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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效果

【摘要】:1971年至1973年,中央再次下放财权,对省级财政实行“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六条”规定,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地方收入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

一、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甘肃省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财政体制。1951年建立省一级财政体系。1953年开始,在全省陆续建立乡一级财政。随着“政社分设”的变动,从1983年起,实行乡财政的试点工作。

1950年到1985年,甘肃省大体实行过集中型、分散型、集中与分散结合型三种财政管理体制。1950年至1953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1954年至1957年,实行集中统一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财政体制。1958年,中央规定实行“以收定支、一定五年不变”的体制,但由于受“左”的干扰,只实行了一年。1968年至1970年,实行地、县收入如数上缴,支出另拨的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体制。1971年至1973年,中央再次下放财权,对省级财政实行“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74年至1975年,实行临时办法,即“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76年至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以后,实行“定额上交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自1951年财政体制建立以来至1993年,武威市(县)财政管理体制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按照中央和甘肃省的规定,经历了多次变革。在其过程中,大体形成了以下不同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1949年至1953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切收支项目、收支办法、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定,一切财政收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全部由中央拨款,年终结余上缴中央。国家的财权和财力集中于中央和大区两级,主要集中于中央。

在贯彻中央高度集中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武威县1949年具体收支措施是:在收入方面,暂时采用旧税制,逐步进行改造的方针,农业税工商税中除进出口货物税外的其他税收,都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旧有税目;在支出方面,由于当时处在军事管制时期,为消灭残敌,安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主要是供应军政费用;在收支管理方面,当时还很不健全,表现在由地方税收统支的分散经营的供给型财政特点。这一年,征税的主要科目有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支出项目有行政费、文教费、经济建设费和调拨费等支出。

1950年,为了克服财政困难,争取物价稳定,迅速改变公粮和税收大部分由各省、市自行管理,而支出却由中央负责管理的财政收支脱节现象,3月3日,武威县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废除与合并了各种不合理的旧税,包括私营企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临时所得税、房捐、地价税、娱乐捐等旧税。同时,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地方公产收入。公产收入分为两种,地方财政管理的归地方,省级管理的归省级。经费支出仍然由专员公署财政科核销。

1951年,在上年的收入基础上,增加了工商业税附加收入和城市文教事业捐收入。同年,中央决定国家财政收支系统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中央、大区、省(市)三级制。但县级财政体制还未建立起来,武威县的财政收支仍列入专署预算内,由单位造送月份结算书报专署财政科核销。

1952年,武威县开始编制年度预决算。决算分省款和地方款两大部分。省款部分支出分为社会文教类、行政管理费类和其他费类三大类;地方款称为乡财政,其收入来源有农业税附加收入、工商税附加收入、契税收入、城市文教卫生事业费收入、地方公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是年,在上年征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契税收入和公私合营企业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地方款支出项目有市政建设支出、社会文教卫生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是年2月,国家工作人员评定工资等级,并改为按工资发给供给制人员的各项津贴及工资制人员的工资。同年11月1日,武威县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及教职员工实行公费医疗。

1953年大行政区撤销,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甘肃省财政的总方针调整为积极增加收入,节减支出,以保证国家进行大规模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这一年,武威县农业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的53.4%。在农业税征收中,依据“增产不增税”的原则,执行了“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当年公粮征收数额比上年增长6.7%以上。按照中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武威县在当年开始建立县预算,原来的乡级财政并入县级预算内,工商各税和农业税等大宗收入全部上缴。地方税实行省、县分成的办法,其他收入中罚没收入与杂项收入全部归县。在支出方面,县级预算建立后,取消了乡级财政,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和行政费全部由财政科掌握拨付。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补助的管理办法,收入不敷支出部分由省补助。随着县级预算的建立,成立了县级金库,财政科以交款书和支付命令直接从金库内办理财政收支出纳业务。

(二)1954年至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4年,中央制定财政工作“六条”规定:第一条预算归口管理;第二条支出包干使用;第三条自留预备费;第四条控制人员编制;第五条动用预算经费要经中央批准;第六条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六条”规定,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地方收入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武威县的固定收入为印花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和其他收入。这一年,武威县总预算工作开始走向正轨。认真执行按款分类归口、以口控制的办法。在收入方面,工商业各税中除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外,其余税种由县税务局征收,财政部门只是检查和督促。在支出方面,除党、政行政经费由财政部门掌握外,其他事业费支出均由主管部门设立一级单位会计,按计划指标执行,向财政部门拨领经费和办理审核报销。这种按计划拨款的办法,较往年的“估计法”有了较大进步,堵塞了漏洞,避免了资金积压现象,使财政资金得到了合理的利用。由于预决算制度进一步实施,当年,在编制预算时,以上年的决算为编制本年预算的基础,并采用调剂收入的办法平衡预算。收入划分标准是:企业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土地证照费全部上缴,由中央和省分成,其他收入和地方各税收入留归县。

1955年,工商所得税全部划归县。农业税中央给甘肃省80%,其中甘肃省以30%划给各县。支出方面,除司法、检察、公安系统的业务费由中央垂直管理外,其余支出和上年执行办法相同。

1956年,甘肃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计划在本省试建乡(镇)一级财政意见的通知》,武威县列为乡财政的试办重点县。同年7月,在金羊乡成立了乡财政委员会,配备了主管会计,编制了执行计划。

1957年,中央对地方实行收支包干的办法。甘肃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收入划分办法》,规定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县得75%,农牧业税县得20%,债款收入县得40%,印花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等7种地方税收收入全部归县,地方工业收入、公私合营企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3种县得50%。这样地方就有足够的固定收入,基本上可以保证地方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

(三)1958年,实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毛泽东同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和关于“十大关系”的论述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我国经济体制作了较大地改革。改革的中心是下放企业、下放财政。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作了重大改革,中央对地方由“以支定收,一年一变”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固定收入有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全部留县。调剂分成收入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农牧业税及公债收入的26.9%上解中央,54.4%上解省,18.7%留县。

(四)1959年至1961年实行“核定比例、总额分成、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中央鉴于1958年人、财、工、商四权下放过多过快,造成了一时混乱,1959年对经济体制重新作了调整,财政管理体制也随之改变,中央决定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的办法。按体制规定:凡县内的各项税收和由县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除附加及自筹外,都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凡属地方财政性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和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在内,均作为地方预算支出,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进行抵支,年终收入超过计划,实行超收分成,入不敷出时,由省财政定额补助。武威县的具体收支范围是:县对公社一级财政采取“分项计划、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并恢复公社内部征税制度;总额包干只到公社一级,如年终实际执行数额超过包干总额时,可进行超额分成,分成比例为公社0%~60%上缴国家。公社收入项目有农业税、工商各税、其他收入(公产、罚没)、企业及事业收入等;支出包括原有国家供给的公社干部的工资及行政管理费,各项业务费,并按编制人数和经费开支标准计划开支总额,由县财政分月拨付,如有结余,由公社留用。基于上述规定,武威县原建立的黄羊税务所和4个流动工作组分别改设为5个财政管理所,为武威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帮助辅导、检查、监督各公社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税收征收业务。

从1960年起,继续沿用1959年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除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铁路、邮电、外贸、海关收入外,所有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划归地方。对于各地收入超额完成省上分配的部分,除上解中央外,50%解省,20%留地(州),30%留县;对于县预算支出中的基建投资、流动资金、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特大灾害救济、国家下拨的退赔平调款,均由省专案拨付。(www.chuimin.cn)

(五)1962年至1973年,实行“核定比例,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62年到1970年,比较稳定的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与超收分成比例摆动幅度不大。这段时期在管理体制上的办法和规定主要有:1962年至1966年,商业、邮电企业的利润、折旧等收入改为直接上缴中央;部分文教支出改为由省专案拨款,不列入县支出预算;农林水利费支出仅在1962年由省专案拨款。1963年至1966年,收入范围有所调整。收入方面:各项地方税收和其他收入划为固定收入,省上不参与分成;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牧业税、盐税及县管理的企业收入,作为总额分成收入由省与下属地(州)、县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武威县上解省财政15%。支出方面:基本建设拨款、精简职工办农场支出的专案拨款部分以及自然灾害救济费仍由省财政拨款解决。

1964年,财政体制有所变动。取消了地方固定收入,采取总额分成,同时开征了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1965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65年至1966年,地方固定收入调整为五种,即地方税、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商业收入(不含中央一级批发站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盐税等作为中央和地方总额分成收入,武威县的收入全部留归县财政。城市房地产税全部划归地方。

1966年,将地方各税、其他收入留给县级作为固定收入,其余部分上解95%,留县5%。

1967年,将原来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办法,改为完全的总额分成,即取消原来的地方五种税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地方商业的饮食服务收入和地方其他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从是年起,凡属地方组织的收入,除去留用给地方的城市房地产税以外,一律实行总额分成,各地留成比例,由专署财政局另行通知。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省级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拨给,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地方。

1969年至1970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分成比例以12月底中央批准下达的收支计划计算,超收分成或支出结余(基建结余除外)均留地方。

1971年至1973年,中央对地方实行收支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期间主要有如下规定:1971年至1972年,甘肃省对下属地、州、县试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收支包干办法。超收分成比例规定:武威县超收的40%上缴,60%留县;总额分成比例仍执行全部留县的办法。1973年,甘肃省认为原收支包干办法不利于促进全省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又拟定了《甘肃省财政收支管理办法》,对各地的企业亏损实行计划补贴,逐级负责,限期扭转的办法。武威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武威县超收部分按4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1974年至1977年,实行“调度比例、固定留成、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4年开始,中央对地方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固定留成比例的收入按年终实际完成的收入计算,多收多留成,少收少留成。超收的再另行确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除基建拨款和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外,其他各项支出均按国家每年核定指标包干使用,结余归县,超支不补。这一年,超收分成比例为20%留县,80%上解省财政。

1975年超收比例分成与1974年相同。

1976年至1977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按各地收入与支出的总额确定留成比例。1976年超收分成比例为50%,977年超收全部上缴。

(七)1978年至1979年,实行“比例分成、增收分成、差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

期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超收分成改为增收分成)的办法,由省核定各地、州、县收支指标总额和收支挂钩比例,地、州、市(县)收入完成计划后,可按支出计划开支,收入未完成计划,按挂钩比例压缩开支。武威县的增收分成比例为80%留县,20%上解省财政。

(八)1980年至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年,甘肃省对地区和县又采取“划分税种、比例上缴、超收留县”的办法,武威县的留成比例为上缴省财政81.7%,留县18.3%。1981年,继续执行上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只将调剂收入的上解比例调整为80.6%,19.4%留县。

1982年至1983年,由调剂收入分成改为总额分成,武威地区由省定额补助。武威地区对武威县实行“调剂收入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固定收入为企业收入、农牧业税、其他收入、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盐税全部留县使用。调剂收入为工商税,调剂收入留县23.7%,上解省财政76.3%。1983年超收上解30%,留县70%。1984年,甘肃省对武威地区实行收入全部归己,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的办法。武威地区对武威县采取“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固定收入全部留县,调剂收入留成比例为县留用41.5%,上解58.5%。1985年,武威县改为武威市。武威地区对武威市当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交”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了地、市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地、市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税、农牧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种,其他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确了省和地、市财政共享收入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地、市与省2∶8分成部分)、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支出包括各项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专项支出由省拨款解决。凡地、市固定收入大于支出者,定额上解省;固定收入小于支出者,从共享收入中确定分成比例,留归地、市。如全部留归后,仍不足时,由省财政定额补助。超收分成规定,武威市超收全部自行留用。当年,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为尽快改变武威市的经济落后状况。上级对武威市实行“定额上交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这对武威市工农业生产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在资金上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1986年至1993年,继续执行上述财政管理体制,留成比例仍为留市41.5%,上解58.5%。烟酒产品税分成按省财政厅(甘财预字〔1982〕129号)规定,比上年征收超收部分上解省40%,留市60%。耕地占用税提取%的征收经费后,按60%上解省财政,40%留市的比例分成执行。农林特产税70%留市,30%上解省财政。

1990年至1993年,这一期间,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中央在此期间,曾制定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沿着“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运行,但在不同年份进行过一些调整。993年,武威地区对武威市实行“总额上解,即按当年收入(扣除粮食企业收入)的20%上解地区财政,80%留市,政策性专项上解中央、省、地部分年终另行结算,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