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同财产主张权利一致时的基层法院调解

同财产主张权利一致时的基层法院调解

【摘要】:被告:徐某,男,3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双方无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4万元购买了福利住房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对住房主张权利,互不相让。在此基础上,双方均要求分得住房,给付对方房款,就此相持不下。此房屋争议顺利解决。在双方相持不下时,可依据法律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保底条件进行判决,但积怨由此产生,因为判决注定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

【案例名称】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女,29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被告:徐某,男,3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2002年,周某与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双方无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4万元购买了福利住房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对住房主张权利,互不相让。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这起案件,主审法官采取了“竞价”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由于原告、被告购房后房价已经上涨,因此,不宜按当时购买的价格进行分割。双方首先对房屋进行了议价,最后均认为将此房价格确定为6万元较为符合实际。所以,得到住房的一方至少给付对方房款的一半即3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均要求分得住房,给付对方房款,就此相持不下。于是法官综合全案情况,提出了竞价的方案,即要求取得住房的一方,须付给对方更多的房款。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约定每次竞价加价不得少于2000元,由原告方首先出价,原告3.2万元,被告3.4万元……之后,原告表示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取得住房,跳跃叫到4万元,被告不甘落后,回应4.5万元,原告遂表示同意。此房屋争议顺利解决。

【法官心得】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收入,财力状况相当,离婚后注定有一方须另觅住所。在双方相持不下时,可依据法律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保底条件进行判决,但积怨由此产生,因为判决注定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寻求更加能够减少矛盾的处理方法成为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本案中,我们实际上是将分割房产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自己,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进行判断,量力而行。通过竞价,即使得不到住房,也能得到足额的房款,开始新的生活。且无论多少,得失与否,均系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有利于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协议,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平原则。

撰稿人:刘铁军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董秀娟 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