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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解一方坚决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

【摘要】:被告:涂某,男,4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买断工人,现无职业。原告陈某与被告涂某于1986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生育1个男孩,现已16岁。2005年6月,原告陈某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涂某解除婚姻关系。涂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一定改正,请陈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案例名称】原告陈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44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涂某,男,4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买断工人,现无职业。

原告陈某与被告涂某于1986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生育1个男孩,现已16岁。自1998年涂某在单位买断工龄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涂某经常酗酒滋事,多次打骂陈某,陈某不堪忍受涂某多年的打骂,躲藏到亲友家,与涂某分居生活。2005年6月,原告陈某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涂某解除婚姻关系。涂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一定改正,请陈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降温处理法”、“选准调解时机法”及“缓和择优法”。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曾当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面给原告两次下跪求饶,见原告仍不谅解,遂采取不接电话、关闭手机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避而不见,以此来表示坚决不离婚的态度,并扬言如果原告非与其离婚,则:“一是拒不签字;二是要将原告打残。”为防止矛盾激化,主审法官一方面劝服原告不要急于离婚,同时,要求被告尽力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寻求原告单位的领导及亲友的帮助;另一方面耐心向被告宣传法律规定和离婚的利弊得失,使被告认识到“强扭的瓜不甜"及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应好离好散解决相关事宜的道理。经过2个月的“冷处理”后,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社区人员的陪同下,将被告传唤到庭。庭审调解时,原告、被告双方争执不休,被告说啥不同意离婚,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详细剖析了双方婚姻的历史和现状,有针对性地向双方讲解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使当事人双方明确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了合理的预期。被告终于认识到原告对自己已经彻底失望,这段婚姻不可能再继续下去了,于是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被告双方又产生了争执,变得斤斤计较。本着“只要有一线调解的机会,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的原则,主审法官结合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针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提出了四套解决方案:第一套方案采取平均分割原则,家庭财产由双方均分,谁抚养子女,谁享受房屋产权及居住权;第二套方案的内容为家庭财产均归原告陈某所有,房屋产权及居住权亦归陈某,子女由陈某抚养,涂某不承担抚养费;第三套方案的内容为子女由原告陈某抚养,涂某暂不承担抚养费,房屋产权归陈某,由涂某暂居至另组家庭。家庭其余财产由双方均分;第四套方案的内容为子女由被告涂某抚养,房屋产权归涂某所有及居住,家庭其余财产归陈某,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经过反复权衡利弊,当事人选择了第三套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心得】

这是一起所谓的“双坚决"离婚案,原告坚决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乍看起来很平常,但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这种类型的婚姻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恶性事件。本案被告因酗酒多次将原告及邻居打伤住院,并因此被辖区派出所行政拘留过。本案如果处理不好,简单下判,很可能将其逼上绝路、走上极端。为此,在审理此案时,我们没有就案办案、孤立办案,而是客观、冷静对待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婚姻状况,没有轻易地判决双方离婚或不予离婚。而是让被告穷尽做原告和好工作的方法,使其真正认识到经常酗酒打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和好聚好散的道理。尔后,抓住当事人想要住房的心理,选准时机果断调处,使该案圆满解决。

撰稿人:王立国 卧里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刘 勇 调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