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也是以人或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由于人普遍具有复杂的意识,所以法学研究对于“法律上的人”的建构远远比自然科学来得复杂和困难。[116]法律人模式是“类型化”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法律人模式是一种逻辑的抽象,而非事实本身。......
2023-12-01
五、社会法上的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社会法和经济法打破了私法一统天下的情势,从私法中分离出来,在诸如土地、水法、农业法、渔业法、狩猎法、金融、公司等领域逐渐形成法律体系,如此便消解了私法的内在统一性。私法崇尚经济自由,在第一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经济的发展和私法对自由经济的鼓励,在许多经济领域导致了财富集中和垄断经济,这种状况使得国家干预和法律的社会化成为必须。因此,“质言之,假使不控制其本身会导致之权力集中的话,契约自由会导致强者的自由使弱者不自由”[64]。如同私法法域之中诞生的“商人”一般,这种全新法域的形成必然塑造一个全新的法律人形象。
(一)社会法上的人:私法上的人之转型
社会法上的人是存在于第三法域——社会法中的法律人。大陆法系中传统的法律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包含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社会法作为公法与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冲破了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藩篱,促进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社会法这一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新生法律现象,脱离公法与私法理论的禁锢,对于传统公、私法分类而言具有革命的意义。拉德布鲁赫如此形容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65]
近代私法塑造的抽象法律人格是被抽空了一切具体特性的、整齐划一的、标准的法律主体。这种抽象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其构建的社会生活原型是市民社会的市民,也就是星野英一所言的私法中的“强有力的智者”。这种“强有力的智者”和“商人”被设定为熟知市场经济规则的、精于算计的、能够判断市场趋势的强势的人。近代私法对于人性的基本预判和人的行为的基本预设,是一项高度的法学成就,对于促进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发展、保障天赋人权和经济自由方面具有进步意义。但是,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垄断资本主义出现,由于极端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导致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劳工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环境保护运动风起云涌。法律开始向弱势者倾斜,法律中出现了大量保护弱势者的制度和理念,社会法从传统公法和私法中脱胎而出,并由此带来了法律上的人之形象转型。
在私法中,人是抽象的、平等的、具有理性的主体,是“强有力的智者”和“商人”[66]。而在社会法的领域中,并不是每个现实存在的人都具有理性,法律关系双方并不一定总是平等的,也许会有经济地位的悬殊,也许会有智识的差别。而且,相当一部分的经济实力的悬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可以归因于绝对的契约自由和放任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同时,19世纪以来,团体的不断扩张、不断积累形成了大公司或者垄断企业。这些企业掌握着绝大多数的社会财富和资源。这些大公司、垄断企业不仅排斥中小企业,还漠视消费者的利益,社会出现了两极分化,一极是经济实力强的垄断企业;一极则是弱势的消费者和劳动者,这一极的人群被星野英一教授等称为“弱而愚的人”[67]。此时,私法中的人的抽象人格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受到了冲击。
而且,观察近代私法中抽象人格的理论预判,这种抽象人格所假定的“经济人”或者“商人”形象也是值得怀疑的。古典经济学和近代私法中假定的“经济人”或者“商人”是具有绝对理性的人。每个“经济人”和“商人”都有完备的理性和内在的价值体系,在进行经济决策时他总能够运用理性进行精确的计算,从而能够选择一个最佳方案,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全能的人在新制度经济学家H.西蒙的眼中无异于一种“神”。而现实是,无论是古代人,还是近代人,抑或现代人,都只可能拥有有限理性。在很多时候,人们通常不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动,而是依据习惯和文化来进行选择,所以只能追求一个更好的结果,而不一定是最好的结果。[68]因此,根本不可能抽象出一个统一的绝对理性主体和人的形象。
无论处于哪个历史阶段,现实的人总是千差万别的,各种语言、知识、性别、年龄、智识、阅历等构建出每一个具体的人。本书第一章已述及法律具有人性这个根本因素,法律不仅应该关怀人性,更应该关注人性的差异和历史变化。基于对近代私法抽象人格的反思和审视,社会法对人性采取的是具体的观察视角。社会法中的几乎所有分支法,都是针对某一类具体的法律主体或者具体的弱势群体来设置立法,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对应方,或者强势,或者掌握公权力。从这个角度而言,社会法更为人性化和温情脉脉。诚如日本学者丹宗昭信所言,“社会法用具体的人如劳动者、中小企业、消费者,来代替私法上抽象的人”[69]。至此,法律上人的形象呈现出了新的变化,这个变化可以概括为从“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法律上的人不再是鲁滨逊或亚当,不再是离群索居的孤人,而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一个集体人。随着这一法律上的人之类型贴近社会现实生活,法律(权利)主体也就分解了,溶化为一个社会类群的大多数,现在也是法律上至关重要的类群的大多数。所有这些都特别鲜明地在劳动法中取得了进展,在此意义上,劳动法对社会法律时代起着引领道路的作用,就像商法对自由权利时代所起的作用一样。”[70]
近代私法张扬的个人主义精神强调个人权利的至上和优先,认为个人是先于社会和国家而存在的。由于人性都有向恶的一面,人们之间会产生“人与人的战争”,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和维护社会和平,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让渡一部分自然天赋的权利而结成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每个自然人的授权,社会也不过是由一个个“原子化”的个体组成的,公权力的设置也是为了保障这种“原子化”的天赋权利得以实现。这种个人主义的精神,与近代私法的抽象法律人是相得益彰的,构成近代私法的基本方法论。而社会法上关于“人”的观念的相对于“私法上的人”,一个显见的进步就是从原子化的人到团体化的人。
在20世纪,私法的统一性不再享有此前的那种优越地位,很多原先由私法进行规范的领域转移至社会法领域,这种转移伴随着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的转变,“与自由经济社会的引退相应的正是:其最伟大的法学创作(私法之统一性)的崩溃”[71]。资本主义向垄断经济过渡,雇主剥削劳工,损害劳动者利益,生产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妇女老人儿童的权益保障这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对于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只有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才能更有利地保护自身的利益。经济个人主义向多元主义转化,经济上的利益协调不再是通过个人这个经济主体来进行,而是通过集体利益来代表,例如工会与雇主。团体运动呈现在法律上的图景是:在强弱对立的社会关系中,弱势群体往往结合成各种团体,利用集体优势来参加社会活动,这些社会团体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由此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在社会法的视野中,所有的人都是集体之人,都是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消费者是一群人,经营者是一群人;劳动者是一群人,雇佣者是一群人;污染受害者是一群人,排污者是一群人……[72]同样,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也认可劳动法上的人不同于民法上的人,劳动法上的人其根本属性是集体性。“该劳动运动为大量的行为,如团体协约法,工会法,劳动争议法等皆为关于大量的法律行为之规定。于此可见集团的或团体的思想之发现与从来以个人为中心之私法大有不同。”[73]集体主义的本质就在于连带和团结协作,以强化社会共同体的正当利益。(www.chuimin.cn)
由于现代社会分工的极端细化,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虽然社会成员完成交换的时间非常短暂,但他们之间的联系却远远超出这段时间之外。他们在执行每一项职能的过程中,都必须依赖于他人,继而最终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关系牢笼”[74]。社会的正常和有秩序运转依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由每个人的意识和行为来完成,每个人身处不同的位置,却都为社会这个有机体作出无法抹杀的贡献。正因为每个人与社会的有机联系,以及每个人与其他人的密切联系,所以社会法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而人的基本形象也摒弃了近代私法的原子化的个体形象。质言之,社会法中的人之形象是团体化的人,这种团体化的人之形象可以弥补原子化的人之不足与肤浅。
社会法的思维方式是反对个人主义法律观中被消除也被阻止的个体概念,它用具体的、社会化的人,比如说以具有不同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雇主和雇员、工人和职员来代替那种个体概念。[75]由于秉持社会化的人和团体化的人的理论预设,社会法致力于矫正私法所忽略的方面,着重关照消费者、劳动者、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者群体的权益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调控能力将会大大增强,社会法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经济社会将不断被整合进公法秩序之中,每个人的具体权益都能具体地得到保护,社会法将最终实现私法未尽的目标,即“每个人在经济法中,就是整个国家”[76]。
(三)社会法上的人之形象:“社会人”
社会法对人之形象的预设超越了传统私法的人之形象,使得法律从“天上回到了人间”。社会法返回到现实世界,观察人类不同群体和个体多元分化的真实生存境况。立足全新的时代,社会法用“具体的人”、“团体化的人”重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人格,这种人性假设无疑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拉德布鲁赫非常精辟地论述了私法上的人和社会法上的人法律个性之差异:私法,或者说“市民”法……它也不明白什么是劳动者的联合,通过这种联合,单个劳动者这种弱势群体寻求与企业主达成力量均衡;它同样不明白什么是大职业联合体(协会),这些职业联合体通过劳资协议而成为劳动合同的真正缔约者;它眼里所看到的只有单个的签约人和单个的劳动合同。故此,它最终也不清楚什么是企业的联合体——市民法只想见到的是这样单个的劳动者而绝不通过法律纽带联结起来的劳动者们相互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本不把企业的职工总体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统一体,它地地道道地是只见纯粹的树木,不见森林。而劳动法的本质则是极限地接近生活。它与抽象的市民法不一样,其眼里……不只是单个人,而且也是联合会和企业……它把单个的人看作是联合会的一员、企业的一员,最终也是整个经济和社会的一员,带有一切自我生成的动力,这就是共同体感觉,或至少是放大了的自我主义的动力,我们把它称为有机团结(连带)。[77]
对于社会法上的人之形象,有很多学者将其抽象为社会人。社会人是指负有社会责任的人,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追求社会安全、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的责任。社会人的基本内容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之外,人还具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的需要;人所作出的选择,必须建立在他个人的社会经验、不断的学习过程以及构成其日常生活组成部分的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人的行为直接依赖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要从每个人的现实存在和他与环境的关系去理解人,去解释人的经济行为。
1.社会人是集体之人
社会性是社会法对人的本性的基本预设。私法上的人将人想象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体,人与人之间只有在交易时才发生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不可能游离于社会之外,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这样一个系统之中,每个个体综合起来才构成了社会这个统一体。每个人与其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时机看似非常偶然和短暂,但实际上每个人的生活都在深刻地依赖他人的劳动。这种必然的、不间断的、纷繁复杂的联系才是最真实的社会关系,密切的联系之网形成了社会这个大系统。
在社会法的视野中,每一个人都是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都是集体之中同舟共济的同船客。每一个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对于集体利益的实现大于和优先于实现个体的利益。同时,集体利益的实现也必然促进和维护个人利益。贝尔指出:“随着非市场性的公众决策方式变得日益不可缺少——因为有些事情个人是无法凭借着自己的力量做到的;这种新的方式扩大了社会冲突和群体摩擦的潜力。我所说的群体权利,是指向社会提出要求的权利已开始奠定在群体全体成员的基础上,而不再奠定在个人属性的基础上。”[78]
2.社会人是具体的人
“社会化的事实使个人处于双重的地位上。我从这种双重地位出发,认为个人被包括在社会里,同时与社会相对峙,是社会的有机体的一个环节,而且同时本身又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是一种为社会的存在和一种自为的存在。”[79]在社会这个共同体之中,每个人的自为存在使得每个人的身份、地位,每个人的命运都是不同的。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个人都不再是鲁宾逊或亚当,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个集体人,每个人都是贴近社会现实的人,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面纱,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可能是雇主或雇员,可能是企业或消费者,可能是工人或农民,不同的人在法律上被不同的有差别地对待,弱势者受到法律更多的关照。“社会人”便是如此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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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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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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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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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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