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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饲养动物纠纷的基层法院调解艺术

【摘要】:被告:刘某,女,52岁,无职业。谁知刚一进屋,刘某家养的小狗就扑了上来,咬伤了张某的右脚。张某想自己好心好意来送衣服,到头来却被刘某家的狗咬伤,觉得诊疗费应由刘某支付。法官首先告诉张某,这起纠纷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刘某为自己的爱犬办理了饲养手续,且将狗关在家里,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张某是在刘某家中没人的情况下进到屋里被狗咬伤的。

【案例名称】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48岁,无职业。

被告:刘某,女,52岁,无职业。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多年的邻居,两家互有往来,关系融洽,刘家的小孙子更是经常到张家玩耍。2005年6月,刘家的小孙子又到张家去玩。孩子离开后,张某发现因为天气热,孩子的衣服落在自己家里,忘记拿走。晚饭后,张某到刘某家送衣服,敲了一会儿门无人应答。正准备离开时,张某顺手推了一下刘某家的防盗门,发现门开着,她想既然门没锁,估计家里人也没有走远,自己先进屋等他们一会儿。谁知刚一进屋,刘某家养的小狗就扑了上来,咬伤了张某的右脚。张某化验、打针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张某想自己好心好意来送衣服,到头来却被刘某家的狗咬伤,觉得诊疗费应由刘某支付。张某找到刘某谈赔偿一事,刘某却认为自己家小狗平时很乖,从不伤人,况且狗被自己关在家里,张某敲门无人应答,本不该随意进入他人家中,所以,此事自己并没有责任,不应该支付诊疗费用。二人各执一词,来到人民法院要求法官为他们评理。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释明法理法”。立案法官为二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法官首先告诉张某,这起纠纷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刘某为自己的爱犬办理了饲养手续,且将狗关在家里,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张某是在刘某家中没人的情况下进到屋里被狗咬伤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接待法官指出,饲养动物尤其是凶猛动物,存在着安全隐患,法律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充分注意,审慎地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归责原则,促使饲养人、管理人更加谨慎地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动物伤人,对减少社会的安全隐患有利。刘某离开家时,没有锁门,也没有提示,疏忽了狗可能咬人的危险情形。所以,刘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在法官有理有据的说服教育下,接受了调解意见。最终,张某承担诊疗费用300元,刘某承担诊疗费用200元,即时清结,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法官心得】

调解民事纠纷时,法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还要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最终化解纠纷。对于此案,我们客观地分析了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给当事人讲理讲法,不厚此薄彼,重视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重视纠纷所涉及实际问题的解决。如果本案法官一味地强调张某的过错,看不到她也是受害者,不照顾张某的合法权益,那么调解的结果肯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思想问题的解决需要实际问题的解决来巩固。

撰稿人:连丽立 案庭法官助理

周广彬 立案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