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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教育管理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关键

【摘要】:加强政府对宏观教育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政府对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发轫于美国。1965年《美国初中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把联邦的教育干预权力和责任承担扩展到整个教育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教育干预法律体系。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首要是对国家宏观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强化政府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

加强政府对宏观教育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

政府对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发轫于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自由竞争带来的经济危机促成了罗斯福新政的出台,自此,强调联邦积极干预的凯恩斯主义行政理念与实践就开始明显地改变着美国的传统分权体制。随着联邦政府的干预意识、职能和权力的不断加强,其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在逐步加大。特别是二战的胜利更是极大地彰显了联邦的整体作用。1965年《美国初中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把联邦的教育干预权力和责任承担扩展到整个教育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教育干预法律体系。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首要是对国家宏观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强化政府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国家应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政府的管理职能范围不在于微观领域而在于宏观的政策领域,其本质是为事务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及完善配套制度,做好所辖范围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拨款;规定校长、教师的任职资格和聘任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制定基本的学制、学历和学位制度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调控学生规模,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与评估。要强化依法办教、依法管教的教育法制思想,建立和完善国家管理教育体系的法制体系。系统建立幼儿教育法、基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终身教育法、特殊人群教育法、少数民族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保障法、受教育者权益保障法、民办教育法、开放教育法、教育评价法、学校安全法等。政府对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设计,应重点从教育方针、办学体制、教育规划、教育评价、教育经费、教师社会保障、教育国际安全做出安排,对社会实体财富转化为教育资源作出法律规定。应将教师身份社会化、教职员工收入分配绩效化、校长公选、学校运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