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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法人人格的社会性延伸

【摘要】: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享有法律人格和法律权利,是人的自然性的法律承认。然而,由于法人这种法律上的人格体并不具备人的本性,这种法律人格便不显示出“法律人格”与人性有特别的联系,因此,毋宁说法人人格是人的社会性在法律中的延伸。

二、法的人性表达

(一)人的自然性之法律表述

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作为人存在的基本属性之一。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人的自然性表现为人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欲望、感性,等等。人类是生命之树的一个分支。“我们都是生命进步的产物,这就是说,人类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判断是生物圈所固有的,因此也是全部客观实在所固有的,生物圈就是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生命与意识、善与恶,与生物圈中那些同它们神秘相关的物质一样地实在。”[56]人类是大地母亲的孩子。

法律上对于自然状态存在的人之称谓是“自然人”和“个人”。所谓自然人,就是黑格尔所言的作为“个别人”的自然人,是人的自然存在,是一个完全主观性的自我,不代表人的普遍性和人的本质。[57]自然人作为法律的主体目前已经为各个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将自然人和公民混同使用,在此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同样在社会法和环境法中得到承认,如我国《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享有法律人格和法律权利,是人的自然性的法律承认。“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表现出来。”[58]同时,由于众多团体、组织的出现,很多团体已经成为了实在的法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人作为私法主体的代名词成为一个包容一切私法主体的概念。换言之,人在法律上已经超越了生物人与伦理人的本质,而成为一种法律的实在。这是对自然人人格的扩展。然而,由于法人这种法律上的人格体并不具备人的本性,这种法律人格便不显示出“法律人格”与人性有特别的联系,因此,毋宁说法人人格是人的社会性在法律中的延伸。

(二)人的社会性之法律表述

正如托马斯·布朗爵士所指出的那样,人是一种两栖动物,同时生活在生物圈和精神世界中。而且,在他赖以栖息的这两种环境中,人类都各有目标。[59]这是因为人类同时生活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之中,人类生活的生物圈决定了人的自然性;而精神世界是人类追求认识自身的过程,人类生活的精神世界决定了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也是人类不同于动物和其他存在物的地方。人类“虽是肉体的存在,但其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是否具备理性和意思的,可谓是伦理的存在”[60]。人类同时生活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是人的双重属性。(www.chuimin.cn)

可以说,人的自然属性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基础。在人类作为生命形式在生物圈中诞生后,人类社会才逐渐产生。人类的这两种属性是相互交织的,人类面临的不仅有人类与其寄予于其中的生物圈的关系,还面临与人类自身交往产生的关系。“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存在的不可分性,又决定了人的社会属性,包括法律属性,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中,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然属性,才能成为现实生活中真正的人并展示其本质。”[61]法律原本产生于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人们经营社会生活的工具,人的社会性也是法律的一个基本预设。法律对于人的社会性的表达深刻地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是对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设置的规则,法律的对象是人,约束的是人的行为,法律主体是人或者人的组织。“法律作为人类为自己创造的规矩或者尺度,尽管有着国家这样的公共权力机关作为它的强制力后盾,但西方的学者们早已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它仍然是由大多数人自觉遵守、自觉服从才能成立。”[62]法的实现依赖人的意识和人的行为。

第二,人在社会中的状况决定了法律对于人的调整,人的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法的基本概念、法的体系和制度设置均是以人的社会生活为基础的。例如人的权利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容,人的权利实现和义务承担受到不同社会状况的制约。

第三,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的运行活动都以人类社会为背景,法律能否很好地运行取决于对社会规律的把握。

人具有自然性,也具有社会性,这两种基本属性都是法律需要关注的。诚如德国学者布鲁格所言,法律肇基于人的本质的二极:一方面是人的个体性及“位格性”,也就是人类的自然性以及随之所展现的自然尊严;另一方面是以“位格”为基础的人的社会性。[63]人的政治性是社会属性之延伸,人的政治性获得法律承认之基础是个人享有公民身份。“在国家形成之前,存在于社会中的人并不归属于某一特定的公共机构,他们可能自由自在地生活于自然状态之下,当然也可能受制于他人过着悲惨的生活。”[64]这样自然状态之下的个人,是不具有政治性的,只有在国家形成之后,使得国家领域内的个人成为公民,公民才成为政治性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