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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探究社会科学基础

【摘要】:本书的中心论题——“生态人”,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人模式,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环境法学最基础和最有特色的研究范式。学科研究范式的成熟和独立,是环境法学臻于成熟和体系完备的必要要件。以“生态人”范式作为研究环境法的起点,是环境法作为社会科学的必然选择。

一、人的现象探究构成社会科学基础

人是社会科学探讨中最为神秘和棘手的对象。“认识自我乃是哲学探究的最高目标——这看来是众所公认的。在各种不同哲学流派之间的一切争论中,这个目标始终未被改变和动摇过:它已被证明是阿基米德支点,是一切思潮的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中心。”[1]社会科学在解读和建构人类社会之时,以人为阿基米德支点,有两层含义:其一,人由于具备认知能力因而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社会科学研究基于人的认知能力;其二,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人,人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发展等一切关于人的本性都是社会科学最基础的研究对象。人类自我的认知、自我的思索、自我的反省,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提,这也来源于人类本性的基本倾向——求知的本性,这种倾向在人的各种行为中表现出来。

人同时存在于自然和文化之中,对于人性的解读,法律上对于人性的表达和实现也应该基于人的两重基本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法律人模式的研究,其根本鹄的是研究法律如何表达人性、如何实现人性,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由于人的知识对于法学这门社会科学的基础性,法律的原理最终不得不归源于人类社会,更确切地说,不得不归源于人——法律的创造者。因此之故,人,或言之法律上的人、法律中的人、法律人,是法的最一般概念和研究对象。本书的中心论题——“生态人”,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人模式,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环境法学最基础和最有特色的研究范式。环境法脱离于传统法,产生于环境危机的时代,相较于体系庞大、发展完备的传统法,环境法和环境知识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学科研究范式的成熟和独立,是环境法学臻于成熟和体系完备的必要要件。因此,于新兴的时代背景之中谋求环境法学科的正当性和实现人与环境交往的和谐,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对人与自然环境的交往关系进行解释、预测和引导,并进一步抽象出法律上的人乃至环境法上的人——“生态人”。以“生态人”范式作为研究环境法的起点,是环境法作为社会科学的必然选择。(www.chuimin.cn)

法律人模式理论,既是法学理论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生态人”理论关涉环境法理论研究的其他基本范畴研究,例如环境法精神、环境法理念、环境权、环境正义、环境法调整对象、环境法制度设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