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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老户案件的调解艺术

【摘要】:在黑龙江省集中处理涉诉上访案件期间,李某上访案件被确定为省政法委和省法院的重点挂牌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综合考虑情、理、法效果的前提下,友好地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姚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假肢安装费用7万元,并即时履行完毕,使该上访案件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案例名称】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37岁,黑龙江省安达市某村农民

被告:姚某,男,31岁,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国有企业干部。

1995年6月10日1时30分,姚某驾驶“奥迪车”与同方向由慢车道驶入快车道的安达市农民张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的尾部相撞,张某被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农用三轮车”的李某被撞成重伤。大庆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龙凤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自1995年6月10日肇事至2004年7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历时近10年时间。期间李某与姚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分别经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完毕,李某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且该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已经龙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上访人李某认为其假肢安装维修费用赔偿标准偏低,数次到省、进京上访。

【调解方法】(www.chuimin.cn)

本案主要运用了“换位思考法”和“案例引导法”。在黑龙江省集中处理涉诉上访案件期间,李某上访案件被确定为省政法委和省法院的重点挂牌案件。对此案,人民法院党组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院长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复查。在李某上访案件的处理上,为确定假肢安装维修赔偿标准,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在做好上访人稳控工作的前提下,亲自到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联系重新鉴定事项,并多次与省假肢中心和民政部假肢研究所等权威部门联系,为双方及时调解提供了重要的参照标准。信访工作人员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教育当事人要换位思考,引用数个类似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在综合考虑情、理、法效果的前提下,友好地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姚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假肢安装费用7万元,并即时履行完毕,使该上访案件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法官心得】

事实告诉我们:涉诉信访案件的多少及信访息诉率的高低是检验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是否卓有成效、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的“试金石"。处理涉诉上访案件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有时还会涉及到政治问题。为彻底解决涉诉信访案件难处理的问题,提高信访息诉率,我们从日常具体工作入手,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案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在坚持依法处理信访案件的同时,针对历史遗留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对法院形象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的实际情况,我们要牢固树立起“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心;信访无易事,件件有疑难"的工作理念,以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宗旨,坚持既接访又处理,按照当事人反映“全部有理全部解决,部分有理部分解决,没有道理的做好疏导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与变通处理相结合,对于来访人反映的案件确有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对于裁判存在瑕疵,不足以改判的,采取变通办法,促使当事人调解、和解,使信访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撰稿人:周广彬 立案庭庭长

    刘 勇 调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