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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的调解方法

【摘要】:并告诫许某,如再不下楼出庭,人民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车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员对被告许某进行了教育,许某终于接受了法庭的传唤,来到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把握住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对涉诉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适当的法律威慑,迫使其服从人民法院的传唤,遵守诉讼规则,对于顺利调解案件,无疑是一个良策。

【案例名称】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女,3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许某,男,36岁,无职业。

原告郭某与被告许某原系夫妻,于2005年9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婚生一名女孩判由原告郭某抚育,被告暂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现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100%产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取得该房产权。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的调解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原告、被告之间关系僵化,彼此仇视;二是被告系一名因违纪被某大型国有企业开除的职工,现无固定职业,态度蛮横无礼,父母及亲友无人能说服,打电话不接,送传票不收,是个胡搅蛮缠的当事人。由于被告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人能说服且法院的电话通知不接,特快专递送达不收,通过其亲友通知不听,更有甚者被告明明就在家中,却拒不给法官开门,法官在派出所的配合下把门打开,被告仍无动于衷。针对此种情形,当法官再一次送达时了解到被告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住宅区楼下后,立刻用警车的扩音器向被告进行法律宣传,对其讲清不接受法院传唤、拒不出庭将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告诫许某,如再不下楼出庭,人民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车采取强制措施。话音未落,被告许某急忙下楼。人民法院人员对被告许某进行了教育,许某终于接受了法庭的传唤,来到法庭。被告到庭参加调解,打开了案件审理的突破口,最后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房屋产权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3万元。

【法官心得】

在调处民事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个别当事人蛮横不讲理的情况,这样的当事人多数无工作单位,无固定职业,父母亲友无人能劝,往往使人民法院工作陷入被动和尴尬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把握住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对涉诉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适当的法律威慑,迫使其服从人民法院的传唤,遵守诉讼规则,对于顺利调解案件,无疑是一个良策。

撰稿人:李晓舟 卧里屯法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