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也是以人或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由于人普遍具有复杂的意识,所以法学研究对于“法律上的人”的建构远远比自然科学来得复杂和困难。[116]法律人模式是“类型化”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法律人模式是一种逻辑的抽象,而非事实本身。......
2023-12-01
一、法律上的人之内涵
何者为“法律上的人”,或者“法律中的人”?首先提出“法律上的人”这个概念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道出了他研究“法律上的人”的初衷:“我想谈谈法律上的人,这个题目不是要说法律如何评价人,也不是要说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或应当如何起作用;而是要谈法律如何想象(设想)人,如何打算对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我的题目不是关于现实中的人,而是关于人类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这样一种形象在不同的法律发展时代是变化着的。有人可能甚至会说: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77]简而言之,拉德布鲁赫提出的“法律上的人”概念是指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规定的人类的形象。
人类的形象,是整个人类或者人类的某一部分在社会生活中所呈现出来的总体图像。人类的形象是哲学、人类学、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心理学诸学科探讨的课题。面对20世纪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危机,人类强烈需要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反思我们人类自身,反思人类的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困境与未来的命运。于是,对人类整体形象的审视,成为一切学问的核心问题,当然也是法哲学探索的基本主题。由于法的社会场景和人性因素,法律是调整人类的群体或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如何看待人性、人在社会生活中呈现什么样的图像,对于立法者如何正当地制定法律,执法者如何正确地应用法律具有人性基础的意义。人性是多变的、有差异的,人类形象的展现也是多面的。人类形象表现为自然的与社会的、好与坏、善与恶、贫与富、强与弱、利己与利他、仁爱与残暴、文明与野蛮、和平与好战,如此等等。而所有这些两极属性矛盾地交织、组合,就构成了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现实形象。法律的实践作用应该表现在:通过对人性的解读和取舍,制定符合人性特质的“良法”,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通过设定人的理想行为模式来树立理想的人类形象,从而引导人类生活趋于向善、和谐与稳定。
拉德布鲁赫于1927年发表《法律上的人》一文,对“法律上呈现的人类形象”作出深刻论述。他指出:在法律上呈现出的人类形象,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他是依据现实的人的类型或经验的人类平均类型而抽象出来的,法律据此建立其制度。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和不同的时代,存在形形色色的人性,从这些形形色色的人性中抽象出来的本质的共性,对于法律研究和立法而言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出发点。[78]我国学者舒国滢将拉德布鲁赫的德文der Mensch im Recht译作“法律上的人”。der Mensch im Recht也可以理解为法律中的人,其对应的英文是“man in law”,基于笔者和行文的需要,本书主要使用“法律上的人”这个概念,在本书中“法律上的人”概念和“法律中的人”概念等同使用。
胡玉鸿先生则认为,“所谓‘法律人’,简单地说,即依存于法律(包括人对法律的期待与遵守)、参与法律(即个人通过法律行为与他人缔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践)及受制于法律的人,它通过人在法律中的价值期望、本性、行为形式等表达出其具体特性”[79]。要言之,法律上的人是生活在法律场景之中的人。马洪先生认为,“法律上的人,或人格者,是法律对于人作为人而存在的一种肯定,由于法律是要求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行为规范,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完全被决定的,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可能性,那么也就丧失了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基础”[80]。根据前文法哲学家关于法律上的人之理论解释,笔者总结出法律上的人包括如下几方面内涵:
(一)法律上的人存在于法律场景之中
法和法律体系是人类思维的成果,这些思维的成果基于人们物质世界的现实生活。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对于人的物质属性和精神属性有很深刻的剖析:人类是大地母亲最不可思议的孩子。其不可思议之处就在于,在生物圈的所有居民中,只有人类同时又是另一个王国——非物质的、无形的精神王国的居民。在生物圈中,人类是一种身心合一的生物,活动于有限的物质世界。但人类的另一个家园,即人类的精神世界也是全部客观实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生物圈的区别,在于它是非物质的和无限的。在精神世界的生活中,人类的使命是在精神上掌控自身。[81]法律这个完整的系统是以众多的法律概念如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为基础构建起来的,而这些基本范畴有一个实施者,便是法律上的人。这个法律上的人是必然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人,法律上的人是法律上的抽象,是在法律世界中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的一种法学表达。“在法学视野中,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对象,人的行为构成法律秩序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谈及法律上的人。只有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成为法律秩序中的权利或者义务范畴时,法律上的人这个概念才有意义。离开了法学范畴,离开了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人就不成为法律中的了。”[82](www.chuimin.cn)
(二)法律上的人是法律中的一般主体
法律上的人是法律规则中所指的人,如“自然人”、“法人”、“个人”和“公民”,等等,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人是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的法律抽象,这些法律人广泛地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是法律运行的主体。实证主义法学家凯尔森指出,“法律上的人这个概念,符合法律思维的抽象。法学思维和法律实践并不满足于只需要某种人性的取舍或者某种人的行为假设,还必须有实际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83]。法学和法律作为人类精神世界的存在,有必要与人类生活的物质世界相契合,法律世界里创造的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等范畴,其根本的实施还是依赖于人。人在进行法律行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之时,是法律世界的范畴,就是法律上的人。
(三)法律上的人是法学基础研究范式
法学研究上使用的“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等概念,是一种理论假设或者说是研究范式,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人是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的范畴。相较于良善的法律,法律的精神更为基础和根本。耶林曾谓: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而第三次的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然而,“造就罗马之伟大的,乃是那种明快敏锐、充满活力的政治精神,这一精神使得她可以随时更革自己的宪制形式,而为旧有形式的更新发展提供新兴形式——一种对于连续性和进步性原理原则的审慎而明智的混合。这一精神亦同样应用于宪制和罗马的法律中”[84]。对于法律上的人的研究,是法对于人性的研究。
综合上文关于法律上的人的理论阐释,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人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人之本性和基本特征作出的一种理论抽象,是存在于法律场景之中,为法律行为、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和从事其他法律实践的人。法律上的人通过参与法律,通过法的调整和法的运行来实现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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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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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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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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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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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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