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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问题与平台竞争战略

【摘要】:在某些情况下,合并受益于间接网络外部性的平台业务所带来的收益,以及提供捆绑配套服务所带来的收益,会引起反垄断问题。导致错误应用反垄断法的一个普遍原因是缺乏对平台典型性质的正确认识,尤其缺乏对市场中双边客户决策的相互依赖性的认识。捆绑销售在平台的背景下也可能有一种特殊的解释。Rochet and Tirole提出了一个模型,刻画提供相同服务的两个平台之间的竞争关系,其中一个竞争平台在平台中的其中一边是垄断者。

在某些情况下,合并受益于间接网络外部性的平台业务所带来的收益,以及提供捆绑配套服务所带来的收益,会引起反垄断问题。但是,在平台竞争中应用反垄断程序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导致在某些案例中会得出错误的结论(Roson,2005a)。导致错误应用反垄断法的一个普遍原因是缺乏对平台典型性质的正确认识,尤其缺乏对市场中双边客户决策的相互依赖性的认识。

最明显的错误是把一个平台中的一方视为孤立市场。因为需要涉及市场的双边(召集双方客户),所以定价高于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并不是市场力量的表现,价格低于成本也不是掠夺行为的表现,上述两者兼有也不能解释为交叉补贴(Wright,2003)。就是在纯粹的Bertrand竞争之下,价格也普遍地与成本不相一致。

还有一类典型错误是对某些手段的性质存在误解,例如银行卡系统中的居间交易费用(interchange fee)。与最近一些反垄断案例的解释相反,居间交易费用并不是为了抵偿交易成本,而是银行卡系统为了维持平台价格平衡的手段。如若干预居间交易费用使之与成本相一致,并不一定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也不会引致竞争对手平台以相似的方式改变价格结构(Rochet and Tirole,2004)。(www.chuimin.cn)

捆绑销售在平台的背景下也可能有一种特殊的解释。Rochet and Tirole(2003)提出了一个模型,刻画提供相同服务的两个平台之间的竞争关系,其中一个竞争平台在平台中的其中一边是垄断者。结论表明,通过把市场上双边的产品或服务捆绑销售,可以达到更好的价格平衡(不论是从平台的角度或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因为平台能较少受到竞争压力的冲击。此外,Jullien(2004)指出,捆绑销售可以是一种形式,用于对平台平衡中的网络规模(基于客户的预期)作出可靠承诺。

最后,平台对平台中的一边所建立的客户基础不该被解释为对方进入平台的障碍。例如,在著名的微软反垄断案中,有人指出,存在大量适用于Windows的应用软件是竞争者进入操作系统市场的障碍。然而,存在网络外部性是平台中一种自然的、而非病态的状况(Evans,200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