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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揭示担保官司中更优越的担保方式

【摘要】:在民法的这两类财产权中,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因此,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已被公认。而物的担保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无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物的第三人的财产状况如何变化,均不影响特定物对债权的担保。综上可见,物的担保比人的担保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因此,如果能够找到信用好、有实力的保证人的,人的担保可能就会优越于物的担保。

5.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哪一种更具优越性?

虽然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为担保债权清偿而设定,但人的担保具有债权效力,物的担保具有物权效力。在民法的这两类财产权中,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因此,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已被公认。

(1)人的担保的标的物为非特定物,虽然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以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总额来担保债权的清偿,使债权受清偿的机会增多,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可能会影响到其清偿债务时的能力。实践中经常出现担保责任落实时,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至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因此,人的担保有使债权落空的风险。而物的担保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无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物的第三人的财产状况如何变化,均不影响特定物对债权的担保。

(2)人的担保只具有一般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设有不同担保的债权发生冲突时,享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人保的债权受清偿。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优先于担保人的普通债权人;优先于担保人作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人;优先于执行权;优先于破产债权人等。(www.chuimin.cn)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债权部分受偿或部分让与时,仍以担保物的全部保障剩余部分债权的清偿;担保物部分灭失时,其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权人可以索回担保物以满足债权;担保物毁损灭失时,债务人所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代位物,继续担保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需担保人同意,也无需担保人的积极行为,可依法独立地、直接地处分担保物以实现债权。

综上可见,物的担保比人的担保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但是,也必须看到担保物权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第一,物保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留置的适用范围狭窄,所担保的债权额很有限,不能与人保相比。第二,物的担保成立及实现程序复杂,债权人难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方面的麻烦,也难免担保物处分上的麻烦,而且还要承担标的物价值下降的风险。因此,如果能够找到信用好、有实力的保证人的,人的担保可能就会优越于物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