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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环境法与人类社会

【摘要】:无论人类社会的起源如何,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性。一旦有了人类社会,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原始平等就消失了,对财产的占有不同就导致了阶级的产生。法律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中承担不同的社会控制功能,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产生并作用于人类社会,人类是法律的创造者,法律是人类经营社会生活的工具之一。

一、法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

拉丁法谚云:“有社会,斯有法律。”考察法律发展的各个阶段不难发现,法律的诞生和演进都是以人类的社会生活为场景的,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无所谓法律发展的必要。无论人类社会的起源如何,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性。首先,或许也是最重要的莫过于,社会是我们人类生存斗争的重要单位。[2]于是,法律的问题追本溯源不得不归源于人类社会,更确切地说,不得不归源于人——法律的创造者、认知者和规范对象。法律的精神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法律的产生和演变始终以人类社会为场景,以人为根本。

一旦有了人类社会,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原始平等就消失了,对财产的占有不同就导致了阶级的产生。阶级的产生使得人与人之间有必要设立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人类社会是人们结成合力共同生活的方式,而法律则是控制社会生活秩序的必要。法律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中承担不同的社会控制功能,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www.chuimin.cn)

法律的发展与社会变化相协调。“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3]孟德斯鸠从人的角度将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由全体人民或者一部分人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由君主一个人遵照固定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没有法律,由单独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偏好主宰国家的一切。[4]由不同的政体直接产生了有关的法律。政体是社会建制的基础,如果我们将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放大至整个社会构成之中,不难发现,社会的需要和状况常常引起法律的革命或者变革。

法律产生并作用于人类社会,人类是法律的创造者,法律是人类经营社会生活的工具之一。法律的道理终究离不开人类自身,离不开人际之间的互动关系,离不开人之求生存的社会场景。法理学的研究与法哲学的研究,必将归根于人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