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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上的人之形象及其法的人性假设

【摘要】:“经济人”是经济学的基本人性假设、“社会人”是社会学的经典人性假设。“自然状态人”、“道德人”、“政治人”、“经济人”等人性假设,是对一定历史阶段现实人的活动和关系的某种抽象,同时也是一定时代价值取向的人性预设。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因此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对这一基本关系所设计的主体的人性假设上。

四、法的人性假设

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往往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公设”,并以此推导和构建它的理论系统。[70]人是法学研究中不可化约的范畴,人的问题是法学的永恒研究对象。人的问题是社会科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不同的学科对人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观察视角。这些学科的差异与其说是关注领域的不同,不如说是在于观察维度的差异,或曰方法论上的差异。每个具体的学科侧重于人性的不同层面,每个部门法的人性假设都是强调人性中某一个方面,以人性的某一方面作为本学科的基本预设,并以此为基本范式设置原则和制度等。

对“人”的不同预设是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根本差异。“经济人”是经济学的基本人性假设、“社会人”是社会学的经典人性假设。“自然状态人”、“道德人”、“政治人”、“经济人”等人性假设,是对一定历史阶段现实人的活动和关系的某种抽象,同时也是一定时代价值取向的人性预设。人性恶、人性善或人性自利,也是由某种价值观摄映现实的某些方面、特征和想象而抽象设计出来的。它为社会历史发展主体或市场主体预设了人性,并以此为前提推导出历史的动因,作为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及追求的终极目标,从而证明、辩解人们的行为、社会制度的实然合理性或应善性。[71](www.chuimin.cn)

由于法律中人的根本性,人的问题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诸如权利、义务、责任、原则、制度等范畴都依赖于这个法律人的基本预设。诚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假如人们把注意力放在这一点上,即什么东西形成了主观权利,什么东西形成了客观义务,那么由人性决定法律制度的看法就变得清楚可识了”[72]。反之,一个法学部门中如果没有形成对人性的基本解读和侧重,那么本学科的规范如何设置便如同茫茫大海中航行的小船,没有目标,没有实现人性的目标。“完全由人所创造的事物,却反过来紧紧地束缚着人这一创造者。人们总是在与生俱来的既有条件之外,或是在这些条件之中,再创造出他们自身的一些条件,而这些条件在人的产生和发展进程中具有和自然环境一样的约束力。无论什么事物,一旦和人的生命发生沾染或形成比较持久的关系,就会产生作为人的某种生存条件的特性。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千方百计却始终无法摆脱束缚的原因。”[73]人性的基本假设,囊括人类的全部行为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在一个学科的框架内,各种人类行为都可以得到满意的说明。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人性假设,有的符合客观实际,有的不符合客观实际,但一个时代占主流地位的人性假设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同时期制定的法律。[74]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人性假设方面对法官能力的信任度有所降低,而对当事人能力的信任度有所加强,但这种变化尚不足以改变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力量平衡,法官仍然是高高在上的,而当事人仍然是“渺小的”、“卑微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因此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对这一基本关系所设计的主体的人性假设上。[75]人是认识法律的主体,也是立法的主体,同时也是法律终极目标之指向。法律研究人性和确定人性假设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法律本身的严格与发展规律,找出法律与人性契合的恰当时机与场合,真正使法律成为一种充满人性的法律。[76]为了实现法律的这种本质功能,我们能够依靠的思维方法,或言之研究工具便是“法律上的人”、“法律人”模式这些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