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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调整人类社会秩序:探索

【摘要】:人类社会是人们结成合力共同生活的方式,而法律则是控制社会生活秩序的必要。关于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梅因认为,有“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三个手段。

三、法调整人类社会秩序

透过法律史的层层迷雾我们获得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法律的产生旨在运用稳定的规则对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乎理性的调整;法律的演变史,说明法律的理念、形态和目的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法律人是作为关系总和的人。在这些关系中,人相对于其他人和物而存在。所有的秩序都有关系特征,法律人不是实体,人是关系。法律人是关系和关系者的结构统一。”[22]法律的产生和演变始终以人类社会为场景,以人类社会为根本。质言之,法律的演变以人为本。

(一)法律与社会控制

人类社会是人们结成合力共同生活的方式,而法律则是控制人类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尽管与实证法是有区别的,但是这个区别不是绝对的。自然法上的很多理念在实证法中得到体现,而实证法也可以实现自然法中很多人的本性。我们从现实的法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窥见,法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控制工具之最重要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为了实现人类的本质,实现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如此而言,法是人类追求自身本质的一种工具,而人类追求自己本质必须在人类社会之中进行。人类一旦有了社会,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原始的平等消失了,由于财产占有的不同便产生了“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建立了起来,“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23]。人类社会是人们结成合力共同生活的方式,而法律则是控制社会生活秩序的必要。(www.chuimin.cn)

(二)法律与社会变化

法律的一个基本属性是稳定性,稳定的法律如何与发展变动的现实保持协调?不同社会状态下的人们在当时的法律之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将古代人的法律状态和现代人的法律状态进行比较分析,法国学者邦雅曼·贡斯当认为,“古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他们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我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一己追求各自的利益,我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24]。事实上,邦雅曼·贡斯当所言的这种自由、利益、权利和权力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在一个时代的法律之中的,也即这些古代人或者现代人的自由、利益、权利和权力等大多通过法律来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梅因指出,“世界有物质文明,但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25]。法律如何与社会保持协调?关于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梅因认为,有“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三个手段。[26]无论是法律拟制、衡平或者立法,其本质都是改变法律的形式、规则或者法律的精神以使之与时代和社会相符:立法意在改变制定法;法律拟制意在通过温和的方式改变法律的规则和延展法律的范围;衡平则能够给予法律一个适当的执行条件;这三者是殊途同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