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基层法院调解案例:当事人不信任如何处理?

基层法院调解案例:当事人不信任如何处理?

【摘要】:原告胡某与被告郑某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主持竞价,郑某只同意给付胡某4万元;而胡某则同意给付郑某4.2万元。该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给付义务。进而对双方当事人形成了有效的约束。

【案例名称】原告胡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男,45岁,无职业。

被告:郑某,女,4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工人。

原告胡某与被告郑某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住房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双方均要求分得住房,且互不相让。经人民法院主持竞价,郑某只同意给付胡某4万元;而胡某则同意给付郑某4.2万元。因此,胡某最后取得了住房的所有权。但在房屋归属确定后,郑某提出,胡某已经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收入,很可能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长期拖欠房款,即使经过执行程序,原告胡某的付款承诺也难以兑现。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婚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已经作出给付承诺,而法律文书生效后又无力履行或拒不履行,最终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当事人的担心也是由此而来。鉴于这种情况,主审法官在调解时,采取了附条件履行条款,并写入调解协议中,具体操作为:首先确定给付义务人履行时间,如履行当日不能给付对方房款时,则双方争议的房屋归对方当事人所有,由对方当事人将房款即时给付。如对方当事人当日亦无能力给付时,则此房屋仍归原给付义务人所有。该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在本案调解协议中,明确注明本案原告胡某给付被告郑某4.2万元的日期;如当日胡某不能履行,则房屋归被告郑某所有,郑某于当日给付胡某4万元;如郑某也无钱给付,则房屋仍为原告胡某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义务。

【法官心得】

物理学原理中有一种“钟摆效应”,指一个摆锤所处的初始位置越高,那么根据动能和势能转化原理,它摆过最低点后能够到达对面的位置就越高。而这种附条件履行条款,也正体现出这种效应。当事人承诺到什么程度,就要履行到什么程度,利益与风险处于相同的高度。当一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时,其既得利益马上转为对方所有。进而对双方当事人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本案所涉房产暂时处于“准所有权”状态,如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则所有权转移给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即时履行给付义务。这样做就避免了结案后出现的拖欠、扯皮现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撰稿人:刘铁军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周广彬 立案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