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的一天,宋某精神恍惚地来到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法官安抚好老人家的情绪后,老人诉说了自己的遭遇。2004年,宋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以索要赡养费为由将儿子宋乙告上法庭,人民法院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但宋乙由于种种原因未履行,赡养费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宋某又来到了人民法院,准备以新的理由继续状告儿子宋乙。......
2023-12-01
【案例名称】原告宋某诉被告宋乙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男,69岁,无职业。
被告:宋乙,男,34岁,无职业。
2005年7月的一天,宋某精神恍惚地来到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法官安抚好老人家的情绪后,老人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原来他和老伴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成家后自己盖房另过,二儿子宋乙与他们一起生活。老人的赡养费由两个儿子共同承担,每月各100元,粮食每年各300斤。大儿子总能按时给付,但二儿子总不能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2004年,宋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以索要赡养费为由将儿子宋乙告上法庭,人民法院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但宋乙由于种种原因未履行,赡养费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宋某又来到了人民法院,准备以新的理由继续状告儿子宋乙。老人称自己与老伴在1982年盖成的现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儿子的份额,欲起诉强制宋乙夫妇搬出现住房,用出租房屋的租金供给日常生活使用。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抓住重点人物调解法”。一般老人很少会对法律程序如此熟知,而宋某居然知道要以新的诉讼请求、新理由另行起诉,因此,立案接待法官体会到老人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才作出这个决定的,法官马上联系了老人所在村的书记,了解实际情况。原来老人的儿子宋乙现无工作,近期又出了一起交通事故,赔付给对方一笔相当可观的赔偿金,现与妻子安某在家待业,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综合上述情况,法官意识到此案的调解存在着两个难点:一是老人正在气头上,铁了心要状告儿子宋乙;二是老人和儿子宋乙确实都有苦衷,老人需要赡养,儿子生活上确有困难。立案法官开始做宋某的思想工作,但老人由于生活所迫,情绪非常激动,法官为安抚老人激动的情绪,先依据老人的意思让老人填写了起诉状。而后,又找到了老人的儿媳妇,即宋乙的爱人安某,宋乙和安某夫妇感情很好,先做通安某的思想工作更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接待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安某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安某他们不支付老人赡养费是极其错误的,进而又告诉安某,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个方面,不仅仅是给付赡养费那么简单,“百行孝为先",精神赡养不可缺少,应当亲力亲为,经常与老人沟通,给老人精神安抚。并指出经济有困难是事实,但主要是由于你们夫妇做法不妥当才导致今天的情形发生。经过接待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工作后,安某主动做丈夫宋乙的思想工作,同意按月支付老人生活费。宋某撤回起诉,家庭矛盾最终化解了。
【法官心得】
本案的调解解决充分说明了在立案工作中,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先抑后扬,使矛盾不激化,先压下来,冷处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当立案法官看到宋某情绪激动,决心起诉儿子宋乙时,没有急于对宋某作出解释,而是按老人的意思让其填写了起诉状。试想,如果法官急于提出自己的观点,那么宋某有可能接受不了,将使以后的工作很难进行下去,也不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另一方面又积极地想办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我们了解到宋乙和妻子安某的生活状况并不乐观,均在家待业,但双方感情很好,且妻子又年长丈夫几岁,在家里说话有分量。针对当事人的这些家庭情况,我们抓住了重点人物,利用亲情关系,以安某为突破口,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安某认识到不赡养老人是不对的,表示愿意做通丈夫宋乙的工作,共同赡养老人,这个主要矛盾的解决带动和促进了其他矛盾的化解。矛盾解决了,宋某最后决定不再起诉了,家庭关系变得和睦了。
撰稿人:连丽立 案庭法官助理
周广彬 立案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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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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