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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成功调解婆媳离婚纠纷

【摘要】:被告:刘某,男,49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198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生育1男1女两个子女,长女已成家,长子17岁。自此之后,刘某对王某无端挑剔,经常找茬对其辱骂或殴打。一次王某因不堪忍受刘某的殴打,离家躲避达2个多月。后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婆媳矛盾,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家庭矛盾。

【案例名称】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48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

被告:刘某,男,49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198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生育1男1女两个子女,长女已成家,长子17岁。原告的婆婆在其家生活10余年,2年前搬到被告的姐姐家住。自此之后,刘某对王某无端挑剔,经常找茬对其辱骂或殴打。一次王某因不堪忍受刘某的殴打,离家躲避达2个多月。后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亲友协助法”、“权威劝说法”和“找准主要矛盾法”。法官在调查时了解到,这对夫妻已共同生活了二十几年,共同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已成家另居,长子在外打工,均不同意父母离婚,男方也不同意离婚。但男方经常喝酒,喝醉后就找茬打骂女方,亲友曾经多次规劝,屡教不改,使女方伤透了心,非离婚不可。为解决此纠纷,法官先后7次去村里,与村领导共同协商问题的解决办法,通过村治保主任将刘某找来,对其打人的问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在调解时,当事人双方就矛盾产生的根源争执不休,被告称原告将其母撵出家门,原告则称婆婆在其家生活十余年,自己已尽到了儿媳的孝道和义务,是婆婆想念女儿,才搬到女儿家里去住的。矛盾的症结找到了,法官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点评,既肯定了正确合理的一面,又指出了错误的一面,双方当事人都诚心接受了法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为消除原告的疑虑,化解其心里的积怨,在村委会治保主任、男方哥嫂及法庭的监督保证下,男方写出了深刻的检查和有针对性的保证书,女方对男方给予了谅解,夫妻双方重归于好。

【法官心得】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法官要想做好调解工作,其前提必须是用“心”审判,要有洞察秋毫的“细心”,不辞辛苦的“耐心”,不偏不倚的“公心”,为民解忧的“真心”,这样才能真正实践司法为民,促进司法公正。婆媳矛盾,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家庭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能简单套用“孝道"来评价是非。王某的婆婆在其家住了十余年,夫妻双方已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生活中婆媳之间有磕磕碰碰,实属在所难免。刘某过于苛求王某,是过错一方。试想让他赡养岳母十余年又当如何?将心比心,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大男子主义是错误的,一对夫妻遂重归于好。

撰稿人:王立国 卧里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刘 勇 调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