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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探究人性特质与环境法

【摘要】:孙本文先生认为,人性是人类共同具有的行为特质。《人性论》的第三卷中又对道德学问题进行了探究。休谟总结出,法律起源于基于人性的生活经验的社会常例。探讨人性的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解释、激发、引导、组织人类的行为,如何更好地实现人类存在。

一、人性解说

人性,实在是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个答案众多的话题。孔子说性相近,承认有人性,但未说人性是什么;孟子说人性善;荀子说人性恶;告子说无所谓善恶,又说食色,性也,等等。中国的圣哲前贤们大都从社会伦理角度阐发人性。文艺复兴后的欧洲资产阶级则把人性看做感性欲望、理性、自由、平等、博爱,等等,他们大都从人的本质存在、天然权利等角度来阐发人性,起因则在于反对封建制度对个性的束缚。孙本文先生认为,人性是人类共同具有的行为特质。[47]人性是个道德伦理范畴。人性概念,“人”是全称,是一切人;“性”则与“实体”相对,是“属性”。人性就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属性,是一切人的共同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我国学者王润生先生也认为,所谓人性,就是人对自身的行为发生影响的本质属性。[48]王海明先生总结说,人性是指人的伦理行为所固有的事实如何之本性。人性,一切人的共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更为一般的、低级的,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共同性,是人所固有的动物性;另一部分则是比较高级的,是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的而为人所特有的属性。[49]后者是人的社会性和理性,人有社会性表现在人必须生活于各种社会组织中,人类以社会为生活场景;人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基本工具是思维和语言,人们运用语言和思维工具能够辨别价值观念等。人具有社会性和理性是人比动物更为高级的特性,“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点,就在于人类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能够作出辨认,这些都是由人类的思维完成、由语言来传达,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正是人类的基本结合方式”[50]。人性实际上是人在基于生命存续事实而从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到社会学上的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不断地塑造又不断地被塑造而成的。[51]

人性的内涵是很丰富的,休谟的《人性论》从人的认识和行动中看出了人的本性,分析了人性的内涵。在第一卷《论知性》中,休谟着重探讨了人的观念问题,在第一卷的末尾重点论述了人的理性;在第二卷中,休谟重点探讨了理性的对立面——情感:一是骄傲与谦卑;二是爱与恨;三是意志与直接情感。《人性论》的第三卷中又对道德学问题进行了探究。休谟总结出,法律起源于基于人性的生活经验的社会常例。探讨人性的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解释、激发、引导、组织人类的行为,如何更好地实现人类存在。由于人性就是从根本上决定并解释着人类行为的那些固定不变的天性,人性具有对人类的普遍适用性,并在深层制约着人类的行为。此种人性,与其叫做人性,倒不如称作“人类的天然法则”更为确切。

需求也是人性的一个基本内涵。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被誉为“人本主义心理学之父”的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构成了一个层次体系,即任何一种需求的出现都是以较低层次的需求的满足为前提的。人是有不断需求的动物。人的需求包括五个层次: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而每当一种需要得以满足,另一种需要便会取而代之。[52]马斯洛指出,一旦饥饿需要得以满足,“安全需要”便出现了:人们需要远离痛苦和恐惧,需要规律性的生活以感到世界是恒常有序的。下一级是爱的需要,它还包括归属需要。一个具有适当程度安全感的人——比如说具有固定的居所和稳定收入的人——会开始感到非常需要朋友、爱人、妻子、孩子,以及在群体中所处的恰当位置。一旦爱的需要被满足,尊重的需要便显露了,即需要某种“建立在稳固坚定基础之上的对于自我的高度评价,包括自尊……以及受到他人的尊敬……”最后,自我实现的需要出现了。作为人的存在的一个固有的方面,人不仅有生理的需要,而且有心理的需要,必须使这些需要得到很好的满足,否则,就会出现身心疾患。这些需要或价值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在人的发展过程中,这些需要具有一定的级进结构,在强度和优势方面有一定顺序。这些事实还将有助于解决存在(being)和成为(becoming)之间的明显的矛盾。人的确永远地为一个终极的人性而奋斗,而目标本身也不过是另一种类的成为和成长,恰好似注定我们要永远去追求一种我们绝不可能达到的境界。[53](www.chuimin.cn)

法律与人性,都是社会中存在的现象,必须从社会生活的层面观察。人类的存在,人类求生存的活动,人类改善环境的本领,已经使自然界增添了无尽的生气与活力。人类以智慧与灵性,经营生活、延续生命,以思想突破时间直赴永恒,以意志超越空间追求无限。的确,人类之存在,洵乃宇宙间极不平凡的现象,因为,人类用意志的存在,打破了自然界机械的存在;用理智的存在,打破了自然界盲目的存在;用更情感的存在,打破了自然界冷酷的存在,从而创造了高度的文明。一部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为求生命而不断克服险恶环境的奋斗史。[54]

法的价值研究的中心是人。“说法‘以人为本’,不是说法以人为‘本原’,而是说法一开始就是把‘以人为本’作为其根本理念的,是以人为其服务对象和目的的,是为了人的自由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所以法的本性该是人性的、人道的、以人为本的。”[55]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社会的创造者和构成者,法是人创造出来为人而存在的,法的价值研究是从人出发来开展的研究。它研究的是法与人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研究的是法可能怎样地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人实现某种目标,以及如何避免法对人的无用、无利、无益,甚至有害或与人的需要相背离。基于人的本性,法的精神或者法律规则对于人进行了描述,这表现为人的法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