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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定义和永续经营方法

【摘要】:各国一般以企业所有权集中程度、自主经营程度、管理方式和在本行业所处地位为标准,对中小企业做定性分析。凡符合其中两个条件的,可视为小企业。事实上,美国对中小企业的这两个定义是在定性划分的基础上辅以定量分析,是两种标准的结合。素有亚洲“四小龙”之称的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比较发达,各自都有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一方面它有决定自身本质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另一方面也有量的界线。前者属于内涵的范畴,后者则是外延的表象。所以,对于中小企业,一般就是从这两方面进行界定的。

1.中小企业的内涵

所谓中小企业内涵,就是最能反映中小企业本质特征的理论表述,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定性。各国一般以企业所有权集中程度、自主经营程度、管理方式和在本行业所处地位为标准,对中小企业做定性分析。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这个定义坚持了独立所有、自主经营和较小的市场份额等要求。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做了四点质的规定:独立经营管理,通常由业主兼任经理;由一个或有限几个人投资;产品或劳务主要为当地市场服务;与同行业大企业比,规模较小,规模可以销售额、从业人数或其他可比因素衡量。凡符合其中两个条件的,可视为小企业。事实上,美国对中小企业的这两个定义是在定性划分的基础上辅以定量分析,是两种标准的结合。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也主要是从定量的角度:“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1]

2.中小企业的外延

这里说的中小企业外延,实质上是企业规模划分的数量界线。目前在国外,对于企业规模的划分,一般采用的是“3要素法”,即以从业人员、实收资本、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的经营额的多少,来确定企业规模。在这3项要素中,少数国家3项都用或只用其中的1项,而多数国家用其中的2项。但几乎所有国家都比较重视从业人员这个要素,有的国家干脆就使用从业人员1个要素作为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具体内容将在后面一节中详细论述。

3.中小企业国际界定标准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时,各国为了早日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经济,安排大量的失业人口,增加社会产品供给,都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一大战略。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中小企业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支持,就必须在数量界线上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www.chuimin.cn)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就在议会设有“小企业委员会”,接着便在政府设立了试验性的“小企业管理局”。在美国,中小企业的含义,一是指那些不要求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包括经济规模中性和规模不经济产业,规模指标主要指企业人数);二是指尚处于较大规模方向发展过程中的中小型企业。美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颁布的,主要从数量上划分中小企业,如20世纪80年代初制造业的数量界限是雇佣人数不超过1 500人。第二种是由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颁布的,主要从质的方面划分。在近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每年出版的《中小企业状况》中,已使用更简略的划分标准,一般把雇员不超过50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称为中小企业。另外美国还根据不同发展时期的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分门别类地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具体划分。

欧洲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多数国家都有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并有界定中小企业的条款;没有中小企业专门立法的国家,也都在相关法律中设立对中小企业的特有条款,并对中小企业作出相应的量的规范。例如,英国博尔顿委员会最初把制造业、零售业、批发业、建筑业、采矿业、汽车业、服务业、公路运输业、饮食业9个部门,规定为雇员不到200人为中小企业,后又改为不超过100人。在英国经济学界,对中小企业又提出了另外的标准。例如,《小企业——金融与控制》一书的作者吉姆则认为,一个企业如果符合下列3个条件中的2个就可以称为中小企业。这3个条件是:(1)年营业额不超过100万英镑;(2)资产总负债不超过70万英镑;(3)平均每周雇员不超过50人。在德国,国家经济部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一般是用从业人数和营业额两个标准来划分企业规模的。对于工业部门,规定企业雇员在50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1亿马克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对于商业和其他服务型行业,雇员在50人以下,年营业额不超过20万马克的为中小企业。意大利是欧洲中小企业最发达的国家,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意大利主要是以企业雇员人数作为划分企业规模的主要参照系,规定雇员在500人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100~499人为中型企业,99人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此外,手工业有时列入小型企业,有时则作为单独一项列出。此外,欧洲联盟委员会和欧洲投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界定采用如下3个参照系:一是企业人数不超过500人;二是资产少于7 600万欧洲货币单位;三是如果有中心企业,中心企业不能控制1/3以上小企业资产。

在亚洲,对中小企业立法和政策比较健全的是日本。日本在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规定,在工业、矿业、运输业中,其资本额或出资额为1亿日元以下,经常雇用人员为3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商业零售业、服务业资本额或出资额为1 000万日元以下,经常雇用人员为5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经营批发业3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经常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在1967年修订的《相互银行法》中,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又修订为雇员在300人以下,资金在2亿日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1999年10月日本通产省又确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案,将制造业的资本金提高到3亿日元。素有亚洲“四小龙”之称的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比较发达,各自都有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中国香港地区的界定标准是雇员1~200名;新加坡界定标准为公司资产在800万新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劳务企业雇员为1~50名;韩国将雇员定在1~1 000名,劳务方面雇员为1~20名(运输除外);中国台湾地区从1956年以来多次修改指标,最近的一次是由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在1996年所作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研究》的报告中,提出了台湾中小企业界定的新标准:对于制造业、营造业、矿石及土石采矿业,规定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1亿元以下或经常雇用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对于农林渔牧业、水电燃气业、商品运输仓储及通讯业、金融保险不动产业、工商服务业及个人服务业,规定前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15 000万元或经常雇用员工人数1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

4.中小企业国内界定标准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经过几次调整。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以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职工在3 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3 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1962年,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地位日趋重要,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加强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大企业自然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中心,界定企业规模标准的制定以大企业为中心,主要围绕如何确定大企业展开,在大企业之外的都属于中小企业。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我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有小企业。如规定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且年利润不超过40万元的属国有小型工交企业;三市以外相应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和年利润30万元以下。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做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具体为: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如钢铁企业、炼油厂、手表厂、水泥厂等按生产能力为标准划分;一些企业如发电厂、棉纺厂,习惯上以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划分;对于产品和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为标准划分。1992年又对1988年划分标准做了补充,增加了对市政公用企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1999年对标准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5 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 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2000年中期又针对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新的划分标准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解释。参与划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行业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

最新一次对中小企业标准的修改制定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该《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定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该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为[2]: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 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 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 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 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15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1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 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 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15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见表1-1。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增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为今后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各级政府、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明确扶持和服务对象,为进一步制定和落实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身定位与发展提供了标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