设计了五套调解方案,每套调解方案都考虑了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同时,发动被告的亲朋好友一起做被告的工作,并运用“情感解怨法”,化解原告、被告双方之间多年的积怨。在亲友的劝说下,被告终于同意了第四套调解方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房款的一半即4万元给被告。

【法官心得】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因为,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许多问题是非理性的、不规则的、不确定的,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机械化、程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案件的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好的调解方式则可以化解矛盾,利于当事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和睦相处。本案即是如此。经过一场官司,原告、被告双方之间多年的矛盾化解了,被告甚至主动帮助原告搬家、收拾房屋。目前原告、被告相处得像朋友一样,真正做到了“化干戈为玉帛"。此案的成功调解,更使我们法官坚定了一个信念:即情至深处理自明,只要秉着公心,保持耐心,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每个案件都会有一个圆满的结果的。

撰稿人:原 艺 卧里屯法庭副庭长

宋桂梅 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