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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法律角度塑造环境法之人

【摘要】:“法律上的人”在不同的法律深处,是各种影响着立法思维的法律观念在交织发生作用。古典自由主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的个人主义”,把个人视为私法的构成基础和目的。罗马法中身份法上的人格产生于身份法

一、法律上的人如何塑造

(一)时代背景与法律人模式

通过上述历史对法律上的人的呈现,我们已经透视到时代的变迁和法律观念的演变对于塑造法律上的人之根本性。“法律上的人”在不同的法律深处,是各种影响着立法思维的法律观念在交织发生作用。社会力量,历史和文化发展不断对法律制度起作用,改变法律规则,或延缓、塑造或缓和变化。每个法律变化有其本身的生命史。但是有某些典型模式,即法律变化倾向于遵循的道路。[81]早期罗马法是原始家族观念或者说宗法观念起主导作用的产物;《法国民法典》开创的近代私法宣示的是个人主义;《德国民法典》代表的现代私法徘徊在个人主义和超个人主义之间;社会法上的人则是私法上的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转型;而公法上的人也历经了从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的演变。可以说,法律上的人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法域中异彩纷呈,这还是应归结于法律上的人之现实来源:社会生活中的人,也即法律上的人实际地反映着现实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需要。这种历史和社会的需要左右着立法者的法律思维,同时也影响着法律上的人之形象,法律上的人每一个变化都是独特的历史事件。

19世纪主导法国私法的思想是古典自由主义,其核心是相信个人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需求的最有效的手段。个人自由是个性充分表现的条件,古典自由主义心目中的政府就是一位不偏不倚的“仲裁人”或“裁判”,职责是维护“游戏规则”,而不能自己直接参加“游戏”,或预先做手脚,或修改游戏结果,即所谓的“有限政府”。古典自由主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的个人主义”,把个人视为私法的构成基础和目的。在自由主义观念之中,每个人都是“原子化”的单独个体,每个人的需要和利益都是不依赖其他人的。自由主义关于人的个体化的认知,麦克尼尔如此比喻,“这样一种做法——从社会的机体中掏出它的经济心脏,并且希望把这个经济心脏当作一个独立的发生功能的器官来考察——确实显得有些不理智”[82]。于是,近代私法中的人之地位可以如此表述:“承认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完全平等。”由此所肯认的法律人格虽是“可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私法关系的立法者”,但这个私法上的人却是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法的力量之差异的抽象性的人,其背后是“理性的、强有力的智者人像”[83]。德国是“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得相当彻底的国家。《德国民法典》“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84]。它所描述的人像乃是植根于启蒙时代,尽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个人,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经济人。私法体系的统一性瓦解,以及私法领域被社会法和公法蚕食的过程,与主导社会的观念从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的转变这个过程是同步的。

从近代私法到现代私法,民法的理念从形式正义转为实质正义,并从追求法的安定性价值转为追求社会妥当性价值。但这种理念转变是在承认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对现代社会新出现的问题的法律调整。与此理念转变相适应,自拿破仑民法以来所确立的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也有所调整,即由所有权绝对变为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由契约自由变为受规制的竞争;由过失责任变为社会责任。这种变化是由20世纪社会状况的转变决定的。在这种转变中,所有权具有了增进社会福利的义务;绝对的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严格责任制度的出现也使受害者更容易获得救济。除此之外,现代民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这些新制度和新原则体现的是私法和公法的融合,使得私法开始摆脱形式平等的不足,同时也弥补了私法对于人的关怀的疏忽。

公法上最初的抽象平等的人,是在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等级制度的状况下构建起来的。这个历史时期,古典自由主义思潮开始萌芽,这种思潮认为每个人都是具有天赋的理性的存在。每个人都让渡出了个人的权利而组建了国家,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都是一致的,每个人都是国家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所保护的对象。这样的观念在法律上也设定了一个抽象的法律人标准,即“凡具有人的面孔者,一律平等”[85]。每个人在与国家的社会契约中,都具有同等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排除了他的具体身份、地位,等等。到了现代,受集体主义以及福利国家等观念的影响,公法上的人被想象成社会这个复杂整体的有机部分。公法考虑的更多是人的集体气质,每个人的政治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整体中的一部分就是对人的描述方式。“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86]个人主义为集体主义所取代,个人意志也将完全服从于公意,每个人均“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87]。人类也就进入了更完美的境界。同时,为了达致社会整体福利的更大化,公法上的人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差别也引起了公法的重视,很多公法制度被创设出来以弥补人们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权利享有方面的差异。

20世纪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世纪。垄断的加剧,使工业社会中出现了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社会群体不断分化,形成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对立和冲突。而近代私法所确立的权利绝对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原则等都面临着挑战,并由此促成了近代私法的现代转型。现代私法承认具体人格,经济上的强者和弱者的存在,从法律规制上抑制强者、保护弱者。法国学者里佩尔在《职业民法》中说道,“我们必须给法律上的抽象的人(例如所有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为了进行论证而驾空了的人(例如甲、乙)穿上西服和工作服,看清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究竟是什么”[88]。如此,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在知识、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实力受到法律的考虑,法律试图追求实质正义就应该考虑具体的法律主体的具体状况,众多的承认法律主体具体差别以及保护弱势主体的法律制度被创设出来给予弱势主体特殊关照,法律上的人渐变成具体的人。

(二)法律场景与法律人模式(www.chuimin.cn)

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现实的法律体系结构同样赐予了法律人模式变革的力量。罗马法中身份法上的人格产生于身份法以及身份法领域的各种身份关系,身份法上的人处于复杂的身份之网中并形成了身份法上的不独立的人格。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造就了私法和公法的分立,同时也为这两个法域中不同的法律人格孕育了土壤,法律上的人同时具有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双重属性。[89]人们的生活分为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人所面对的社会关系分化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及人和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关系。市场经济商品交换和竞争的存在,使得市民社会的不同私人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形成了彼此漠不关心又紧密相连的“共同利益”关系。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是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90]

私法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往和交易关系为鹄的,而公法以保障人们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公共事务为要义。值得一提的是,在如今,私法和公法的绝对分立导致的一系列法律真空,导致了公共领域和社会法的产生,也导致了两者在法律理念和制度层面的互相渗透、互相吸收;两者同样经受了个人主义观念向团体主义观念的洗礼,私法上的人和公法上的人同样经历了由“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转变,这不得不说是殊途同归。

20世纪以来,由于团体主义的盛行,很多独立于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起来。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各种社会团体运动的结果,包括劳工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环保组织、动物权利保护组织、妇女组织,等等。这些实体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代表这些弱势者的利益和强势者进行法律上的对话。这些领域是私法很难涵盖的,于是在这些领域产生了公共领域,产生了社会法这个法域,第三法域正是社会法上的人存在的法律场景。可以说,法域和法律上的人是互相成就的。[91]

(三)实在法的表述

不同法域中的法律人,其法律地位通过实在法表述出来,这也是运用实证主义方法从制度层面研究法律上的人之方法。本书第一章第二节已经述及,实在法对于法律上的人之表述在于对法律人格的承认,以及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价值等观念实现法律人自然性、社会性属性。

私法上的人,其法律地位表现在: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得到普遍认可,自然人的私人利益和私有财产得到私法的保障;私法法律关系是意思表示自由的私人之间产生的契约关系;即便法人是自然人的人格延伸,法人的制度设置也是以法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法人的私法地位可以比照私法上的自然人;私法上的人之具体形态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私法上的人所承载的契约精神在私法立法中贯穿始终。公法上的人法律地位表现在自然人的公民人格和政治权利得到普遍和平等认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作为公民的自然人和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公法上的人承载的民主、自由精神在公法规则中得到体现。自然人的私法人格和公法人格同时存在于私法法域和公法法域,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