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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竞争战略:解析间接侵权问题

【摘要】:直接侵权问题一般涉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具有版权的产品的非法使用等。但间接侵权往往比较复杂,并容易引起争论。对通过平台实施间接侵权的行为,可以有两种定罪依据。平台的观点强调了被控间接侵权者的主动作用,从而对定罪依据作出了补充。对于平台竞争中所出现的大量间接侵权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系统的审查方法。

平台经常连接具有版权的商品的卖家和买家,并且通常平台本身就受到版权保护。例如,游戏控制台连接游戏开发商(卖家)和玩家(买家)。大多数情况下,控制台和游戏都是拥有版权的,甚至是专利权。与此类似的,电脑操作系统连接硬件生产商(卖家)、软件开发商(卖家)和用户(买家),而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都具有版权。直接侵权问题一般涉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具有版权的产品的非法使用等。直接侵权中的法律主体、客体和权责利的关系比较简单明了。但间接侵权往往比较复杂,并容易引起争论。

许多(若非绝大部分)间接侵权的版权案例都涉及平台:诉讼方之一是一个连接不同成员组的市场平台。例如,Sony对Universal City Studios的案例中,视频节目的版权所有者连接观众与广告商,并从这种连接中产生收入。该版权所有者控告VCR的生产商Sony公司,其中一个理由是VCR的用户可以用快进按钮跳过广告,因而破坏了广告商与观众的连接。

对通过平台实施间接侵权的行为,可以有两种定罪依据。第一,在平台中,被控为间接侵权的幕后者(piggybacks)滋生于一个平台之上,获取该平台产生的价值,从而破坏了平台的商业生存;第二,被控为间接侵权的幕后者运作一个平台,但运作成本外化于其他当事人身上。幕后者对平台进行间接侵权的一种普通情况就是产品或服务的售卖者改变平台的用途,致使损害了平台所有者的利益或平台所连接的成员组的利益。幕后者运作平台并使运作成本外在化的一个常见情况是平台所有者通过提供廉价的侵权机会而获得观众,例如某些网站提供具有版权的乐曲或软件的免费下载服务。

幕后者容许未经授权的、不向平台付费的卖家售卖商品;容许未经授权的买家使用版权产品,或复制版权资料。一旦有未经许可的成员使用平台,平台所有者就要承受机会成本,并且使授权成员的业务流失。此外,如果平台所有者不能有效阻止幕后者,平台就会流失授权成员(授权成员宁愿选择充当成本较低的未授权成员)。如果买家可以利用幕后者的服务复制版权资料,那么买家就能以限期版本产品的价格获取永久产品(平台只售卖限期版本,如具有试用期的某些软件)。在此情况下,拥有版权的卖家可能不再愿意向平台付费,并离开平台,而使用其他更保险的分销渠道。幕后者对买卖双方成员的影响,会导致平台收费失败、客户流失,最终拆解平台。(www.chuimin.cn)

平台的观点强调了被控间接侵权者的主动作用,从而对定罪依据作出了补充。如前文所述,幕后者所损害的实质上是平台产生的间接网络外部性,影响了平台所有者的利益和平台可能的会员数量。他们向直接侵权者提供产品或服务,降低直接侵权者从平台获得版权的成本。至少在短期内,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有利于直接侵权者,但最终破坏了平台的商业生存。将平台的运作成本外化于版权所有者身上的情况则更为严重,裁定这些平台所有者负有间接责任可以促使他们将自身活动的成本内在化。

对于平台竞争中所出现的大量间接侵权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系统的审查方法。应用平台与平台竞争理论分析间接法律责任,可以得出一致的、合理的推论,有助于在现行法律下确立间接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