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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进化为人类社会的生态人形象

【摘要】:由于社会状况在财产和地域方面发生的巨变,罗马社会完全脱离了氏族社会。早期罗马社会中产生了按财产等级组成的人民大会,具有不平等的表决权而对一切立法案有权裁决。

二、法演进于人类社会之中

一个法律行为绝不是一个独立的事情,它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法律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参照系。[5]在这个对应的参考系之下,构建法律制度,以实现相应的法律秩序。法律的演化,是以人类社会和人的活动为核心内容的历史现象;考察人类历史上法律进化的历程,不难发现,法律始终是以人类生存及其活动为内涵的。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罗斯科·庞德(Rosecoe Pound)把法律的历史发展分为六个阶段:(1)原始法阶段;(2)严格法阶段;(3)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4)成熟法阶段;(5)法律社会化阶段;(6)世界法阶段,人类即将面临法律发展的新阶段。[6]综观这六个阶段,法律始终是通过调整人类社会的关系和规范个人的行为来推进并维持一种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的理想关系,这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了。

(一)原始法阶段

庞德所言的原始法阶段,是从分析法学的角度讲,法逐渐从未分化社会的宗教信仰、伦理习俗、宗教规则中产生的阶段。[7]法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血亲社会到政治社会,或者说是从宗教的社会控制到政治的社会控制这样一个阶段。“我们所说的法律行为的领域,如果出现在尚无文字的人类文化中,我们就称之为原始法律。”[8]在这个阶段,相比宗教机制,法律是社会控制中最弱的机制;法律主要以习惯法的方式存在,法律秩序还没有完全从其他社会秩序中分化出来。受害人通过私力救济、借助神力和政治组织社会来获得救济,法律的目的只是简单地维持和平。但是,即使是原始社会的法,也如霍贝尔所言是要维持社会秩序的。每一个氏族或宗族都有一个社会控制系统,原始社会由这些氏族和宗族来构成,原始法的存在是以这个事实为出发点的。这和梅因的论点非常契合,梅因在其巨著《古代法》中说道,这个时期的法律使用是非常有限的。这些法律不论是保持着像“地美士弟”这种原始形态,也不论是已经进步到“习惯或法典化条文”的状态,它的拘束力只及到各“家族”而不是个人。用一个不完全贴切的对比,古代法理学可以比作“国际法”,目的在于填补作为社会原子的各个大集团之间的缝隙而已。[9]

英国人类学爱德华·B·泰勒在《人类学》一书中解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他认为人类早期的社会发展呈现如下阶段:家庭——低级种族的道德——舆论和社会风俗——道德的提高——复仇和司法——战争——财产——法律——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宗法的和军事的领袖——民族——社会阶级——统治。[10]泰勒认为,“人类任何社会也不可能作为单纯的、每一个人都是从事独自事业的一群个人而生存,社会总是由家庭或者是由从属于婚姻规约和亲子义务的亲缘所结成的经济单位构成的”[11]。这些家庭或者经济单位构成的整体,就是人类社会,也是法律生成和演进的环境。法律作为社会管制力最初萌芽于原始社会,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原始秩序取决于人们个人的善恶观和道德感,这些古老的道德行为准则作用于人们,便形成了早期法律的雏形。法律雏形可能表现为种种禁忌,这些禁忌所产生的行为规则,无论是出于人们对自然力的恐惧,抑或是出于理智的思索,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类规则而规制着原始人类社会。[12]这些雏形可能表现为复仇等,这是早期的刑事法规;也可能表现为早期财产关系,这是早期民事法规。在现代,法律运用监禁、罚款等来惩罚犯罪,而针对财产关系则有系统的财产法。这是原始社会的初级法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法之形式区别。就实质而言,法作为社会的衍生物是服务于其存在的社会现实的,法律永远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

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部族和民族的社会构成变成较为复杂的社会体制,法律也演进为严格法,严格法相较原始法阶段的低等文明,相较于原始法阶段的“未分化社会的控制”(undifferentiated social control)、“未分化法”(undifferentiated law)或法的初始(beginnings of law)[13],其最大的成就是塑造了法的形式,使得法区别于其他的社会控制力量。

(二)严格法阶段

由于财产的集中和人们流动的增加,社会开始出现了等级或者阶级,财产逐渐取代血缘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动因。原始法时期社会构成的基本形式——氏族和部落分化,产生了早期的民主政府。由于社会状况在财产和地域方面发生的巨变,罗马社会完全脱离了氏族社会。他们创造了政府这样一个政治实体,以保护财产为目的。显然,“一旦人类的智慧提高到涉及财产的抽象权利这个重大问题时,相信现存的秩序将会发生改变。未来变化的性质也许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曾经一度以原始形态普遍流行而在许多文明国家中受到压抑的民主政治,似有可能注定会再度成为普遍的、占绝对优势的制度”[14]。早期罗马社会中产生了按财产等级组成的人民大会,具有不平等的表决权而对一切立法案有权裁决。除此之外,还有元老院及其所造成的世袭贵族,还有一套精心组成的军事组织,以统治远处的部落和从事征服活动。“由氏族社会进入政治社会的转变过程就这样逐渐而有效地完成了,罗马人用人类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代替了远古以来流行已久的第一个方式。”[15]严格法以罗马市民法为代表。在这个时期,新的政治制度产生了,而旧的政治制度并没有完全消失。国家的力量已然凌驾于氏族和宗教组织之上,由确定的立法机关来制定严格法。严格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严格法的目的是实现法律救济的确定性,这其中的本质原因在于对以财产为核心的社会秩序的维护。相较于原始法,严格法阶段的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从原始法的和平上升到更为广泛的确保安全的理念,它对于法律秩序的贡献是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2.严格法追求严格的形式主义,严格法的这个特征是与当时社会和法律状况相应的。由于国家和文字的出现,为了避免原始法阶段口头约定所导致的无谓争执和预防裁判者的专断,法律有非常强烈的形式主义倾向。形式是固定的,这在当时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律实体规范的状况下可以防止法官的专断和保持司法过程的客观。

3.严格法强调个体主义,即每个人都是利己、为己和护己的,人们只有通过国家机器的途径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4.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只属于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并非所有的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人格。“法律只关注维持那些有能力并且用实际行动保护自己并弥补其过错的个体之间的和平秩序,其余的人则受家长权力的管制和庇护。血亲社会组织制度的瓦解并未在严格法中形成一个以单个个人为权利主体的社会。”[16]罗马法中,只有具有市民身份的“自由人”才享有权利能力,而奴隶则是游离于罗马法之外的,罗马人说,“奴隶完全不享受市民法上的权利”[17]

(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继严格法之后出现的是法的自由化阶段,也可以称为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这一阶段以裁判官到君主制时期的法为代表,在英国法中则是以大法官法庭的兴起以及衡平法的发展为代表。[18]这阶段的法律,不囿于形式规则,脱离了严格的形式主义,而是更为关注实质的法律精神;法律是非常宽松的,有伸缩性,并且和道德混合在一起。人类的思想崇尚道德,法的目的是要求人的行为符合道德,法律制度富有道德色彩,力求义务的履行,以通过理性实现诚实信用以及道德行为。

1.法律即道德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罗马法在这个时期与斯多葛学派结盟,将斯多葛学派的伦理道德观念提升为法学上的观念,他们将这些道德解释为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并认为每个独立的法律主体都必须服从这些道德规则。根据斯多葛学派的观念,“按照自然而生活,曾被认为是人类生存的目的,并且是最优秀的人必须要达到的目的。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解脱粗俗人民的混乱习惯和粗野放纵而达到较高级行为的规律,这些规律只有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制才能加以遵守。尽人皆知,这个命题——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著名的斯多葛派哲学哲理的总和”[19]。法律表现为自然理性指定给人类的法律,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和自然法则混合在一起。

2.法律人格应扩展至所有的人(www.chuimin.cn)

由于法律主体是道德主体,这个时期的衡平法和自然法努力将法律人格扩展至每一个人,妇女在一些民事领域也被作为享有法律人格的主体来对待。

3.法律深入实质

法律更为关注实质内容而不是严格法时期的形式主义至上,这主要是源于法律的道德基础。衡平法中产生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诚实守信和法官的自由裁量。相对于严格法时代僵硬的、刻板的法律,衡平法和自然法时期的法律更为宽松灵活,追求法律的道德性和实质正义。

(四)成熟法阶段

伴随着实在法体系的完善,法律发展至成熟法阶段。成熟法承袭严格法和衡平法自然法阶段的秩序追求,以平等和安全为社会秩序追求。

1.平等地适用法律

平等的含义包括平等地适用法律和平等地提供机会;安全的秩序观念来自于严格法。这个阶段的法律,不仅保有了严格法的稳定性与确定性,而且能继续衡平法及自然法的自由化理念。

2.个人权利的张扬

这个时期,个人主义的思想风起云涌,法律顺应这个社会思想洪流,以追求个人权利为要义,致力于保护个人基于其天生的才能以及社会地位的优势,并使他们能自由利用这些优势,只要这样做与他人自由施展才能和利用优势之间不冲突。全部的社会思想和法律精神都可以浓缩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之中。在实在法中,个人权利不受法律的限制,除非由于过错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五)法律社会化阶段

成熟法形成的标志是强调抽象意义上的财产和契约,法律过于强调契约自由而忽视了具体的个体行为的道德价值以及个体对完善的道德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发展到了社会化阶段,由成熟法阶段的高度张扬个人利益而转变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和平衡。

社会化阶段的法律区别于成熟法时期的抽象个体主义和抽象公平,而追求法律实施的个体化,法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具体化和多样化。因为,社会是实实在在、丰富多样的,法律调整的对象——人——也是多样化的,有弱势者,有强势者。法律要保护人的利益,追求人的利益分配的公平,则要均衡多样性的社会利益。这个趋势称为法律的社会化趋势,以区别于成熟法阶段的抽象个体主义。“对个体利益的强调逐渐过渡到对社会利益的关注。20世纪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经历了这一转变过程。这一阶段崇尚的是满足人类的要求,而且认为法律的目的同其他社会机制的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以最小的牺牲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要求。”[20]个人利益不能具有比社会利益更高的地位,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整体利益之中才能获得实现。对于个人绝对权利的限制表现在对绝对财产的限制、对绝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法的社会化趋势还表现在社会法的出现。作为新的法域,社会法产生于“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基础上,打破了传统公、私法二元分立的格局。社会法还关注社会领域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差别,着眼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和对于强势社会利益主体的国家强力控制,其立法目的是平衡公共领域的社会整体利益。

(六)世界法阶段:人类即将面临的法律发展新阶段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球化和趋同化,法学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世界性和地域性之间取得并保持适当的平衡。世界法的主张是对应世界文明社会秩序的理想之期待。当前,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越来越频繁,地域和国家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法律的发展也应顺应这一历史潮流,不断地发展以超越政治上的疆域观念。依庞德之见,世界法阶段来临,应建立一个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并非政治上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之集合体,世界法也不需要以一个世界国(world-state)的政治组织为先决条件。人与人之间彼此的了解最为重要,唯有相互了解,世界的法秩序才有可能建立,因为人类毕竟是生活在一起的。[21]

法律作为人类理性经验的总结,是一种制度理性。法律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法律的每一步演进都是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发生的,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之中承担社会控制的不同功能,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