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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形式及划分标准

【摘要】:有些国家的小企业采取这种组织形式。表1-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单一业主形式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中小企业的形式

在大部分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采取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单一业主,通常完全由一个人出资经营。合伙经营,由二人或多人共同出资经营。股份公司,公司所有权被若干持股人拥有。从理论上说,这些股东对公司拥有控制和指导的权力。合作经营是企业的第四种法律形式,但用得不多。有些国家的小企业采取这种组织形式。三种主要的企业形态占所有企业的95%以上。英国企业中,单一业主制占41.1%,合伙制占27.1%,有限公司占29.9%,其他形式占1.94%,而且这种结构比例很具典型性。

表1-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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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2.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年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年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年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1.单一业主

单一业主形式企业是指有一个人出资和经营,并且由业主(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形态。作为单一业主,法律对业主本人和他的企业不加区分。企业是业主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就像他的汽车和住房一样。因此,如果经营失败,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用企业的财产还债,也可以要求业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允许的范围内用个人财产抵债。单一业主形式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一是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二是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三是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单一业主形式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一是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它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二是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三是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四是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2.合伙经营

合伙经营是指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投资兴办和联合经营,企业财产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对合伙人中的一名或数名直至全体同时或先后行使债权,要求其偿还全部的债务。

与单一业主形式相比合伙经营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经营与单一业主形式均是以企业所有者为企业主体,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不同的是合伙经营企业的所有者是两个以上,多的可达数十人或上百人,因而其所有权的集中程度显然低于单一业主形式企业,呈分散化趋势。(2)单一业主形式经营权为业主个人所把持,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之间具有相互信任的关系——这也是合伙的重要基础。每一个合伙人一般均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指手划脚”,并作为合伙制企业的代理人与他人订立契约和进行其他业务活动。(3)由于所有者数目增加,合伙经营使得协调规范企业内部各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外部制约变得较为复杂。合伙人的资格、数量、合伙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等问题均有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www.chuimin.cn)

合伙经营方式的优点有:一是出资者人数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企业资金受单个人所拥有量的限制,使得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能力增强,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二是由于风险分散在众多的所有者身上,使合伙经营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之单一业主形式也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事业领域拓展,拓宽了企业的发展空间。三是经营者即出资者人数的增加,突破了单个人在知识、阅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众多的经营者在共同利益驱动下,集思广益,各显其长,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必然会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然而,合伙经营也存在与单一业主形式类似的缺陷:一是合伙经营形式对资本集中的有限性。合伙人数比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得多,且不能向社会集资,故资金还是有限。二是风险性大。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任何一个合伙人在经营中犯下的错误都由所有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伙人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合伙人也就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进而妨碍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三是合伙经营方式仍然没有简化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经营者数量的增加,在显示出一定优势的同时,也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变得较为复杂。合伙人相互间较容易出现分歧和矛盾,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下降,不利于企业的有效经营。

3.股份公司[3]

股份公司是指由若干个所有者(股东)以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联合,并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形态。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五种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比较常见的。它们已经成为公司制的代名词。现代股份公司的特征简单说就在于它是建立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基础上的企业法人制度。具体来讲,股份公司有以下特征:

(1)企业拥有真实的法人地位。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作为法人具有多方面的含义:①企业是依法成立,即依照国家法律允许的形式、内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成立,超出法定范围或不属于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均属非法性质;在企业的组建、成立、合并、分立、变更章程、解散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②企业拥有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的财产,即法人财产,这是企业参与民事活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更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③企业具有法律所虚拟、创新和认可的独立人格,是一种“人格化”的经济组织,是经济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企业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并对之拥有专用权。企业可以享有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和获得荣誉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应诉等。④股份制企业的法人特征,有别于作为自然人企业的单一业主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自然人企业是其所有者的延伸,在法律上,无法同创办他们的自然人所有者分开。依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摆脱了对自然人的依附关系,获得一种独立存在的生命力,从而保证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企业出资人即所有者的有限责任制度。这一特征的本质是企业法人特征的延伸,企业法人财产这一形式使企业财产与出资人所有者即股东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得以区别。企业以其所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度大大降低了出资人的投资风险,有利于资本高效率的流动和组合。特别是有利于企业进行风险程度较高的诸如新兴产业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可以以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把各种闲散的资金纳入企业内部,极大地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使企业规模突破了资金的限制得以迅速扩展。同时股票、债券的流动性所包含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机制,使得企业资产能够在不同的产业部门之间自由、迅速地进出。

(4)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也就是为协调、规范企业所有者(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关系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划分上述各个方面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分工合理、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的企业内部机制。一般地,企业的所有者股东拥有对企业的终极所有权,由股东决定董事会的构成人员,并拥有推选或不推选甚至起诉某一董事的权力。董事会一经授权成立并负责公司事务后,股东便无权随便直接干预董事会的工作。董事会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委托专业经理人员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并对其进行激励和监督。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企业的代理人统管企业的日常事务,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决策,他人不能随意干涉。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进行监督,以保障其行为与企业所有者股东的利益一致。

(5)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评价机制。除了上述的内部监督机制外,企业还处于来自外部的监督评价之中。股份企业是一种资合性的经济组织,它的资本来源不限于个人(像单一业主企业)或若干个具有某一相似行为特征的个人所构成的集体(像合作经营企业),而是向社会开放、具有较高的兼容性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终极所有者股东可以是任何公民,也可以是各种法人组织(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如企业,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如学校、医院等),还可以是来自外国的投资者。企业股票上市后,其价格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形成一种较为客观的外部评价机制。股东手中股票的购进购出,在某种程度上是其对企业意见的宣泄,从而也对企业经营者形成一种独特的监督作用。

然而,虽然股份公司有上述种种优点,这一制度形式本身也有许多缺陷。比如股份公司形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中劳资对立的古老问题;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目标行为模式与企业所有者股东的利益不相一致,甚至是前者对后者利益的侵蚀;很多企业所有者股东的投资目的并非是从企业的盈利中获取红利,而是在于从股价的涨落中获得差额利润,因而并不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的设立过程较为复杂,以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均会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