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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立案调解指南

【摘要】: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原告:李某,女,29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被告:王某,男,3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经立案法官了解,丈夫王某在家游手好闲,不好好干农活,一家三口的生活过得很拮据。王某的岳丈是本地人氏,虽算不上富裕,但因二老爱女心切,时常贴补女儿女婿,对外孙子更是疼爱有加,吃穿用一切都包在了二位老人的身上。妻子李某对王某的做法忍无可忍,于是抱着孩子和王某来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名称】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29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

被告:王某,男,30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农民。

2005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抱着仅有几个月大的孩子来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立案法官了解,丈夫王某在家游手好闲,不好好干农活,一家三口的生活过得很拮据。王某的岳丈是本地人氏,虽算不上富裕,但因二老爱女心切,时常贴补女儿女婿,对外孙子更是疼爱有加,吃穿用一切都包在了二位老人的身上。因王某整日呆在家中不干活,岳丈对此有些看法,于是某天晚上喝了些酒,来到女儿女婿家,当面把对女婿的不满全都说了出来,女婿觉得面子上有些过不去,就与岳丈争执了起来,一怒之下把家里的玻璃及家具都砸碎了。妻子李某对王某的做法忍无可忍,于是抱着孩子和王某来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情感解怨法”和“换位思考法”。法官助理了解到李某提出离婚的原因后,征求王某的意见,王某碍着面子说:“离就离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王某说的是气话,接待人员请李某抱着孩子先到当事人休息室休息,单独把王某留下来。首先指出王某对岳丈的态度是不对的,经了解李某对公公婆婆是很孝敬的,父母是双方的,反过来如果李某像王某对待岳丈的态度去对待公公婆婆,王某的感受又如何?并针对王某在家游手好闲的情况,讲解作为丈夫在家应当承担起责任,一个男人如果在家里和自己的妻子相处不好,那么和谁能相处好呢?让别人怎么去看你的为人呢?作为一个顶天立地的男人,回去向岳父赔个礼,向妻子认个错,换回来的是自己的幸福。王某听了之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妻子认了错,并承诺向岳父道歉,终于使妻子李某的怨气消除了,同时也得到了李某的谅解,双方和好,王某和妻子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法官心得】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虽然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巩固、促进社会主义新型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婚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不允许将婚姻当儿戏。不少婚姻家庭案件的当事人闹离婚是在气头上,是赌气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官在立案工作中,应仔细分析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准确判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有效地化解家庭矛盾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所以,调解是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本案尚未立案,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呢?我们想,可以将调解延伸至当事人起诉前,这样既可以提倡中国传统的“和为贵”,也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如果通过立案法官的调解,做通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本案的当事人认识到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最终达到了化解家庭矛盾的效果。所以,不断更新调解理念,创新调解方法,是我们工作的目标,而提倡以爱情和责任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和“执子之手,与之偕老”的感情境界,是我们的美好愿望。

撰稿人:连丽立 案庭法官助理

夏英红 行政审判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