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意味着人类生活在社会里,法律之产生、法律之成长,是为解决人类的生活与生存之实际问题的,所以法律是以人的社会生活为导向的,人性是法律最自然的流露。生态人是每一个与自然环境发生交往关系的个人、企业、政府、团体、后代人等。......
2023-12-01
二、法律人模式:法律上的人之形象化
法律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学是研究人的问题的学科,一向重视研究人的模式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各种形形色色的人的模式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被视为法律规范化的本质。法律上的人之模式的不同展现,可以称为法律上的人之形象人之人像。这些不同的法律人形象,是对有差异的人性之表现。关于法与人性的关系,拉德布鲁赫在《法律上的人》一文中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即法律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类型的变化而发展的,不同类型的社会有不同类型的人性和对人性的不同观点,因而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不同类型的法中呈现的是不同的“法律上的人”之形象,也即不同的法律人模式。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古代的礼俗社会时代、近代的自由权利时代、现代的社会法时代,由此产生了三种类型的法,即民俗法、官吏法和社会法。
(一)古代民俗法中的法律人像
在古代社会,由于人存在的基本社会组织是以血缘连系的,这一时期的所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都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因而,社会制度都是以习俗和宗教的规定为前提的。拉德布鲁赫说,“日尔曼古代社会时期,法、习俗、伦理、宗教是融为一体的,法同时是先民的智慧,民族良知的声音,神的意志,因此它不是通过人类的立法制定的。法的养成是在各种法书和智判询答中进行的”[118]。在这样的时代,法律以宗教和习俗的形式表达,而宗教和习俗最根本的特征便是建立在礼俗社会之中,以小社会和大家族为场景。这个时代的权利,不是单纯的权利,而是附加着义务甚至渗透着义务的权利。
在古代,由于经济和社会不发达,人们对自然力还有着顶礼膜拜的感情,人们往往结合成一个大的家族共同生活以抵御自然力,人们还无法从以血缘为基础的共同体——家庭、部族中独立出来。这个时期,人们所享有的权利都处在家族或部族家长权利之下,法律对于家长权利的绝对保护就是以规定每个个体的义务来实现的。而且,法律的表达形式也不是有意识的制定法,而是在长期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无意识地逐步形成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宗教、风俗和习惯。
法律并不是由特定的个人制定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所表达的是无意识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其表现形式是风俗和习惯等法律,如中世纪的同业公会制度和采邑制度。在古代礼俗社会中,不存在个体的“法律上的人”,这个时期的“法律人”是从属于家庭和部族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在法律中的生活是浸透着义务的。
(二)近代制定法中的法律人像
拉德布鲁赫认为近代社会的法律是依照一种人的形象来建构的,这种人就是身份上自由的“商人”或“经济人”。他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继受使单个的人脱离了礼俗社会。它们使人脱离社会,不再把义务,而是把引诱单个人的利益作为法(权利)的出发点。这样一种法律上的人的新类型是按照商人的形象来塑造的,它是一种完全逐利的、精于算计的形象(所谓‘有交易,则没了和气’)。”[119]“商人”形象,或者“经济人”形象,是一种非常自私自利而又精于算计的人。“商人”,或曰“经济人”,是随时随处以追逐自己的正当个人利益为行为目的的人,甚至有些毫无情感地、冷漠地追逐利益;他们在近代法中具有平等的、独立的人格,他们摆脱了家庭或者家族的法律束缚,再也不以家庭或者家族为存在形式;他们都是有理智的人,能够有意识地行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在近代法时期,法律的形式主要是制定法。这一时期产生了立法者,这种法律主要是由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所以叫制定法。由于这个时期的人们刚刚从古代礼俗社会的束缚之中解放出来,这个时期的法律突出内容就是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以法国的《人权宣言》为集大成者。这个时期的法律人形象,可以归结为一个追逐利益的“商人”形象。(www.chuimin.cn)
近代法律以高扬人的权利为特征,这个时代的法充满了自由权利的人性观。在这种观念下建构的法律,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化了。在这种法观念之下,法律尤其是商法只考虑一切与追逐利益有关的法律关系,只考虑经济关系,而其他的正当关系则被忽略了。例如,在近代契约法中,只考虑契约本身的内容,契约一旦达成就具有无上的效力,而不管签约双方的力量之对比和较量。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对于人性的预设是将人都看作是“聪明的、强势的、能够判断利益的商人”,每个人都精通法律尤其是契约法,而不是那种“慵懒的、有惰性的、昏聩的、弱势的人”。这个时期的立法者,没有意识到组成社会的人并不都是精于算计的商人。事实上,不是每个人都能够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即使是精明的商人也未必是事事清醒的。人的行为也绝不是总是受利益驱动的,除了利益驱动,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天然的情感。依据强势的“商人”或者“经济人”人性观构建的法律制度,将复杂的社会关系单一化,难以应对人们在市民社会中的所有生活和需要。到了19世纪末以后,法律制度出现了许多变化,对于近代法制度进行了许多修正,一种新的人性观和法律人形象也产生了。根据这种新的人性观,人不再是单个的、毫不考虑其他人的;人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人、存在于组织中的人;人也不再只是顾自己利益的,而是对社会和集体负有责任心的人。当然,这种“社会人”或者“集体人”不同于礼俗法时期那种仅仅承载义务的法律人。
(三)现代社会法中的法律人像
拉德布鲁赫说,“这一新的人类形象,与自由权利时代抽象的自由、自利和精明的(人)图式相比,是一种更加接近生活的类型,在此同时考量的是法律(权利)主体的智识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实力状态。自此以后,法律上的人不再是鲁滨逊或亚当,不再是离群索居的孤人,而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一个集体中的人”[120]。这一新的法律人形象突出地表现在社会法之中,劳动法律关系深刻地表明了这种人性观的转变。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近代法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近代民商事法律关系之中,契约双方都是抽象的人,不管契约订立者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和意识能力。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法律人可以是企业主,可以是工人,也可以是企业工会。工人和企业主之间的契约是建立在考量双方经济和社会地位基础之上的。工人,是企业的一员,也是工会的一员,工人的行为最终与其他工人和企业主的行为有机联系在一起。这是社会法中的社会连带关系理念。将这种连带关系放大至社区,至国家,甚至可以放大至国际社会,每一个法律主体的理解,就不是单个的、原子化的个人,每一个的规制都是将其视为一个企业、社区、国家和全球社会的一分子。
这一深刻的转变也反映在公法领域。“公法也已采取了这一新的人之(形象)观念。我们现今正在考虑改变民主的概念:建立在孤立个人基础上的民主思想将转变为以集体人概念作为出发点的民主思想。在我们看来,民主不再是指‘凡具有人的面孔者,一律平等’,也不再指它相似的反面,即‘挑选领导人’的最好方法。它对我们意味着——在相关联的意义上——不再是单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极为繁复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整体(社会组织、阶级、政党)。”[121]有了这种新的理解人性的观点和人的形象,我们不再从个体的立场来理解法律,因而也不再把法律理解为个体的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这样的人性观将个人理解为一个共同体的一分子,个人的意志通过集体行动得到表达。
同时,人性观点和人的形象的变化,也引发了法律观念的变化和法律对权利的理解变化。在近代商法中,个人权利被认为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不可侵犯的。而在社会法中,个人权利与社会义务密不可分。企业作为人的集合,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义务。法律对企业每个员工都是将其视为企业的一部分或者工会的一部分来考虑的。个人的法律行为在很多时候没有工会的集体行动力量大,因此,工会常常成为企业员工主张权利的途径。社会法时代的法律人形象可以概括为“社会人”或者“集体人”之形象。
从法治角度而言,人之形象或者图像饶富意义者是:立法者当初对人之预设为何;其中又经过如何的观察,而后对应出如何之变化;当今法律中的人之形象为何,以及对未来的展望如何等议题。此等议题的提出,必须深究一个国家法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背景发展脉络如何。此为解析法律中人之形象所必经的过程,但探究法律中人之形象议题本身即是人之形象在法学上价值的实用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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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77]简而言之,拉德布鲁赫提出的“法律上的人”概念是指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规定的人类的形象。拉德布鲁赫于1927年发表《法律上的人》一文,对“法律上呈现的人类形象”作出深刻论述。要言之,法律上的人是生活在法律场景之中的人。人在进行法律行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之时,是法律世界的范畴,就是法律上的人。......
2023-12-01
法学也是以人或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由于人普遍具有复杂的意识,所以法学研究对于“法律上的人”的建构远远比自然科学来得复杂和困难。[116]法律人模式是“类型化”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法律人模式是一种逻辑的抽象,而非事实本身。......
2023-12-01
法律人模式作为法律上的“应然”状况,能够评判法律规则和人们行为这样的“实然”状态。基于法律上的人这种法学研究范式,本书主要从以下路径展开研究:其一,法律上的人,是对现实世界中人的一种理论抽象。其二,分析私法、公法、社会法这几个法域中的法律人模式。......
2023-12-01
无论人类社会的起源如何,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性。一旦有了人类社会,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原始平等就消失了,对财产的占有不同就导致了阶级的产生。法律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中承担不同的社会控制功能,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产生并作用于人类社会,人类是法律的创造者,法律是人类经营社会生活的工具之一。......
2023-12-01
孙本文先生认为,人性是人类共同具有的行为特质。《人性论》的第三卷中又对道德学问题进行了探究。休谟总结出,法律起源于基于人性的生活经验的社会常例。探讨人性的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解释、激发、引导、组织人类的行为,如何更好地实现人类存在。......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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