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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环境宪章: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重大意义

【摘要】:《环境宪章》使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国家。因此,该宪章对于法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可能对其他国家的宪法构成积极影响。法国人认为,入宪的环境宪章“承认环境方面的人权,将其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和基本原则,可以阻止与可持续发展相反的措施的有效性”。

二、法律上的人再发现

(一)法律人模式是社会变革的力量

通过上文的法律人模式演变历史考察,不难得知,法律上的人,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体系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形象。[92]“这样一种形象在不同的法律发展时代是变化着的。有人可能甚至会说: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93]不同的法律人形象,作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人研究的范式,左右着不同时代的立法并因此成为法律变革和社会演进的精神力量。“在那些现实存在着但又超越现实漫游的个人身上,在他们的任何怪诞、情绪和胡思乱想处,在那我们称为人性怪异植物的完整标本上,法律制度肯定不可能建立起来。通过经验具体的人不会通向法律制度之路,反而导致对法律制度的否定。有谁像麦克斯·施蒂纳那样从‘唯一者’出发,必定会像他一样以无政府主义而告终。相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只能根据人的普遍类型来制定——而且对不同的法律时代而言,多样态的不同的人类特性表现为典型的、本质性的,是法律规范化的重要出发点。”[94]法律上的人立足于社会现实和法律时代,然而法律人最终通过实在法来表达。实在法对法律人形象的表达集中体现在对法律人格的承认和法律人的规则设置。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模式相对于法律制度设计具有基础性,法律人模式所背负的时代使命和法律精神是立法的理念基础,也决定了立法的方向。在一个全新的法律时代,法律人模式的选择必须以社会背景和社会要求为基础,而同时又决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

法律上的人之形象是与法律实践交互影响的。人类图像隐藏于人类文化活动的各个层面,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变动的。人类图像乃是人类“自我诠释”的历史,是人类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之间的转换中介。“人是什么”的答案可以从人类历史中被实践映现的“人类图像”上去理解。[95]法学上人之图像,核心是讨论法学上对人的认识和预设这两个相互影响的问题。通过反观法学上人之图像的历史演进,得出的三个结论是:第一,人之形象为一门跨学科的议题;第二,人之形象并无固定一致的形态;第三,人之形象为一具历史性且不断生成变化的概念。[96]当代各国都面临着环境问题的侵扰,环境问题是每个国家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当今世界的图景已不再是单纯的没有战争的和平状态,也不再仅仅追求经济发展,而是追求人类整体发展与大自然环境容量保持平衡的状态,追求生态安全的秩序。

再从人之图像与世界图像之交互影响论述,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着大自然的严重反扑,目前对世界的理解不仅在于乞求一个没有战争的世界和平状态,尚有对大自然资源永续发展的冀盼。这是一个新的生态学基本课题,这意味着人之图像因为世界图像的转变所产生的变化:人从自私自利的人之图像,转变为认识到创世主所给予的大自然环境资源有限,不仅顾及现在的自然环境,尚应思虑未来的自然环境。也就是说:人之图像转变为植基于人仅是大自然环境中一个原子之深刻认识。[97]在汤因比的文化形态史观中,人的本质永远都存在于自然之中、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什么是自然,是自然哲学的基本问题,在今日因为环境问题而被重新提出。人类已意识到,人本身无法自外于自然,他必须“与自然”且“在自然”中生存。在环境问题之反思中,人类自觉必须彻底修正人与自然之关系。传统自然科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人与自然之严重疏离,其后果则是人本身之异化。因此,全新的法律上的人核心概念为“身处环境中的人”,现代文明要向启蒙以来的原子论式“人类图像”道别。[98](www.chuimin.cn)

(二)全新法律人模式之诉求

从历史进程来看,自从人类这样一个生命形式诞生并且具备了精神意识以来,人类便需要不断地发展、不断地超越、不断地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每每人类生存的社会作一次跃进,必将带来人类社会内部的变动——这就是人的吊诡。人的认知能力和人的存在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持续恶化的环境危机,对于人类本身而言意味着什么,是需要我们思索且回答的问题,每个生存在环境之中的人都应该思考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环境法与传统法产生的背景迥然有别。环境法作为社会科学知识的集合,正是法律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环境法异于传统法的根本之处便在于,环境法重新审视法律视野中人与自然的交往关系、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重新对法律进行价值判断并提出新的人类行为模式。一切伟大的政治转型都是由法哲学来推展或伴行的。法哲学立于其首,革命立于其尾。从人的角度解析法律具有必然性,作为向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提出挑战的革命的环境法,环境法的革命性首先就表现在它对人的假设具有革命性。

1984年《德国巴伐利亚州宪法》第141条第1项规定:对自然生活环境的保护,也是我们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应将此保护责任托付于每一个个人以及社会团体。2005年2月28日,法国议会通过了《环境宪章》,并使该宪章作为一个专门规定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为法国现行1958年宪法的一部分,并同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环境宪章》使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国家。因此,该宪章对于法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可能对其他国家的宪法构成积极影响。作为法治国家,法国十分看重这个环境宪章,并以此为骄傲。也许,在心底里法国人希望环境宪章能与法国1789年那个深刻影响人类历史的人权宣言相媲美。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认为,宪章打开了通向“一场真正革命的道路,即人道的生态的道路”。这项宪法法令不仅仅是一种虔诚的愿望,它确实将环境问题置于法国法律的最高等级,处在了法国法律金字塔顶峰。在未来的工作中,法国的立法者应该始终牢记宪法前言中的这10条内容,其他法律今后将被通过环境的视角进行审查。法国人认为,入宪的环境宪章“承认环境方面的人权,将其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和基本原则,可以阻止与可持续发展相反的措施的有效性”。法国《环境宪章》开言即宣示:自然资源和自然的平衡是人类产生的条件;人类的未来甚至存在都和他所在的自然环境不可分离;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人类对其生活条件和自身的发展所施加的影响与日俱增;某些消费或生产方式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对生物的多样性、人的充分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有害的影响;环境的维护应该和民族其他的基本利益一样被追求;为了确保可持续发展,旨在满足现阶段需求的选择不能有损将来几代人和其他人民满足他们自身需求的权利,宣告如下……法国的《环境宪章》对人之形象的观察和预设基于人是大自然中的一分子,人类的存在与大自然不可分离,人们在日常活动和法律实践中都必须关照大自然,这个大自然不仅是现世的大自然,还有未来的自然。

20世纪60年代西方爆发了生态革命,从此,社会科学界掀起了深入探讨环境恶化原因和重建社会科学范式的浪潮。其中,法学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学理论关注环境问题,关注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环境问题,也推动了法律上的革命。法律的转型最基础地表现在法律对人的认识问题上。法律上的人,体现人类的思维范畴和历史意识。法律人模式的选择,绝不是一个自由无意识的问题,而是人类有意识的选择,或者说立法者、法学家的意识选择问题,它深深地刻有人类意识的烙印。在法律人模式历经了“商人”、“政治人”、“社会人”等模式的演化后,在当前环境危机不断扩大的时代,法律人模式究竟如何选择才能够适应这个状况?本书提出“生态人”作为法律人模式发展的一个方向,并论证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法律人模式发展至“生态人”的历史必然。在历史的洪流中,人类心灵从蒙昧阶段的幼稚沿袭到今天的高度发达状态所经历的一切伟大运动,都是人类意识和思想的结晶。人类文明社会仍在继续发展之中,“生态人”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经验史中一件了不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