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食品市场主体准入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本章主要介绍了食品流通许可证明受理、审核和变更等程序及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检查内容。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12-01
第九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实践经验证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最短时间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恢复正常秩序,有两个措施最重要:一是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二是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启动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事先指导方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一项已经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工作制度,在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就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明确规定,对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地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覆盖了我国经常发生的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面,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法定化。
为了有效预防、有序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各类突发事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消字〔2006〕第79号)(简称《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程序化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其应急响应
一、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务院所属各部门针对各自监管职责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分级进行了细化。
《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为:
(一)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启动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5)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有不同级别的应急处置机制:
(一)分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三、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制定的《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其应急处理分级响应行为。
(一)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总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省局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总局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状况。
Ⅱ级及其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省局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局、县局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立即成立应急办公室。
(2)在12小时内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总局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相关省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地省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由省局及时监控涉案食品在市场的销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4)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6)总局应急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有关省局。
(7)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务院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省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省局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应急指挥部上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省局并报告总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2)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响应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省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作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查找有无引发事故的该类食品,防止该类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3.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地市局立即向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局通报情况。
(2)省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局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作出预警。
4.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区的县局立即向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二)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三)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总局和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第二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一、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鼓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监督检查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依托12315行政执法网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食品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分析日常监测数据,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4)相关部门通报。
二、预警系统
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三、建立通报制度
按《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总局,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一)报告单位和时限
(1)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局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形成初次报告,及时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6小时内上报。事故发生地市县工商局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上报总局。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12小时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24小时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48小时内上报。
(2)事故发生地省局的应急处理情况,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阶段报告,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十日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故发生地省局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处理报告,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三日内上报。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十日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两周内上报。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一项时效性要求非常高的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加强相关软硬件的建设,在加强事故演练的同时,应依据演练时所发现的问题,细化应急预案的处置措施,真正做到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条不紊、高效地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在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可明确定级或已明确通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外,仍有诸多需要紧急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此类突发事件主要指上级通知、相关部门通报、工商部门检查发现、消费者举报要求紧急组织实施的问题食品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一是突然发生;二是短时间内无法判定是否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又必须进行紧急处置;三是其危害程度可能不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其波及范围又超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规定的范围等。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节依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工商消〔2006〕377号)文件要求,在提出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同时,重点讨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www.chuimin.cn)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把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作为工作重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处置。各单位主要领导是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管理体制。
(三)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或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组织机构
(一)机构设置
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
基层工商分局(所)各监管责任区应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网格巡查员监管。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是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和当地政府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重要信息。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接受、执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具体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
(2)督促下级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收集、汇总,上报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3)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提出启动、解除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建议。
(4)组织、协调、督促系统内各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5)负责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并指导现场工作组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完成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职责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的具体工作。
4.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职责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负责实施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应配备现场负责人、应急指挥车专职司机、指挥车操作人员、现场联络员、拍摄工作人员、指挥中心操作人员各1人。其具体职责为:
(1)负责食品安全应急指挥车在应急处置现场的运行。
(2)在应急处置现场采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反馈给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3)接受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令,指导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
(4)完成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基层工商部门网格巡查员工作职责
各基层工商分局(所)要根据辖区的监管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划分网格,明确监管责任区域和食品安全网格巡查员。发生应急处置事项时,网格巡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事项初查。
(2)提供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现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日常监管情况。
(3)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
(4)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后续工作。
三、处置工作
(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置
1.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分级
根据中毒人数和影响范围,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食品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2.事故处置
发生Ⅰ、Ⅱ、Ⅲ、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工商机关应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上一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启动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和指挥车,做好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对辖区发生的不需启动应急预案的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处置:
(1)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进行检验。
(2)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5)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1)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Ⅰ级:
①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②超出突发事件事发地省直属局处置能力的。
③省工商局认为突发事件紧急需直接启动部署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Ⅱ级:
①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同一市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
②超出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工商局处置能力的。
③省直属局认为突发事件紧急需直接启动部署的。
④省工商局认为需要按Ⅱ级处置的突发事件,指定省直属局直接处置的。
(3)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Ⅲ级:
①影响范围仅限县(区)行政区域。
②县(区)工商局认为突发事件紧急需直接启动部署的。
③省工商局或省直属局指定县(区)工商局按Ⅲ级处置的突发事件。
涉密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2.分级响应
(1)Ⅰ级处置响应,启动部署机关为省工商局。
由省工商局启动部署,指令同步下达到市、县(区)各级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省直属局、县(区)工商局在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实施。
(2)Ⅱ级处置响应,启动部署机关为省直属局。
根据省工商局要求或省直属局认为有必要实施,由省直属局启动部署,指令同步下达到县(区)各级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县(区)工商局在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实施。
(3)Ⅲ级处置响应,启动部署机关为县(区)工商局。
根据省工商局、省直属局要求或县(区)工商局认为有必要实施,由县(区)工商局启动部署。
3.应急响应标准
(1)应急处置响应启动标准
①及时召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处置措施,监督、指导下级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立即将工作部署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
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派应急指挥车立即赶赴现场,并指导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④畅通与事件发生地工商机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实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并根据指挥部指令,通报相关部门。
⑤迅速部署执法行动,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及时报告上级。
⑥确保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的畅通,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置相关申(投)诉、举报。
⑦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及同级食安委。
⑧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发展的其他措施。
(2)应急处置响应实施标准
①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迅速制定检查方案,部署执法行动。密件的传阅、复制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要求。
②组织市场清查,对清查发现的问题食品,查清来源和流向,并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售和追回。
③按照上级要求,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等采取封存措施。
④按照上级要求,对问题食品及时送法定部门检验。
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食品来源于或者流向其他环节、其他地区的,应及时书面通报相关环节监管部门和所在地工商部门。
⑥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⑦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发展的其他措施。
⑧按要求及时将工作情况、清查和处置结果上报上级工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食安委。
(3)事件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件可能波及地工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及时作出反应。全面清查市场,查找有无事件所涉问题食品,防止该类食品在本地市场流通。
4.调查与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直属局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或其办公室,可立即指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处置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包括:
(1)对可疑食品的调查
根据已了解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特点和对病因的初步判断,围绕可疑食品经营环节进行调查,包括:
①可疑食品的进销情况:调查可疑肇事单位“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可疑食品的进销货情况。
②食品销售的现场环境:检查可疑肇事单位是否按照食品的贮存条件储存和销售食品,检查该单位储存和销售食品的温度环境。
③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接触可疑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逐一检查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和健康证是否有效。
(2)对可疑肇事单位的先期处置
在调查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对可疑肇事单位应及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①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
②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③封存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件相关的经营场所。
④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5.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对应上报至省局的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应在规定的上报截止时点前至少4小时内报毕;对出动应急指挥车至现场处置的,应随时上报情况。
上报报告应至少涵盖事件所涉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结果、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6.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和运用
(1)信息库的建立
各级建立食品安全参与者信息库。包括:食品经营者信息库、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库、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库、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信息库、网格巡查员信息库。
(2)短信平台的建立
各级建立应急处置短信平台,用于食品安全应急指挥。短信平台明确专人负责,分别建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联络员、网格巡查员等组群,随时发送相关应急处置指令。上述人员工作手机须24小时保持畅通,收到应急处置指令10分钟内必须回复。
(3)信息库的使用
除按保密要求不能进行外,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或Ⅰ、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将相关清查和监管工作要求发至全省食品安全参与者信息库的所有人员;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将相关要求发送至所属地市级以及事件可能波及地区食品安全参与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将相关要求发送至所属县(区)级信息库相关人员。
对信息库人员每年发送至少不少于四条提示类信息。
7.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省局、直属局应急办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省局、直属局应急指挥部;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省局、直属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置情况,随时通报处置结果。
8.后期处置
(1)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瞒报、迟报、漏报信息,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作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措施得力、工作突出、作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总结完善
各类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形成善后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要认真分析和解剖本次事故(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查找工作漏洞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种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
四、处置保障
(一)人员保障
各级都要有1名熟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分管领导,负责全面指挥各项工作;至少要有2名精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骨干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安排调查处置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直属局要有一支30人组成的、能够熟练开展现场调查处置的应急分队;县(区)级工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小分队。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各级要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二)物资保障
应急处置期间,指挥中心、应急指挥车、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三)经费保障
省局和各直属局应当在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年度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四)演习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要加强对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干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的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能力;要对公众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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