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与被告牟某系母子关系,武某现居住的房屋系其与丈夫共同购得。1984年,武某的丈夫病逝,武某一直与已经结婚的儿子牟某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再三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的所有人,被告则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
2023-12-01
【案例名称】原告李某诉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38岁,原为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现无职业。
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原告李某在某公司的车间工作时,因机器发生爆炸而被烧伤,烧伤面积达90%以上。李某与某公司就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11万元。李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和裁判,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4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干警积极为李某执行赔偿款,但因某公司除不动产以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时间内难以见到执行效果。申请执行人李某采取了躺在法院的门口,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极端方式进行上访。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释明法理法”和“情感触动法”。立案庭发现该起特殊的上访案件后,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并详细地了解了导致李某采取极端方式上访的原因,发现李某因大面积烧伤急需医疗费进行植皮整容,而依正常的执行速度,执行款到位较慢,原告每天都要忍受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生理痛苦,因此才引发了此类信访。虽然从法律角度看,人民法院工作毫无不妥之处,但是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院领导要求特案特办,把工作重点放在被执行人身上。信访接待人员与执行局人员亲自到某公司股东的家中,与被执行人协商了几十次,苦口婆心地讲理说法,这种一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精神终于感动了被执行人,他表示就为人民法院这种负责的工作态度,他砸锅卖铁也要给付赔偿款,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在不到两周的时间里,被执行人卖掉了一处房屋,又从亲友处借了一些钱,最后一次性给付执行款人民币40万元,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接到执行款后,李某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法官心得】
做好初信初访,提高“一次处理率"是加强信访工作的治本措施,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解决了初访问题就是控制住了上访源头,就是为党和领导分忧解难。为此,我们把初访工作摆上要位,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做好初访工作,并把初访处理率作为兑现奖惩、评价干部的重要指标,纳入审判管理。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逐步摸索出了“四宜”、“五不"的工作方法,受到了当事人和群众的好评。“四宜",即宜早不宜迟,宜管不宜推,宜导不宜激,宜散不宜聚。“五不",即不厌烦歧视,不推三阻四,不冷言训斥,不以硬碰硬,不敷衍了事。工作中,我们注意到,大多数上访者是通情达理的,情况反映完了,接待人员话说到了,理讲通了,这些人也会理解人民法院的,并且能马上回去等待具体的处理结果,即使处理结果不能尽如其愿,只要是公开、公正的,就能配合法院,接受裁判的结果。但是,有些上访者却偏激执拗,反映的问题失实,而信访中出问题的又往往集中在这些人身上,并成为阻碍信访工作发展的“瓶颈"。对此,我们提出:对这些上访者,主要是看他们提出的问题是否合理,而不能以上访者的态度来决定问题是否应该得到解决;对所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失实的上访者,要注意他们所反映的问题中符合事实或合理的成份,合理一点,解决一点。
撰稿人:周广彬 立案庭庭长
包玉森 纪检监察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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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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