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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准则·方法: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优势

【摘要】:所谓制度创新是指能够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有制度的变革。三是出现了若干可供选择的制度创新方案后,“第一行动集团”则按照最大利益原则进行比较和选择。戴维斯与诺思还提出了“制度创新”的时延问题。并指出由政府担任第一行动集团实行的制度创新具有优越性。

三、制度创新理论

此外,国外经济学家还运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来研究制度变革过程,由此产生制度创新理论。所谓制度创新是指能够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有制度的变革。西方学者笔下的制度创新概念显然是极为广义的。技术创新是采用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而广义的制度创新则是采用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形式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

美国经济学家兰斯·戴维斯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诺思把制度创新过程归结为五个步骤:一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即预见到“潜在利益”并意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能得到这种潜在利益的决策者,他是制度创新的首创者。二是“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创新方案。若此时尚无可行的现成方案则要等待制度方面的新发明。三是出现了若干可供选择的制度创新方案后,“第一行动集团”则按照最大利益原则进行比较和选择。四是形成“第二行动集团”,即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的单位。该行动集团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为“第一行动集团”服务的组织与个人。五是两个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创新。(www.chuimin.cn)

戴维斯与诺思还提出了“制度创新”的时延问题。时延指企业在获得潜在利益的机会之后不一定会立即引起制度创新,二者之间的时间间隔叫做制度创新的时延。造成时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存法律不允许制度上某种新的安排出现,因而只好等到法律修改后才有可能进行制度创新。二是新制度代替旧制度所需的时间,它通常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三是制度上的新发明是一个困难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等待这种发明。

此外两位学者还论证了制度创新的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即它可以在三级水平上进行,由个人、合作团体或政府担任第一行动集团。并指出由政府担任第一行动集团实行的制度创新具有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