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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环境法上的人之形象

【摘要】:法学也是以人或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由于人普遍具有复杂的意识,所以法学研究对于“法律上的人”的建构远远比自然科学来得复杂和困难。[116]法律人模式是“类型化”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法律人模式是一种逻辑的抽象,而非事实本身。

一、法律人模式:法律上的人之模式化

法律以调整人的行为为基本对象,而人类的行为和价值观念是纷乱复杂的。要深入了解人的行动和价值观念,仅仅通过直观的观察方法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专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这种分析方法在韦伯的研究中就是“类型化”。“理想类型”在所有情况下,合乎理性的也好,非理性的也好,它离开现实,并服务于认识现实。其形式是通过表明一种历史现象接近这些概念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的程度,可以对这种现象进行归纳。[113]一言以蔽之,社会学的研究必须构想出那些形式的“纯粹的”形态,类型本身显示出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前后一贯的统一性,只有使用“纯粹的”类型的方法,社会科学的辨析才是可能的,而韦伯的“理想类型”就是其方法论的具体应用。

但主观建构并非随心所欲的,而是以特定历史阶段的文化现象为对象所作的符合历史逻辑和规则的设想。[114]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果联系不如自然界的因果关系容易确定,因而在人文社会科学之中发现和证明某种因果关系显得比较困难。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要获得对人类行为的某一种或者一类知识,必须找到一个研究的着眼点,根据这个着眼点确定要认识和观察的范围。类型化的研究就是确定这个着眼点以及研究范围。

现实生活中的人,即具体的人、个体的人,无论从其外表的形象看还是从其内在的思想意识看都是千姿百态的。对这些千姿百态的人进行社会科学的研究,必须找到一个研究的着眼点,对于法学研究而言这个着眼点就是“人的模式”。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的模式,是指整个人类、人的群体或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呈现出来的总体映像或者图像,是对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的形象的抽象,也可以表达为人的理想形象。法学也是以人或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由于人普遍具有复杂的意识,所以法学研究对于“法律上的人”的建构远远比自然科学来得复杂和困难。无论是分析真实世界的人的存在状况,抑或是分析法律世界中人的状态,都必须通过研究主体——人本身的眼光去认识。(www.chuimin.cn)

费尔巴哈看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具有意识,特别是具有自我意识。这是因为在现实的存在物当中,无论是人还是动物首先都是作为个别的事物来存在的,而唯有人能够通过自我意识、通过一种反思的活动,把自己的类当做对象。或者说,唯有人能够通过自我意识超出自身的个体性,从而把自身也当做他人并把他人也当做自身。于是,人就具有了双重的生活,既是个体的又是类的,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在的,而动物则只具有个体的和外在的生活。[115]用法学研究的方法去发现和认识现实生活中的人类行为,意味着将现实生活转化为法律事实,这就需要从现实生活中的人抽象出法律上的人,同时对法律上的人进行类型抽象和研究。韦伯说:“我这里所说的理想乃是指事物在逻辑上的一种可能性。所谓理想类型并不是对现实的描述,而是把某种特定社会现象的本质属性而非一般属性加以集中的理性的构造。理想类型研究的社会生活的主观因素,也就是实证性加以集中的理性的构造。理想类型研究的是社会生活的主观因素,也就是实证社会学理论所忽视的那些独特的无法重现的文化因素。所以理想类型涉及选择,因此往往是片面地强调社会现象的某些特点,从而把许多混乱的、无关的、瞬间消失的具体现象加以综合起来,安排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构造中间去。”[116]法律人模式是“类型化”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诚如哲学家波普尔所言,“人们所面对的自然与社会问题有两类:一类是解释或预测一个为数不多的单一事件的问题;另一类则是解释或者预测某个种类或者类型的事件的问题。对于前一类的问题,不需要建造模式而只要运用普遍定律就可进行解释;但对于后一类问题而言,则需要通过形成某种理论模式才可以解决”[117]

法律人模式是一种逻辑的抽象,而非事实本身。换言之,理想型不是现实型,而是一种逻辑建构,它从来没有在历史、社会的真实里存在过。法律人模式作为一种抽象的概念,用以检验经验界的事实和掌握社会领域的复杂性。只有通过这种清晰的理想建构才能最大限度、客观地分析法学现象,以指导和评判人们的法律行为。质言之,这种法律人模式的研究范式是在对现实生活中的人的行为进行经验的观察和分析的前提之下,以人性理论和其他社会背景理论为理论预设,通过法律技术抽象建构出来的关于人的一般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