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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有哪些?法官告诉您制胜技巧!

【摘要】: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提供抵押担保的义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为抵押权人。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只限于加工承揽部门和运输部门。

6.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保证又称为人的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经济实力上比债务人强大的法人。这种担保方式过去在我国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不多采用,但在对外贸易往来以及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却被广泛采用。

(2)抵押

抵押是以某种特定财产作为担保,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履行合同约定,向对方(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债权人可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利来得到赔偿。提供抵押担保的义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的,对于其他没有设定担保的一般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受偿,而其他债权人只要在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有剩余时才能得到受偿。抵押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现代意义和现实生活中的抵押,主要是为了获得贷款而将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抵押。

(3)质押(www.chuimin.cn)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押。与抵押相比,质押是以动产作抵押,尤其是以有价证券的权利作为担保。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合同产生的债务未受到清偿之前,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占有的债务人的财物留置,直到债务人清偿完债务时再返还;如果超过一定的合理期,债务人仍不清偿或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物折价或以变卖该财务的价值优先得到偿还。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只限于加工承揽部门和运输部门。

(5)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以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国际上是一种通用的、古老的合同担保形式,但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